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军: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07)蕉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你申诉提出: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07)蕉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本院撤销该判决,再审本案并宣告你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与同案人丘家勇于2006年5月9日在梅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李某喜家中共同殴打李某喜致李某喜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李某喜的陈述、同案人丘家勇的供述及证人罗某、李某添、杨某英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喜陈述证实其被一名穿短袖衫裤、运动鞋的人及一名穿警服的人殴打,穿短袖衫裤的人打得较多;同案人丘家勇供述证实你进入李某喜客厅后用拳头殴打李某喜;证人罗某证明你和丘家勇二人将李某喜带入客厅后,李某喜有叫喊,并证实看见丘家勇用脚踢李某喜的身体;证人李某添、杨某英证实看见李某喜被一名穿运动短袖衫裤的男子殴打;根据本案事实,你即案发时身穿运动短袖衫裤的男子。上述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能相互印证,证实你在李某喜的客厅内与丘家勇一起对李某喜共同实施殴打行为。你伙同同案人共同殴打李某喜并致李某喜轻伤,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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