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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伟抢劫、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2020-08-3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刑核82778035号

被告人刘金伟,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捕前住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金伟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粤04刑初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金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刘金伟限制减刑;责令被告人刘金伟退赔被害人非法所得人民币221789.28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刘金伟因经济周转困难四处借款。2019年6月18日下午,刘金伟产生向被害人邱某强行借钱的想法,并事先准备好塑料扎带、透明胶带、刷卡POS机等工具装入随身黑色双肩包内。当晚10时许,刘金伟与邱某等人在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某园海鲜酒家聚餐结束后,刘金伟开车送邱某回到其居住的珠海市香洲区万科城x栋x房。刘金伟在房内向邱某提出借钱被拒。后邱某要求刘金伟离开并推其出门,刘金伟遂朝邱某的胸部猛击两拳,将邱某扑倒并使用捂嘴扭手的手段进行控制,又用携带的扎带绑住邱某的手脚,威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和其他支付密码,当场使用POS机刷卡获取邱某钱款人民币49999元、支付宝转账人民币9800元。被告人刘金伟将邱某捆绑手脚并对其封住眼部堵住嘴部后,继续翻看邱某手机内容,发现邱某以前在微信中嘲笑自己,愤而用双手掐住邱某的脖子致其不能动弹,又用多层塑料袋套住邱某的头部和颈部并用透明胶带缠绕数圈。确认邱某死亡后,被告人刘金伟将被害人邱某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及500元现金带走,后持续多次用银行卡转账、POS刷卡等方式获取邱某的钱财。为掩盖杀人真相,刘金伟又使用邱某的手机发布微信朋友圈,伪造邱某外出青岛、美国的假象。之后将剩余塑料扎带、透明胶带以及蓝色行李箱藏匿于其所工作的公司大楼内。

刘金伟劫取邱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21789.37元。经鉴定,被害人邱某系生前被他人捂口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交易流水、通话记录等书证;扣押在案从被告人刘金伟处搜查到黑色双肩包,死者的证件、银行卡3张和现金人民币500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珠香公司法尸鉴字[2019]4号鉴定书、珠公司法物鉴字[2019]551号鉴定书、珠香公司痕鉴字[2019]31、58、59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案发地点所在地的监控录像;证人吴某、王某1、陈某1、洪某、陈某2、梁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金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伟以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刘金伟在抢劫之后故意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刘金伟的犯罪行为恶劣,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当处死刑。鉴于刘金伟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遗漏认定刘金伟有入户抢劫情节,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刑初97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金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金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刘金伟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伟宏

审判员  陈永斌

审判员  王洪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远鹏

王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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