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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浩故意伤害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04-17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粤刑申10号
秦浩: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8)粤刑终65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依法改判,减轻对你的量刑。你申诉提出:1.被害人无端到你们所坐的桌喝酒抽烟并调戏你的女伴,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2.你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持希望态度,是过失行为。3.你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应以自首论,对你从轻或减轻处罚。4.你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现已通过家人筹好了赔偿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18)粤刑终654号刑事判决和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具体评判如下:
1.在案证据证实被害人确系无端到你们桌喝酒并调戏你的女伴,由此引起双方的争执及肢体冲突,随即被劝止平息了。故可以认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不能以此为由对你减轻处罚。
2.你将被害人强行带离酒吧,通知同案人李印祥到场实施共同伤害,你持刀捅刺被害人大腿多刀,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没有证据证实你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你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该清楚知道持刀捅刺他人的身体会造成伤亡的后果,你应该对该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3.你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是事实,但不构成自首。原判对此已予认定并在对你量刑时已作酌情考虑,对你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你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处罚理据不足。
4.你在二审期间虽然表示会积极赔偿,但没有实际赔偿行为,亦没有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二审不能以此为由对你酌情从轻处罚。生效判决确定了你对被害人杨某钊亲属负有民事赔偿义务,你在服刑期间能主动通过家人筹措赔偿款并意愿履行民事赔偿判决,是你认罪服法的一种具体表现,但不能成为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的理由。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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