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粤刑申117号
徐锦全:
你因原审被告人潘兰合同诈骗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委托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陈焕林律师向本院申诉提出:1.自你报案后,公诉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未告知你本案进展和相关程序,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程序违法,导致你丧失了抗诉的权利。2.原判未具体认定潘兰诈骗的数额、对你造成的损失等案件事实,及在此基础上判决责令潘兰退赔你的损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你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具体评述如下:
一、关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经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潘兰以借款为名诱骗你借出款项合计人民币5681.5万元,后仅归还你人民币1514.17万元,并在被抓获后另归还你港币30万元和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原审被告人潘兰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原判另查,潘兰个人银行账户的涉案款项在案发期间被用于大额消费或被转账至他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潘兰归案前已所剩无几,虽然潘兰自述将借款基本用于赌博,有个别证人指证潘兰将部分借款用于赌博,但在案证据尚不能明确证实潘兰诈骗所得资金已被全部用掉或挥霍,对诈骗资金的去向应在进一步追赃的过程中予以查明和处理。因此,原审判决继续追缴潘兰的违法所得并发还给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你申诉提出原判没有责令潘兰退赔你的损失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诉讼程序问题。本案属公诉案件,且你不是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由公诉机关依法履行对被告人的控诉职能,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对原审被告人潘兰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你申诉提出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程序违法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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