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靖,男,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桩夯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云大道**附**9-2(仁能云的左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86REXP。
法定代表人:黄国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斌,男,汉族,1969年1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康德城市花园****门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TLJ2XN。
法定代表人:欧永勇,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任靖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桩夯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靖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上诉人任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晓玲
审 判 员 周 舟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曦
(院印书记员赵中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