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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鼎、王国强等与全春胜、王国斌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02-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刑终22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绍鼎,绰号“阿浪鼎”“阿浪”,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曾任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里邦村委会主任、主任助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户籍地琼海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弹药罪,于1991年8月2日被原琼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强,绰号“阿B”,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户籍地琼海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国锦,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弟,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8月2日被原琼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月21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广郁,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岩,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琼海市人大代表、琼海市嘉积镇人大代表、琼海市嘉积镇泮水村委会书记兼主任,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琼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19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琳,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岩,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9月2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魏莱,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天然,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户籍地琼海市,住琼海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昭山,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胜,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琼海市嘉积镇里邦村委会里邦上村村组长,海南省琼海市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传荣,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秋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于2015年1月3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学文,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鹏,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珠娜,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资,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孙焕,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文,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洋浦华盛物流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保安员,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玫瑰,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诉人张瑞武,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良,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文淑芬,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绍军,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19年1月4日、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颜明燕,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全春胜,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国斌,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琼海友谊汽车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符来东,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3月4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08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元贵,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禄,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丽婷,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黎族,专科文化,海南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洋浦华盛物流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经销商,琼海市泮水鼎盛幼儿园园长,海南省白沙县人,户籍地琼海市。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军,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洋浦华盛物流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栈台员,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平,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洋浦华盛物流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栈台员,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绍会,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19年1月4日、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绍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原审被告人王国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王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黄文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王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王天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王国胜、全春胜、王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王秋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原审被告人王珠娜、李丽婷、王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被告人王国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王良、王元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王国斌、符来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绍军、王绍会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琼96刑初1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绍鼎、王强国、王弟、黄文岩、王岩、王天然、王国胜、王秋桐、王珠娜、王国文、王良、王绍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绍鼎自青年时代开始混迹于社会,结交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上世纪90年代,王绍鼎带领被告人王弟等人在琼海市××里邦、泮水地区逞强耍横无人敢惹。1990年,王绍鼎在里邦村委会灯笼坡张贴“挑战书”公开约架王东蛟,纠集王弟等人持火药枪打伤王东蛟,致其重伤,此后其绰号“阿浪鼎”恶名广为人知。2003年,王绍鼎因故意伤害陈贤魁逃亡三亚,2008年10月与陈贤魁调解结案。2009年,王绍鼎在琼海市嘉积镇经营鼎盛美食城,将美食城作为前期豢养组织成员和组织聚会的主要场所。
