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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诚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2020-05-3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刑核14162523号
被告人谢志诚,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衡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志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粤06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志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谢志诚经人介绍承租了被害人陈某1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高村李坑的一处鱼塘用于养鸭,后谢志诚了解到该鱼塘属于限养区,鸭棚破旧且无法新建鸭棚养鸭,遂与陈某1商谈要求退还押金或者延迟清干鱼塘的水,但均遭到陈某1拒绝,两人遂产生矛盾。
2018年7月23日19时许,被害人陈某1来到上述鱼塘割草喂鱼,谢志诚再次与陈某1商谈要求延迟清干鱼塘的水,遭到陈某1拒绝。随后,两人发生推打,谢志诚从棚屋内拿出一把水果刀,追上陈某1后朝其背部连续捅刺数刀。陈某1被刺后逃跑,谢志诚持刀追上,又继续捅刺陈某1。谢志诚的妻子钱某见状,赶紧拉住谢志诚。陈某1支撑不住倒地后,拿出手机请求谢志诚帮忙拨打120电话求救。谢志诚担心陈某1打电话报警,遂抢过陈某1的手机并将手机内的电话卡取出,后又将现场血迹清洗干净。经家属劝说,谢志诚于当日21时16分许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陈某1送往医院救治。陈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1系被单刃锐器刺插胸、背部,致左、右肺脏多处创口大失血而死亡)。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水果刀、被告人谢志诚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及鞋子等物证,手机通话清单,鱼塘出租合同等书证,证人钱某、谢某、李某、阳某、陈某2、陈某3、冯某、陈某4、陈某5、陈某6、肖某、邓某、龚某等人的证言,尸检鉴定意见以及从水果刀、谢志诚的鞋子和背心等处检出被害人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志诚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志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谢志诚在作案后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刑初15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谢志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 磊
审判员 李慧群
审判员 苏智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思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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