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刑终111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岑伟琰,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于广西自治区藤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梁辉党,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岑健友,男,1989年5月8日出生于广西自治区藤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德宁,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石俊,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于广西自治区藤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黎烽,广西合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粤19刑初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岑伟琰为获高额报酬,听从一个老板(另案处理)安排,自己租赁了“穗顺航38”小型集装箱船(以下简称“穗顺航38”船)并担任船长,以高薪雇请被告人岑健友、黄石俊作船员,准备开船到香港水域偷运货物入境。同年9月16日,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一起乘坐大巴从广西藤县老家到达东莞市麻涌镇,在麻涌镇大盛村一码头登上“穗顺航38”船。岑伟琰受老板指使,到麻涌镇一五金店购买了用于涂改船牌的喷漆、天那水、滚筒等材料和工具,并将老板提供的镂空船牌号五金模具拿到“穗顺航38”船上。同年9月17日下午3、4点钟左右,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驾驶“穗顺航38”船前往香港屯门水域,并于下午8点半钟左右在香港龙鼓滩对开水域锚地,通过一艘加油船给“穗顺航38”船加注柴油7800升,然后停在该锚地休息待命。9月18日凌晨2、3点钟,岑伟琰接到老板通知过驳冻品的趸船到达该锚地,即驾驶“穗顺航38”船靠到趸船旁边,黄石俊和岑健友将缆绳绑在趸船上以固定“穗顺航38”船。随后趸船上人员操作吊机将装有冻品的12个40尺集装箱货柜吊到“穗顺航38”船的船舱,岑伟琰在驾驶室监督,黄石俊和岑健友在船舱解开吊机的吊钩,协助完成装货。装完货后,岑伟琰驾驶“穗顺航38”船往深圳方向返航。途中,岑伟琰按照老板事先安排,伙同岑健友、黄石俊用先前购买的喷漆、天那水、滚筒等材料和工具,将“穗顺航38”船牌涂掉,使用老板提供的“翔富”和“28”两块镂空五金模具在船体上重新喷漆,将船牌改为“翔富28”。涂改船牌后,三人驾驶该船继续向东莞方向返航。9月18日上午9点30分,岑伟琰驾船行至珠江主航道南沙大桥东莞沙田口水域时,被黄埔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民警查获。三人在民警登船检查前,将各自手机丢进水中以隐瞒、销毁证据。经查,“穗顺航38”船上12个40尺集装箱货柜中装有冻猪肚、冻羊排等各类冻品共315.682吨,上述冻品无任何合法证明。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冻品中,产地为英国的冻羊片骨、冻羊脖(节骨)、冻羊排以及产地为波兰的冻牛肚共45384千克,产地为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其余270298千克冻品产地为非疫区(部分无法判定是否为疫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非疫区的冻品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2304735.61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还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岑伟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岑健友、黄石俊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岑伟琰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岑健友、黄石俊所犯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各辩护人所提意见,合法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岑伟琰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二)被告人岑健友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三)被告人黄石俊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上诉人岑伟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岑伟琰在本案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岑伟琰家庭困难,原判对岑伟琰量刑过重。请求对岑伟琰两罪刑罚减轻处罚。
上诉人岑健友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原判对岑伟琰认定为主犯量刑过重,导致对岑健友比照岑伟琰量刑亦过重;岑健友系初犯、偶犯,没有实际获利,认罪认罚,涉案物品未流入社会,岑健友愿意通过家属尽其所能缴纳罚金。请求对岑健友从轻处罚。
上诉人黄石俊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原判对岑伟琰认定为主犯属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对黄石俊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左右,上诉人岑伟琰租赁“穗顺航38”小型集装箱船(以下简称“穗顺航38”船)并自任船长,又高薪雇请上诉人岑健友、黄石俊担任船员,准备开船到香港水域偷运货物入境。同月16日,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一起从广西自治区藤县到达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在麻涌镇大盛村一码头登上“穗顺航38”船。岑伟琰将喷漆、天那水、滚筒、镂空船牌号五金模具等工具和材料带上“穗顺航38”船。同月17日下午三四时,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驾驶“穗顺航38”船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水域,并于下午20时30分许在香港龙鼓滩对开水域锚地,通过一艘加油船给“穗顺航38”船加注柴油,然后停在该锚地休息待命。同月18日凌晨二三时,岑伟琰驾驶“穗顺航38”船靠到趸船旁边,黄石俊和岑健友将缆绳绑在趸船上以固定“穗顺航38”船。随后,趸船上人员将装有冻品的12个40尺集装箱货柜吊到“穗顺航38”船的船舱,岑伟琰在驾驶室监督,黄石俊和岑健友在船舱解开吊机的吊钩,协助完成装货。装完货后,岑伟琰驾驶“穗顺航38”船往东莞方向返航。途中,岑伟琰伙同岑健友、黄石俊用事先准备好的喷漆、天那水、滚筒和镂空船牌号五金模具,将船牌“穗顺航38”涂掉并喷改为“翔富28”。当日上午9时30分许,三人驾船行至珠江主航道南沙大桥东莞沙田口水域时,被黄埔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民警查获。三人在民警登船检查前,将各自手机丢进水中。