2010年,被告人王绍鼎看见兆南房地产公司工程有利可图,找到了有工程承揽经验的被告人黄文岩合作。被告人黄文岩与王绍鼎沆瀣一气,黄文岩成为王绍鼎敛财的重要帮手。王绍鼎一方面凭借其在里邦、泮水地区形成的黑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帮助兆南房地产公司强行清除王某1种植的香蕉等农作物,后揽下兆南房地产公司的土方和建筑原材料供应工程,另一方面王绍鼎依靠黄文岩管理工程,获利约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以该事件为标志,以王绍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2010年6月至2016年6月,王绍鼎通过拉票、贿选等手段两次当上里邦村委会主任,控制基层组织。王绍鼎带领被告人王国强、王弟,以亲属、同学等关系为纽带,拉拢琼海市嘉积镇里邦村委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和帮凶,打着里邦村委会主任的“旗号”,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大肆强揽里邦、泮水地区的工程项目。该组织逐步形成了王绍鼎在幕后指挥,王国强等马仔冲锋打砸在前,王绍鼎趁势介入工程、项目,被告人王珠娜、李丽婷管理财物,从中获利的组织模式。王绍鼎利用非法获利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不断扩大该组织在琼海里邦、泮水地区的非法势力和影响。
该组织层级分明、骨干成员稳定、人数多达19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绍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国强、王弟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黄文岩、王岩、王天然、王国胜、王秋桐、王珠娜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全春胜、王国文、王良、王国斌、符来东、王元贵、王禄、李丽婷、王军、王平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要求组织成员要抱团,低级别成员要尊重高级别成员,低级别成员听从高级别成员的指挥,受到冒犯了就要打回去的规约。该组织为了笼络和控制组织成员,被告人王绍鼎、王国强、王弟等骨干成员经常组织聚餐、分发钱物,安排组织成员及其家属工作,为组织成员免费提供经营场所,提供经营资金,给被羁押的组织成员打生活费。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9386287.2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中,对洋浦华盛物流有限公司琼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天涯水泥厂”)强迫交易所得利润为4191657.2元,敲诈勒索他人非法获利211000元,控制里邦、泮水地区砂石、水泥供应等工程非法获利4983630元。以上非法获利部分用于维持组织生存、发展。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琼海市里邦、泮水地区有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非法控制里邦、泮水地区建筑行业的原材料供应市场,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自2010年2月成立以来,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拉票、贿选,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对里邦、泮水地区建筑行业的原材料供应市场形成非法控制,从中攫取巨额经济利益9386287.2元,并用于组织运转、豢养组织成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安全感大幅降低。
二、该组织为逞强争霸,树立非法权威,确立强势地位而实施的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王绍鼎、黄文岩、王国强、王天然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2010年,被告人王绍鼎、黄文岩合作承揽了琼海市嘉积镇兆南山水汇园住宅小区项目清杂工程。被害人王某1在该项目所在地表种植香蕉、菠萝蜜等农作物。同年2月某日,在地上附着物赔偿工作没有谈妥的情况下,王绍鼎指使黄文岩调配铲车入场,安排被告人王国强在工地看场,确保强行清杂不被打断。被告人王国强纠集被告人王天然与唐南岸、黄良梯(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王某1采取浇汽油等极端手段到场主张权利,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仍强行指挥铲车清除王某1在该地块上种植的香蕉、菠萝蜜等农作物,引起王某1上访。经嘉积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点,上述被毁坏的香蕉8400株,另外还有鱼塘、水池、村地等,测算总额为531756元。通过该清杂工程,王绍鼎得到兆南公司的信任,继续与黄文岩合作承揽该公司后期的沙石供应工程。经鉴定,王某1被损毁财物价值191923元。
(二)被告人王绍鼎、王弟、王国强、王良、王岩、王天然、王元贵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被告人王绍鼎和黄文岩从张礼君手中承包了琼海市嘉积镇泮水垃圾处理场二期项目工程的清杂、土方、平整工程,并以被告人王弟名义签订合同,由王弟负责管理现场。2018年1月初,林书华等人为了争夺工程到工地拉横幅闹事。王弟将该情况报告王绍鼎,王绍鼎指使王弟自行处理,要打架就叫“小弟”上。王弟遂让被告人王国强准备镰刀等斗殴工具。同年1月13日,林书华、曾文、江为等人驾驶3辆小轿车到工地闹事。王弟遂纠集被告人王良、王元贵、王元才(另案处理),王国强纠集被告人王岩、王天然赶到工地。在工地集合后,王弟指挥王国强、王岩、王天然、王良、王元贵及王元才、王才、王国伟、王国满、王国庆、王祚武(均另案处理)等人持镰刀、钢叉追打曾文等人并砸车,致曾文受伤,3辆小轿车损坏。事后,王绍鼎打电话给张礼君,称该工地有人闹事差点弄出人命,已经安排人摆平。经鉴定,曾文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辆小轿车被损毁价值4621.14元。
(三)被告人王绍鼎、王国强、王岩、王天然、王国斌、符来东、王秋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3年,被告人王国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王某2打致轻伤。2015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绍鼎在琼海市××镇委会灯笼坡一家茶店与王某2发生口角,王绍鼎打电话叫被告人王国强教训王某2。随后,王国强联系被告人王国斌、符来东等人去王某2家。期间,王绍鼎打电话威胁王某3(系王某2之父),要求王某2下跪道歉。当天20时许,王绍鼎、王国强纠集被告人王岩、王天然、王国斌、符来东、王秋桐等人持钢管等到王某3家门前。王绍鼎、王国强带头叫骂。因未找到王某2,且王某3家大门关闭,王绍鼎喊打后,王国强、王岩、王天然、王秋桐、王国斌、符来东等人持钢管、石块等工具对王某3家门窗进行打砸。几分钟后,王绍鼎喊停,上述被告人才撤离现场。案发后,王绍鼎威胁被害人王某3对该案调解处理。
(四)被告人王绍鼎、王国强、王岩、王天然、王秋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6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绍鼎在琼海市××镇一农家乐与被害人王某2发生冲突。王绍鼎便打电话叫被告人王国强教训王某2。王国强赶来时王某2已离开。同年4月12日20时许,王国强与被告人王岩、王天然、王秋桐等人吃饭时,得知王某2在家,王国强便持砍镰与王岩、王天然、王秋桐先后到王某2家。看到王某2骑车到其家门口处,王国强持刀与王岩、王天然、王秋桐等人追赶王某2,王某2弃车逃离,王国强便持砍镰打砸王某3家大门及摩托车。其间,王绍鼎得知王国强带人去王某3家,打电话让王良到现场查看。打砸后,王国强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当晚,王绍鼎打电话威胁王某3对该案调解处理。
三、该组织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强迫交易以及管理组织财物的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18年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被告人王绍鼎、王弟、王国文利用组织势力,亲自或指使他人采取堵门、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交易,非法所得部分用于组织成员开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王绍鼎强迫华盛天涯水泥厂交易的事实
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王绍鼎多次向时任华盛天涯水泥厂负责人杨国均提出想成为该公司经销商的要求,杨国均不同意。2014年2月,在王绍鼎再次提出该要求后,该水泥厂的上级公司销售经理周建华仅同意让王绍鼎担任该水泥厂的工程代理商。因王绍鼎违反工程代理商权限,跨区域零售水泥被举报,同年3月3日,华盛天涯水泥厂发出公告,禁止跨区域运送水泥,对于违反规定的司机将予以处罚。此公告对承运王绍鼎水泥的拖拉机司机造成一定影响。次日王绍鼎指使被告人王绍会、王绍军煽动其他司机驾驶拖拉机堵住华盛天涯水泥厂大门,阻拦其他司机进入该厂拉运水泥,对该厂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期间,周建华指派市场经理林吉林解决此事。林吉林被告知此事要找王绍鼎商量后报警,堵门车辆逐渐散去。因有人放话威胁谁进该厂拉水泥就砸车,导致司机不敢进厂。后周建华找王绍鼎协商解决此事,王绍鼎借机再次提出担任该厂经销商遭到拒绝。厂方又找部分司机代表协商解决,司机代表表示厂方要找王绍鼎协商处理。其间,王绍鼎还打电话威胁华盛天涯水泥厂负责人蔡西光,如果其当不了该厂经销商,该厂也别想继续经营。迫于王绍鼎的威胁,周建华撤回之前的公告。蔡西光向上级报告此事,洋浦华盛物流有限公司被迫妥协,同意王绍鼎担任该厂经销商。同年4月1日,王绍鼎以李丽婷名义正式担任该厂经销商。此后,再也没有出现司机堵门事件。经鉴定,2014年4月至2019年3月王绍鼎与华盛天涯水泥厂的交易金额为196299433.57元,利润为4191657.2元。
(二)被告人王绍鼎、王弟强迫被害人郑某1和陈某1交易的事实
