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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放怀盗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01-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刑终1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放怀,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海南省临高县。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放怀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琼97刑初7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符放怀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符放怀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符放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二审期间,上诉人符放怀申请撤回上诉。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符放怀,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符放怀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符放怀撤回上诉。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7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峻
审 判 员   张 爽
审 判 员   林倩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文健
书 记 员   王俊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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