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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祖祥重庆耘海圣泉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曹世英曹世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8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祖祥,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鑫,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耘海圣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老米市街**工商局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3072447Q。

法定代表人:刘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秋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波,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鑫,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世珍,女,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世英,女,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良,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祖祥、重庆耘海圣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耘海公司)、肖波因与被上诉人曹世珍、曹世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基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祖祥、重庆耘海圣泉实业有限公司、肖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5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克

审 判 员 邓   筱   茜

审 判 员 严   永   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黎黎书记员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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