2013年10月,琼海齐顺卡拉胶厂与海南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作建设琼海市东风日产4S店(以下简称4S店),该工程项目发包给郑某1施工。2014年10月,陈某1作为该4S店股东从郑某1手中承包该4S店建设的碎石、沙子、水泥供应和土方工程。该4S店工程建设之初,被告人王绍鼎威胁被害人陈某1必须将该4S店项目建设的基础工程交由被告人王弟负责,否则工程不能施工。郑某1被迫将碎石、沙子、水泥等价值约40万的工程交由王绍鼎、王弟供应,陈某1被迫退出该工程。
(三)被告人王绍鼎、王国文强迫郑某2交易的犯罪事实
2014年4月,被告人王国文为符岩自建房提供水泥。因符岩发现王国文提供的水泥存在质量问题,便让琼海市嘉积镇旺兴水泥店的老板被害人郑某2提供水泥。王国文得知后,指使被告人王秋桐到符岩自建房处,阻拦威胁拉水泥的司机,不让司机运送水泥。后王国文以被害人郑某3郑某3其生意为由,打电话威胁郑某2不准再到华盛天涯水泥厂拉水泥,同时警告去华盛天涯水泥厂拉水泥的司机,不准再帮郑某2拉水泥。郑某2因害怕王国文及王绍鼎的势力,不敢到华盛天涯水泥厂拉水泥,叫经销商陈宁安排司机送水泥到其水泥店。陈宁安排的司机送货到郑某2的水泥店时,亦被人阻拦卸货和威胁。其他拉水泥去郑某2店里的车辆也被人打砸。同年11月15日,陈宁安排司机给郑某2送水泥,在卸货时又遭到王国文阻挠,郑某2便报警。民警到现场后,郑某2因害怕王国文及王绍鼎的势力,不敢去派出所进一步配合调查。此后陈宁也不敢再向郑某2供应水泥。之后,郑某2被迫发短信向王国文“认错”,同意只从王国文处购买水泥,王国文的水泥系持经销商李丽婷的水泥票购得。因从王国文处购买水泥成本提高,造成客源流失,销售量急剧下降,郑某2被迫将自家运送水泥的南骏牌货车低价出售,将主要经营范围从水泥转移到涂料加工。经鉴定,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王国文与郑某2的水泥交易数额为1427371元。
(四)被告人王珠娜、李丽婷管理该组织财物的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绍鼎在三亚经营手机店、在琼海经营鼎盛美食城,被告人王珠娜帮助管理。2014年3月,王绍鼎通过胁迫手段获得华盛水泥厂经销权后,由被告人李丽婷、王珠娜先后负责经营,并使用李丽婷名下的银行账户结算货款。2017年3月,在王绍鼎的授意下,李丽婷、王珠娜成立了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门经营水泥业务,李丽婷为法定代表人,王珠娜、李丽婷各占50%股份,具体事务由王珠娜管理。王珠娜管理李丽婷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2015年王绍鼎和被告人黄文岩合作的泮水223国道绿化工程款、王绍鼎与被告人王弟合作承揽的众逸华朝土方工程款。李丽婷还负责管理王绍鼎的沙场铲车、垃圾场挖掘机、友谊停车场、鼎盛幼儿园,并将经营所得部分用于华盛天涯水泥厂经销业务资金周转。王珠娜、李丽婷上述经营所得部分用于王绍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购买地产、车辆、经营资金周转等。
四、该组织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而实施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8年,为了树立非法权威,把控基层政权,被告人王绍鼎通过拉票贿选,于2010年当上里邦村委会主任,并于2013年连任,被告人王绍鼎仰仗组织势力,亲自带领组织成员及部分村民阻拦公安民警执法,有恃无恐的事实妨害公务2次,授意组织成员王国胜,默许组织成员被告人王弟、全春胜等人变相以“路口费”、“租地费”、“过路费”等名义,采取言语威胁、阻碍通行等手段大肆敲诈里邦村委会辖区多家企业,累计敲诈勒索金额达211000元,导致多家企业无法经营,倒闭或搬离里邦地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一)被告人王绍鼎、王国强、王岩、王天然敲诈勒索陈某1的犯罪事实
2008年10月某日,被告人王国强、王岩、王天然合伙在琼海市××区的齐顺卡拉胶厂门口摆夜宵烧烤摊,偷接该厂的电。该厂老板陈某1发现后剪断烧烤摊电线。王国强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绍鼎,王绍鼎、王国强、王岩、王天然以烧烤摊停业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先后采取言语威胁、扔酒瓶、打砸门窗玻璃、打砸车辆以及半夜电话滋扰等暴力、威胁手段,收取陈某120000元。事后王绍鼎、王国强分给王岩、王天然每人1000元。
(二)被告人王绍鼎对交警吴日栋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2010年某日上午,琼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吴日栋、协警覃兴驾驶警车巡逻。行至琼海市××镇红绿灯处,发现陈崖驾驶的东风货车涉嫌超载超高,便拦下检查。民警欲将该车扣回交警大队处理时,陈崖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绍鼎。在吴日栋坐上警车欲引导陈崖的东风货车去交警大队时,王绍鼎等人驾车赶来现场。王绍鼎走到警车前面拍打警车引擎盖,并指着吴日栋大声谩骂。在吴日栋向王绍鼎说明了扣车的理由和依据后,王绍鼎仍然叫嚣,试图拉开警车车门殴打吴日栋,王绍鼎带来的人也围着警车起哄。吴日栋见现场情况混乱,对方人员众多,只能放弃扣车,驾驶警车离开。
(三)被告人王绍鼎对民警吴斌妨害公务、被告人王绍鼎、王国胜敲诈勒索王某4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绍鼎通过拉票贿选于2010年、2013年先后担任、连任里邦村委会主任。2012年6月,被告人王国胜伙同王才、王绍海(均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到琼海市××镇旁被害人王某4家经营的水泥砖厂索要“路口费”3000元未果。同年6月21日15时许,王国胜、王才等人谎称要建房子,到该水泥砖厂路口前面的区域划线,叫挖掘机到场假装挖地基。王某4及其朋友张勇前来阻拦,与王国胜发生口角并打了王国胜几巴掌。琼海市城北派出所民警吴斌等人接到报案后穿着警服、开警车赶到,准备将王某4、张勇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王绍鼎接到王国胜电话后赶到现场,煽动村民以围堵、拍打、掀警车等方式阻拦民警执行公务。民警吴斌拔枪戒备并向指挥中心请求支援。直至特警前来支援,吴斌等人才能将王某4、张勇等人带回城北派出所。
(四)被告人王绍鼎、王国胜敲诈勒索李某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某日,被害人李某租下位于223国道琼海市××里的一块土地(约3亩),用于建设伟泰挖掘机修理厂。受被告人王绍鼎授意,被告人王国胜纠集王才、王绍海、王祚程、王井山(均另案处理)多次上门,以办理修理厂需要占用里邦上村的地开路口为由索要3000元,并威胁不交“路口费”就让修理厂生意做不下去。李某被迫交给王国胜等人3000元。
(五)被告人王绍鼎、王国胜敲诈勒索符某的犯罪事实
2014年4月某日,经被告人王绍鼎授意,被告人王国胜纠集王才、王绍海、王祚程、王井山等人到被害人符某位于琼海市××镇旁边的废品收购站索要“路口费”3000元,并威胁符某不交“路口费”就种树阻拦通行,让符某不得做生意。符某被迫交3000元给王国胜等人。
(六)被告人王绍鼎、王国胜敲诈勒索谢某的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的一天,受被告人王绍鼎授意,被告人王国胜纠集王才、王绍海、王祚程、王井山等人到被害人谢某位于琼海市××镇旁边的贝壳加工厂内,以该厂排放污水污染本村土地为由索要租地费用每年5000元。被害人谢某被迫交给王国胜等人5000元。2015年12月的一天,王国胜再次纠集王才、王绍海、王祚程、王井山到谢某的贝壳厂,以同样的借口威胁谢某再交租地费5000元。谢某被迫再交给王国胜等人5000元。
(七)被告人王绍鼎、王国胜敲诈勒索陈某1的事实
2014年间,齐顺卡拉胶厂与海南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作4S店。受被告人王绍鼎授意,被告人王国胜纠集王绍海、王井山、王才、王祚程要求陈某1必须租下该4S店门口的一块地,否则就种树堵住该4S店的路口,让该4S店不能正常营业。2015年1月1日,陈某1被迫以100000元的价格与王国胜等人签订所谓的租地合同,并交给王国胜等人100000元。王国胜等人将其中40000元记入里邦上村村小组账目(记账未存),剩下的60000元被王国胜等5人私分,每人分得12000元。
(八)被告人王绍鼎、王国胜敲诈勒索谌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被害人谌某购买了位于223国道旁的里邦村委会里邦上村的一块土地,用于建设疗养院。同年11月18日,谌某因路口通行事宜找到被告人王国胜商量,受被告人王绍鼎授意,被告人王国胜纠集王才、王绍海、王井山、王祚程与谌某见面,要求谌某必须交70000元作为“路口费”,否则就不能开路口通往223国道。谌某被迫转账70000元给王国胜等人。
(九)被告人王绍鼎、王弟、王岩、全春胜、王秋桐、王禄敲诈勒索陈某2的犯罪事实
2016年6月,被告人王弟指使被告人王岩、全春胜以被害人陈某2运输片石的工程车损坏路面为由勒索陈某2。被告人王秋桐、王禄按照全春胜的指令,在里邦村委会出文山村三角路口阻拦陈某2的工程车。陈某2找王弟商谈拦车之事,商定给王岩等人过路费每车20元。全春胜安排王禄登记过路车辆数量。没多久,王禄再次拦车。陈某2及其丈夫王春阳便约王弟在佳缘宾馆二楼见面,拟按照过路费每车10元的标准交给王弟。王弟让王岩、全春胜过去拿钱。王岩、全春胜到宾馆后收下陈某25000元,并向王弟汇报。王弟认为陈某2没有按照约定,少报过路车辆数量,嫌钱少,叫全春胜将5000元退回。次日,全春胜将5000元退给王春阳。后陈某2的运石车在里邦村委会出文山村三角路口处被王秋桐、王国庆(另案处理)打砸。
(十)被告人王绍鼎、王弟、王国强、王岩、王秋桐、王天然敲诈勒索郑某4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初,琼海市福轩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轩公司)在琼海市××镇对面施工建设电动公交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工地)。施工期间,工地工人偷用被告人王弟堆放在工地附近的沙子。王弟让被告人全春胜到工地找负责人索要赔偿金2、3万元。同年3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岩、全春胜以偷沙为由让工地工人停工。期间,琼海市交通局副局长覃业俊通过许友谊联系到王弟商谈,王弟要求赔偿100000元。同年4月1日10时许,全春胜经过工地时,再次阻止工人施工。同日12时许,被告人王国强、全春胜、王岩、王天然、王秋桐再次到工地阻拦工人施工。福轩公司董事长被害人郑某4与全春胜约定另找地方商谈。同年4月2日21时许,全春胜应邀到琼海市嘉积镇兴海北路金贸大酒店420房与郑某4、吴志英(福轩公司经理)商谈,向该公司索要20000元,并保证拿到钱后不会再有人到工地闹事。商谈过程中,福轩公司财务郑丽娟按照郑某4的要求将事先准备的30000元送到420房间。全春胜在420房间尚未拿到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事后,王绍鼎找郑某4说情,要求谅解全春胜。全春胜因该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五、该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事实
