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龙,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遥,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重庆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X。
原审被告: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57746M。
法定代表人:金安国。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景某某、原审被告李某及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19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中,徐某认为案涉款项并非借款、重庆汉藏宫健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非其掌握公章时加盖,并举示新的证据,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据此,本院根据二审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民初19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85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吴贵平
审 判 员 吴宝山
审 判 员 章若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跃辉
书 记 员 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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