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祖祥,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鑫,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耘海圣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老米市街**工商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3072447Q。
法定代表人:刘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秋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波,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鑫,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世珍,女,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世英,女,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良,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祖祥、重庆耘海圣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海公司)、肖波因与被上诉人曹世珍、曹世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基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祖祥、重庆耘海圣泉实业有限公司、肖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5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克
审 判 员 邓 筱 茜
审 判 员 严 永 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黎黎书记员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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