(一)被告人王岩、王天然非法控制收购槟榔违法事实
2016年,被告人王岩、王天然倚仗被告人王绍鼎、王国强的势力,以威胁、恐吓等方式控制里邦村委会一带收购槟榔市场。2016年间,王颖在里邦村委会王国涛的小卖部中收购槟榔。王岩、王天然得知后,到王国涛小卖部处威胁王颖不准在里邦村委会收购槟榔,否则就让王颖“好看”。之后,王颖不敢在里邦村委会收购槟榔。
(二)被告人王国强、王天然、王秋桐三鸟市场滋事的违法事实
2017年,被告人王国强、王天然、王秋桐等人驾驶一辆白色锐志小轿车经过泮水三鸟市场时,因通行问题与摆摊的商贩发生口角,直接将车停在路中间,扰乱交通秩序。接到报警后,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协警雷家富、罗文琼来到现场处置。王国强等人不配合雷家富、罗文琼工作,并发生争执,王秋桐用手打掉雷家富头上的警帽。雷家富、罗文琼请求派出所派员支援后,王国强等人逃离现场。
(三)被告人王绍鼎、王国胜、王绍军在城投堆砂点滋事违法事实
2017年5月某日,因琼海市里邦村委会城投堆砂点车辆停放问题,王绍鼎带领王国胜、王绍军等人来到城投堆砂点大门,指使王绍军驾驶拖拉机堵住城投堆砂点大门。之后,王绍鼎在现场继续怂恿其他司机、王国胜等村民堵住城投堆砂点大门。直至民警来到现场维护秩序后,王绍鼎等人才离开。
(四)被告人王国文、王军、王平纵容部分司机插队拉运水泥违法事实
被告人王国文、王军、王平经被告人王绍鼎介绍先后进入华盛天涯水泥厂工作,具有提货签名权。自2014年起,王国文、王军、王平利用其工作岗位之便,让持有经销商李丽婷水泥票的司机插队拉运水泥,吸引越来越多的司机到李丽婷处开具水泥票,损害其他司机利益,扰乱华盛天涯水泥厂的经营秩序,进而提高李丽婷的水泥销售量。王绍鼎借此进一步攫取非法利益。
六、被告人王军、王国文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军、王国文在华盛天涯水泥厂工作期间,建立“新勇士牛牛群”微信群,组织在该公司运送水泥的部分司机、同事及朋友参与赌博。每次开赌时由王军或者王国文先用牛牛赌博开房卡在下载的“牛牛赌博”软件上开好“房间”,后将链接发送至微信群,参赌人员再点击链接进入房间参与赌博。每局结束后,王军、王国文按照在群内约定的规则统一抽水。该赌场一般每天9时至23时开赌,赌客基本维持在每天20人以上,每天扣除“房卡”费用后盈利100元以上,所得钱款王军、王国文平分。经鉴定,王军、王国文开设赌场获得22123.96元。
七、非组织成员被告人王绍会、王绍军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因被告人王绍鼎违反规定,跨区域零售水泥被举报,2014年3月3日华盛天涯水泥厂发出公告,禁止跨区域运送水泥,对承运王绍鼎水泥的拖拉机司机造成一定影响。次日,王绍鼎指使被告人王绍会、王绍军煽动其他司机驾驶拖拉机堵住华盛天涯水泥厂大门,阻拦其他司机进入该厂拉运水泥,王绍军、王绍会的拖拉机堵在大门最前方导致该厂两天无法营业。经鉴定,2014年3月3日到3月5日华盛天涯水泥厂因大门被堵无法发货的损失为521338.80元。
原判另查明以下已被扣押、查封、冻结并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相关事实:
1.被告人王绍鼎所有的财产情况:(1)东风牌大型汽车(车牌号:×××)1辆、梅赛德斯奔驰牌越野车(车牌号:×××)1辆、雷克萨斯牌小汽车(车牌号:×××)1辆、手表(表上标识:CARTIER)1只、OPPO牌R11s手机1部、项链1条。(2)现金人民币115935元。(3)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623966000000184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607.24元)、中国建设银行6214993520083408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8217.95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156001225362(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251.05元)。(4)位于琼海市××里。
2.被告人王国强所有的财产情况:(1)琼海市嘉积镇银海东路万泉源居1幢1单元17层1702房产1套。(2)雷克萨斯牌小汽车(车牌号:×××)、IPHONE牌手机1部、长枪车头锁1把。(3)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403472500000296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805.69元)、中国建设银行6236683520001434716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3178.3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156002095368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4785.73元)、中国工商银行2201004801013331321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798.3元)。
3.被告人王珠娜所有的财产情况:(1)本田奥德赛牌小汽车(车牌号:×××)1辆、OPPO牌R11手机1部。(2)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545754000000136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1005.58元)、6210366450000764054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775.68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58061875171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6351.54元)、6228480150312231718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985.99元)、21375000440006143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29135.68元)、中国工商银行2201030901014290531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464.0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86400000563217(截止2018年11月30日余额为5099.49元)。
4.被告人李丽婷所有的财产情况:(1)丰田牌锐志小汽车(车牌号:×××)1辆、OPPO牌R11st手机1部、IPHONE牌XSMax手机1部、戒指2枚、手链1条、手镯1只。(2)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0366465015291554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562.74元)、6210366499000344573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570.44元)、6214586480000413614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108109.99元)、中国建设银行6210813520001994238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8487.03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56058587866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355.68元)、中国工商银行2201004801013466534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15588.28元)、2201004801013959169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897.09元)、中国银行267524558385账户(截止2019年6月27日余额为1787.85元)。
5.海南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情况: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46050100553800000122账户(截止2019年6月18日余额为16173.18元)、中国农业银行21373001040000983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9073.34元)。
6.被告人王弟所有的财产情况:(1)大众牌小汽车(车牌号:×××)1辆、华为牌手机1部、手表(表上标识:ROLEX)1只。(2)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441620000000181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820.73元)、3301898800000171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300.66元)、中国建设银行6227003526320169414账户(截止2019年6月19日余额为3501.71元)。
