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刑终27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戴恩贵,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户籍地屯昌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军,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洪玉程,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戴恩贵犯滥伐林木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琼9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恩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戴恩贵,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屯昌县新兴镇新北村委会南福村青林岭被伐林木地块原系王明照(另案处理)叔叔王丁月承包地。2008年左右王丁月外出务工,将该地转包给王明照种植管理,王明照在该地块种植马占相思树。2018年2月份,王明照欲将该地块上马占相思树卖掉种植槟榔增加收入,经与被告人戴恩贵口头协商,以2800元将青林岭地块上的马占相思树卖给戴恩贵,并由戴恩贵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同年9月10日前后,戴恩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用油锯伐倒青林岭的马占相思树,后雇请文万雄、林江等人将伐倒的马占相思树运出出售,得款7500元。经鉴定,屯昌县新兴镇新北村委会南福村青林岭被伐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马占相思树,滥伐林木面积为5亩,滥伐林木株数为马占相思95株。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8.211立方米,出材量为19.1立方米。
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戴恩贵听说南福村有人向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报案青林岭的马占相思树被人偷砍,为逃避法律追究,便拟好一份内容为王明照以300元一天雇请其砍伐马占相思树并负责运出、一切责任由王明照负责、与其无关的“协议书”于9月底的一天傍晚找王明照签字,事后给王明照等人买烟、买酒。同年10月15日,办案民警找戴恩贵了解青林岭林木被伐情况时,其提供该份“协议书”给办案民警,并称其受王明照雇请砍树并帮助出售。王明照后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戴恩贵得知王明照被取保候审释放后主动联系王明照,讲好赔偿给王明照被拘留期间误工费3000元。同年11月28日,戴恩贵通过其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转账3000元到王明照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并叮嘱王明照对其赔偿误工费一事保密。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戴恩贵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接受讯问,才如实反映了上述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人戴恩贵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砍伐林木,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总蓄积量为28.21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戴恩贵获悉有村民就其滥伐林木一事向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并给予好处,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随案移送的3000元现金系被告人戴恩贵指使王明照作伪证后给其的好处费,属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戴恩贵非法出售树木的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油锯一把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由屯昌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恩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戴恩贵非法出售树木的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予以没收,由屯昌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恩贵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戴恩贵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2、原判量刑过重。戴恩贵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戴恩贵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其系初犯、偶犯,应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恩贵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1、经查,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戴恩贵获悉有村民就其滥伐林木一事向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便拟好一份内容为王明照以300元一天雇请其砍伐马占相思树并负责运出、一切责任由王明照负责、与其无关的“协议书”,并找王明照签字,事后给王明照等人买烟、买酒。王明照后被屯昌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戴恩贵得知王明照被取保候审释放后主动联系王明照,讲好赔偿给王明照被拘留期间误工费3000元,并叮嘱王明照对其赔偿误工费一事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本案中,戴恩贵为逃避法律责任,指示王照明作伪证并给予好处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原判认定戴恩贵构成妨害作证罪并无不当。
2、戴恩贵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28.211立方米,数量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本案中,戴恩贵砍伐林木28.211立方米,属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审判决就滥伐林木罪的量刑适当。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认定戴恩贵构成妨害作证罪,并就该罪对戴恩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依法对戴恩贵数罪并罚,量刑适当。综上,上诉人戴恩贵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恩贵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28.21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戴恩贵知悉有村民就其滥伐林木一事向屯昌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并给予好处,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戴恩贵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曲永生
审 判 员 冯 坤
审 判 员 林倩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文健
书 记 员 王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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