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广安怡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怡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玉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8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怡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办事处大桥路**,统一社会代码915116035752912910。

法定代表人:邱世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杰,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立,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洪,女,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礼,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怡然(集团)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28219M。

诉讼代表人:邹晓黎,重庆怡然(集团)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怡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04286321M。

诉讼代表人:邹晓黎,重庆怡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祎,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玉英,女,汉族,1960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广安怡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晓洪、原审被告重庆怡然(集团)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重庆怡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安怡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安怡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安怡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20元,减半收取27110元,由上诉人广安怡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贵平

审 判 员 章若微

审 判 员 吴宝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跃辉

书 记 员 吴耀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