7.被告人黄文岩所有的财产情况:(1)路虎牌越野车(车牌号:×××)1辆、华为牌手机1部、手表(表上标识:TITONI)1只。(2)现金人民币7698元、港币1800元、卢布210元、韩元5000元、台币100元、日元8000元、美元320元。(3)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196668600000146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563.13元)、6210366450000488621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11342.35元)、3301960800000104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3026.24元)、3301960800000247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8259.6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424004230035360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252.23元)、中国建设银行5240943520067257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519.87元)、6227003526320097771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715.78元)、中国交通银行6222601110008450540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413.38元)、6222621110000075747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157.67元)、中国农业银行21370000460120456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7504.15元)。(4)被告人黄文岩妻子冯少慧名下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4586480802069127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2200.52元)。(5)位于琼海市××镇。
8.被告人王岩所有的财产情况:(1)北汽牌小汽车1辆(车牌号:×××)、华为荣耀牌手机1部、砍镰4把。(2)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511269000000136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1691.35元)、3511269000000325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10818.31元)。
9.被告人王天然所有的财产情况:冻结的中国银行266265057297账户(截止2019年6月18日余额为464.1元)、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520007389826账户(截止2019年6月28日余额为456.17元)。
10.被告人王国胜所有的财产情况:OPPO牌R9sk手机1部。
11.被告人全春胜所有的财产情况:(1)IPHONE牌手机1部。(2)现金人民币293元。(3)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601699300000223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804.43元)、中国工商银行2201004801013354885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3124.55元)。
12.被告人王国文所有的财产情况:(1)钦机牌农业运输车(车牌号:×××)1辆、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1辆、VIVO牌X21手机1部、手表(表上标识:LONGINES)1只。(2)现金人民币17270元。(3)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768854400000163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241.64元)、平安银行6230582000037692574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12524.08元)。
13.被告人王良所有的财产情况: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4586486605711666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691.45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58205551472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93460.48元)、中国银行265001550509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6307.79元)。
14.被告人王国斌所有的财产情况:IPHONE牌手机1部、戒指1枚、手表(表上标识:GUANQIN)1只。
15.被告人符来东所有的财产情况:北汽牌幻速6S小汽车(车牌号:×××小轿车)1辆。
16.被告人王元贵所有的财产情况:冻结的中国工商银行2201031001013197677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275.54元)。
17.被告人王军所有的财产情况:(1)东风日产牌小汽车(车牌号:×××)1辆、IPHONE牌6sPlus手机1部、项链1条。(2)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214586480011226393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358.9元)、3623436600000107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502.3元)、平安银行6230580000137719048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1339.47元)、中国银行267523770538账户(截止2019年6月18日余额为3593.99元)。
18.被告人王平所有的财产情况:(1)MEIZU牌手机1部。(2)冻结的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247877800000376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2967.29元)、3247877800000233账户(截止2019年6月14日余额为525.02元)、平安银行6230580000132148912账户(截止2019年6月17日余额为6348.9元)、中国银行265010760173账户(截止2019年6月18日余额为87025.02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绍鼎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纠集同伙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绍鼎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上述其直接实施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强、王弟、黄文岩、王岩、王天然、王国胜、王秋桐、王珠娜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较严重的组织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或者在组织中起到重要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全春胜、王国文、王良、王国斌、符来东、王元贵、王禄、李丽婷、王军、王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国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文岩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岩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天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国胜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秋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珠娜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全春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国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国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符来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元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丽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绍军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绍会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被告人均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绍鼎、王国强、王弟、黄文岩、王岩、王天然、王国胜、王秋桐、全春胜、王国文、王良、王国斌、符来东、王元贵、王禄、王军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弟、全春胜、王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王国强、王天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王绍鼎、王国强、王岩、王天然、王秋桐、符来东、王元贵、王禄具有前科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绍鼎、王国强、王弟、黄文岩、王岩、王天然、王国胜、王珠娜、全春胜、王良、王国斌、符来东、王元贵、王禄、王军、王平、王绍军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之前已到案,其被控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王国强、王天然因前罪被判处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王岩、王秋桐、王平、王绍军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前羁押的时间亦应折抵刑期。