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任靖与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桩夯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8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靖,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桩夯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云大道**附**9-2(仁能云的左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6REXP。

法定代表人:黄国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斌,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康德城市花园****门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TLJ2XN。

法定代表人:欧永勇,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任靖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桩夯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靖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上诉人任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晓玲

审 判 员  周 舟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曦

(院印书记员赵中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