被告人王绍鼎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违法犯罪所得的938.62872万元承担退缴责任。被告人王珠娜、李丽婷、王国强、王弟对其中的违法犯罪所得791.52872万元(4人所涉及的兆南山水汇园等14个工程项目的违法犯罪所得)承担连带退缴责任;被告人黄文岩对其中的126万元(其所涉及的兆南山水汇园等5个工程项目的违法犯罪所得)承担退缴责任;被告人王国强、王弟、王岩、王天然、王国胜、王禄对其中的21.1万元(敲诈勒索案件犯罪所得)承担连带退缴责任。被告人王军、王国文个人开设赌场犯罪获利2.212396万元予以追缴。其中,王军对其获利的0.791952万元承担退缴责任;王国文对其获利的1.420444万元承担退缴责任。被告人王绍鼎名下的3辆汽车、项链1条、手表1只、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扣押的现金,被告人王国强名下的房产1套、小汽车1辆、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被告人王弟名下小汽车1辆、手表1只、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被告人黄文岩名下的越野车1辆、手表1只、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扣押的现金及其妻子冯少慧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被告人王珠娜名下的小汽车1辆、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被告人李丽婷名下的小汽车1辆、戒指2枚、手镯1只、手链1条、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海南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被告人王岩名下的小汽车1辆、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被告人王天然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均是违法犯罪所得,应在追缴组织违法犯罪所得时予以折抵。被告人王国文名下小汽车1辆、手表1只、扣押的现金、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在追缴犯罪所得1.420444万元和执行财产刑时予以折抵,如有剩余,退还给王国文;以及被告人王军名下的小汽车1辆、项链1条、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在追缴犯罪所得0.791952万元和执行财产刑时予以折抵,如有剩余,退还给王军。被告人全春胜名下扣押的现金、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在执行财产刑时折抵罚金。被告人王国斌名下的戒指1枚、手表1只,在执行财产刑时变现折抵罚金。被告人符来东名下的小汽车1辆,在执行财产刑时变现折抵罚金,如有剩余,退还给符来东。被告人王元贵、王平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在执行财产刑时折抵罚金。被告人王良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在执行财产刑时折抵罚金,剩余部分,退还给王良。被告人王绍鼎、黄文岩无产权证书的自建违章楼房,属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的手机14部、砍镰4把、长枪车头锁1把、农用运输车1辆(详见一审所附清单一),系各被告人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扣押李丽婷的记录本作为本案证物,依法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文岩、王岩、全春胜、王国斌、符来东、王禄、王元贵、李丽婷、王军、王平、王绍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绍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王绍会判处刑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绍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王国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十万元,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王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罚金五万五千元。四、被告人黄文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五、被告人王岩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七千元。六、被告人王天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四千元。七、被告人王国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八、被告人王秋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九、被告人王珠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十、被告人全春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二千元。十一、被告人王国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十二、被告人王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十三、被告人王国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四、被告人符来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五、被告人王元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十六、被告人王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十七、被告人李丽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十八、被告人王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十九、被告人王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十、被告人王绍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十一、被告人王绍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二十二、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的手机14部、砍镰4把、长枪车头锁1把、农用运输车1辆,予以没收。二十三、被告人王绍鼎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所得938.6287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王珠娜、李丽婷、王国强、王弟对其中的违法犯罪所得791.52872万元(4人所涉及的兆南山水汇园等14个工程项目的违法犯罪所得)承担连带退缴责任;被告人黄文岩对其中的126万元(其所涉及的兆南山水汇园等5个工程项目的违法犯罪所得)承担退缴责任;被告人王国强、王弟、王岩、王天然、王国胜、王禄对其中的21.1万元(敲诈勒索案件犯罪所得)承担连带退缴责任。二十四、被告人王军、王国文个人开设赌场犯罪获利2.21239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王军对其获利的0.791952万元承担退缴责任;被告人王国文对其获利的1.420444万元承担退缴责任。二十五、扣押、查封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绍鼎名下的大型汽车、小汽车、手表、项链、现金,被告人王国强名下琼海市嘉积镇银海东路万泉源居1幢1单元17层1702房产、小汽车,被告人王弟名下的小汽车、手表,被告人黄文岩名下的小汽车、手表、现金,被告人王岩、王珠娜名下的小汽车,被告人李丽婷名下的小汽车、戒指、手链、手镯,扣押、冻结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绍鼎、王国强、王弟、黄文岩、王岩、王国文、王珠娜、李丽婷、王天然、海南鼎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文岩妻子冯少慧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追缴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所得时予以折抵。二十六、扣押、查封、冻结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国文名下的小汽车、手表、现金、银行账户存款和被告人王军名下的小汽车、项链、银行账户存款,在追缴犯罪所得和执行财产刑时予以折抵,如有剩余,退还给被告人王国文、王军。二十七、扣押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国斌名下的戒指、手表,在执行财产刑时予以折抵罚金;扣押、查封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符来东名下的小汽车,在执行财产刑予以变现折抵罚金,如有剩余,退还给被告人符来东。二十八、扣押、冻结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全春胜、王元贵、王平名下的账户存款和被告人全春胜的现金,在执行财产刑时予以折抵罚金;被告人王良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执行财产刑时折抵罚金,剩余部分,退还给被告人王良。二十九、被告人王绍鼎位于琼海市××里、被告人黄文岩位于琼海市××镇,系无产权证书的违章自建楼房,属于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绍鼎的上诉理由为:其未组织任何人员成为犯罪团伙,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错误;其除对敲诈陈某1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外,其他犯罪事实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不区分合法收入,对其财产均予以没收,证据不足,认定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国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王国强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中,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对王国强与林书华等人的聚众斗殴事实属定罪错误,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寻衅滋事的事实中,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原判认定王国强敲诈陈某1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且没收的房产系王国强唯一房产。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弟参与的聚众斗殴犯罪、敲诈勒索郑某4犯罪中,被害人方某存在过错情节,且敲诈勒索系犯罪未遂。王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黄文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黄文岩系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不当,应当认定其系一般参加者;一审判决没收其房产系家庭合法财产,没收后将导致家人居无定所。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岩到案后主动交待敲诈陈某1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岩参与的对陈某2、郑某4的敲诈勒索犯罪,均属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其被扣押的汽车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全部没收;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天然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天然在组织中参与的几次犯罪均系他人安排,分赃及得利少,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较小;一审判决认定故意毁坏财物属数额巨大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国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国胜系组织的一般参加者,一审判决认定其系积极参加者不当,且对敲诈勒索犯罪的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秋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王秋桐参与2015年1月16日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秋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珠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珠娜作为华盛天涯水泥厂的财务,名义上是管理者,但无管理职权与职责,其实施的行为均在王绍鼎授意下实施,无决策权,一审判决认定王珠娜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错误,量刑畸重;王珠娜仅参与部分组织经营行为,一审判决由王珠娜对全部违法犯罪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王珠娜名下的农行卡、汽车均系合法所得,依法应予退还。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国文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国文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购买水泥,一审判决认定王国文强迫交易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错误;对王国文量刑总体偏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良主观上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对其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绍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绍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本院对王绍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理,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绍鼎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1.根据全案已查明的事实,以王绍鼎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共有成员19人,内部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固定;组织成立以后,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较稳定的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组织通过由王绍鼎组织或策划,组织成员具体实施违法犯罪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敲诈勒索等,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并用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组织生存和发展,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组织自2010年以来,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大量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琼海市里邦、泮水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且王绍鼎通过拉票、贿选的方式在基层组织担任职务后,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架空两委干部,危害极大;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故以王绍鼎为首的犯罪组织已同时具备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2.在案大量证据证实,王绍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大多数犯罪行为,均由王绍鼎亲自指使、授意或亲自参与实施,且认定每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确实、充分,足以认定。3.根据本案事实,王绍鼎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0年开始,通过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取得工程项目、经销权,以及通过该组织恶名以及王绍鼎的村委会主任身份取得工程项目,获取大量非法利益,王绍鼎在案财产均应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依法应予没收。王绍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绍鼎的辩护人问题。本案二审期间,王绍鼎未委托律师为其进行二审辩护。二审立案后,本院依照海南省《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履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为王绍鼎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之后,王绍鼎在本院对其讯问时拒绝该指派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要求指派原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本院遂分别与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王绍鼎一审辩护人易凯律师进行沟通,重新指派了易凯律师作为王绍鼎的二审辩护人。之后,因受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易凯律师不能继续担任王绍鼎的二审辩护人。本院再次与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协调,重新指派其他律师担任王绍鼎的二审辩护人,但被王绍鼎再次拒绝。根据法律规定,准许王绍鼎自行辩护。
关于上诉人王国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国强参与实施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中,王绍鼎、黄文岩、王国强、王天然等人均明知被害人王某1与项目公司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仍强行对王某1的地上农作物进行清除,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原判认定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国强参与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事中,王国强等人在得知林书华等再次到其承包工程工地闹事后,在王绍鼎的授意下,王国强等人携带凶器到场,之后双方持械斗殴,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该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一审判决定罪准确。在王国强参与实施的两起对被害人王某2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中,起因均系王绍鼎与王某2之间的纠纷引发,并非王某2一方引发纠纷,故不应当认定为被害人存在过错。王国强参与实施的对陈某1敲诈勒索犯罪中,认定该事实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王国强作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系多起犯罪的组织者,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一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国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弟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弟等人实施敲诈勒索郑某4的犯罪事实中,所谓“工地工人偷用王弟沙子”仅系王弟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的一个借口,并非要求归还等值被偷财物行为,故即使存在被害人方工人偷用少量沙子的行为,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王弟等人已取得勒索款项后当场被抓获。而王弟参与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某方存在过错,以上已进行论述。原判根据王弟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对其量刑均在法定幅度之内,且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黄文岩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黄文岩在与王绍鼎进行工程项目合作之前,已清楚知道王绍鼎等人在当地的“恶名”,但黄文岩认为王绍鼎在当地可以“摆平”事情进行工程合作,实质上是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黄文岩从2010年开始利用王绍鼎的“恶名”,与王绍鼎进行工程合作,合作期间贯穿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全过程,帮助王绍鼎获取大量非法利益,且非法利益又被用于该组织的发展,且起到重要作用,一审判决认定黄文岩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正确。根据本案事实,黄文岩违章自建楼房属犯罪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一审判决根据黄文岩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文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岩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王岩到案后的供述证实,在王岩供述对陈某1敲诈勒索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该犯罪事实,故其如实供述的行为属于坦白。王岩三次参与组织的敲诈勒索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均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对王岩名下的汽车并未没收,而是用于折抵需追缴的违法犯罪所得。王岩作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参与五次犯罪行为,另有一次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应予从严惩处,一审判决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天然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天然共参与组织五次犯罪行为,另有两次违法行为,系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依法应予从严惩处。王天然参与的故意毁坏财物事实中,共造成被害人损失达19万余元,应当认定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根据王天然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对其构成的每个罪名均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天然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国胜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国胜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却根据王绍鼎的授意,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当地多名经营者共18.9万元,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所得款项大部分被王国胜等人分赃;且在其敲诈勒索受阻公安人员到场处置后,仍电话告知王绍鼎,既而发生王绍鼎公然暴力阻碍执行公务事实,情节恶劣;王国胜的行为对于王绍鼎在当地扩大非法影响,树立非法权威等起到积极作用,原判认定王国胜为组织积极参加者正确,且对王国胜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国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秋桐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认定王秋桐参与2015年1月16日寻衅滋事事实的直接证据有:被害人王某3、王某2、许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岩、王天然、王国斌、符来东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王秋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共参与四次组织犯罪,另有一次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原判根据王秋梧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秋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珠娜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珠娜在王绍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协助王绍鼎管理组织内的相关经营项目和财务,且可直接决定出资给组织成员进行周转,属该组织的核心成员之一,在该组织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原判根据王珠娜在该组织的地位、作用认定其为积极参加者正确。王珠娜依法应当对其参与的相关违法犯罪所得承担退缴责任,而原判将其被扣押在案的财物用于抵缴违法所得正确。上诉人王珠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国文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实王国文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强迫郑某2从其处购买水泥,有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郑某2的报警录音、梁定勇等众多证人的证言、同案人王秋桐、王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鉴定意见证实,郑某2被迫从王国文处共购买水泥价值共142万元,依法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原判认定正确。原判根据王国文在组织内的地位、作用、实施具体犯罪事实,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王国文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良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众多证人的证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均证实,王良长期与王绍鼎、王国强、王弟等组织成员纠集在一起,且王良同时又为王绍鼎当司机,是事实上的组织成员。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王良持械积极参与斗殴,依法应予惩处。王良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对王良量刑适当。上诉人王良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绍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绍军等人受王绍鼎指使,煽动他人共同使用机动车堵住水泥厂大门,致使该厂多日不能发货,损失严重,王绍军的犯罪情节恶劣。原判根据王绍军实施具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情况,对其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绍军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军
审 判 员   潘菲菲
审 判 员   周 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武建鹏
法官助理   朱厚清
书 记 员   符 珏
书 记 员   钟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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