经检验,“穗顺航38”船上12个40尺集装箱货柜中装有冻猪肚、冻羊排等各类冻品共315.682吨,均无任何合法证明,其中产地为英国的冻羊片骨、冻羊脖(节骨)、冻羊排以及产地为波兰的冻牛肚共45.384吨,产地为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其余270.298吨冻品产地为非疫区(部分无法判定是否为疫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非疫区的冻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304735.61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黄埔海关检查记录,证明:(1)2019年9月18日9时30分至12时30分在南沙大桥水域对挂牌为“翔富28”的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行检查的情况。经查,发现该船关闭海关监管系统,船上载有12个40尺货柜,无载货清单,船上发现若干不同船牌模具及喷涂漆,海关登记备案证书显示该船为“穗顺航38”,且年审已过期。海关民警在船上无法找到该批12个货柜货物任何合法单证,该船船长岑伟琰已无法提供出任何有效单证。民警遂将该船及船上三名船员带回作进一步检查。(由岑伟琰签名按指纹确认上述内容)(2)2019年9月18日12时30分至2019年9月19日4时0分,黄埔海关在广州市黄埔区天业码头对挂牌为“翔富28”的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及所装载的货物进行检查。经查,该船装载的涉嫌走私入境的12个40尺货柜中共装有外包装显示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的猪肚、猪耳、羊肚、羊排、牛肚、牛腱等冻品315吨,其中来自疫区的冻品约150吨,详见商检报告。现场未发现该批12个货柜冻品的任何合法有效单证。(以上检查过程均在商检工作人员及天业冷库管理人员陪同下进行)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13时30分至14时15分,对停泊在广州市天业码头的外表有“翔富28”船进行搜查并扣押了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证书一本、船舶结构图三张、船舶检验意见通知书二张、船舶照片十二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一本、油类记录簿一本、船舶国籍证书、航行日志四本、船舶设备结构自查表三本、岑伟琰海员证、穗顺航38加油提货单二张、麻涌粤盛五金店收据一张等物品、文件一批;扣押了猪耳、猪肚等冻品一批、羊排、羊杂等冻品一批、其他冻品一批;扣押了挂有“翔富28”船牌的货柜船一艘,船上有“穗顺航38”船的航行日志等材料;扣押了集装箱12个;扣押了黄石俊的银行卡2张、火车票10张、梧州海事局复印件1张等物品、文件。2019年12月13日,新沙海关缉私分局将暂扣的铁质集装箱船一艘、冻品315682千克、集装箱12个(货柜号与前面勘查笔录一致)移交给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3.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查获经过,证明:2019年9月18日9点30分,黄埔海关民警在珠江主航道南沙大桥东莞沙田口水域对挂牌为“翔富28”的来往港澳船舶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船上有三名船员,分别为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发现该船关闭海关监管GPS系统,船上载有12个40尺货柜,无载货清单,该船船长及船员都无法提供出任何关于此批货物的有效单证。经查发现船上生活舱有若干不同船牌的模具及喷漆,随船海关监管本上船名为“穗顺航38”且年审已过期。民警遂将该船及三名船员带回广州开发区天业码头作进一步检查。在后续检查中,经核对,该批12个货柜柜号分别为APMU8381262、OBXU2931491、DRYU9064251、MAXU6246720、LNKU6253902、ECMU8024496、CLHU8917765、CCEU8458008、FSCU9934337、KZTU4961026、WSCU8458634、FSCU9753215。经开柜检查,上述12个货柜均装有冻品,经随机抽查,货物标签显示有来自美国、英国、爱尔兰等地猪肚、羊杂、羊排等冻品,经清点“翔富28”装载的12个货柜共装载冻品315.682吨。
黄埔海关缉私局海上缉私处将本案移送新沙海关辑私分局进一步侦办。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技术处对涉案喷有“翔富28”字样货船进行勘查的情况。该船驾驶舱及生活舱等角落均摆放有“翔富”、“28”、“穗东方”、“荣景”、“穗顺航”、“38”、“512”、“558”等喷漆模板。该货船的货仓载有柜号为APMU8381262、OBXU2931491、DRYU9064251、MAXU6246720、LNKU6253902、ECMU8024496、CLHU8917765、CCEU8458008、FSCU9934337、KITU4961026、WSCU8458634、FSCU9753215的12个货柜,该货柜内装有整盒包装的冻熟猪肚、冻羊肾、冻羊鞭、冻猪耳等。
说明:现场照片显示船舱内有内河船舶航行日志,写明船名是穗顺航38。现场勘验检查于2019年9月18日13时零分开始至2019年9月19日10时零分结束,地点:广东新供销天业冷链集团。
6.检验证书,证明:本案查获的12个集装箱内冻品的检验结果,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冻品中,产地为英国的冻羊片骨、冻羊脖(节骨)、冻羊排以及产地为波兰的冻牛肚共45384千克,产地为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其余270298千克冻品产地为非疫区(部分无法判定是否为疫区)。
7.海关核税证明书,证明:经海关核定,本案涉案非疫区冻品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2304735.61元。
8.东莞市行政执法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冻熟猪肚等冻品在2019年9月18日的同类型合格商品的批发价格为12304184.88元人民币。
9.户籍证明、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证明:上诉人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的身份情况。
10.岑伟琰的海员证:签发日期为2015年4月9日,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证明:穗顺航38船籍港是深圳,系集装箱船,所有人和经营人均是深圳市海安顺船务有限公司,证书有效期是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系海关印制,记载穗顺航38船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准予登记备案;船舶名称是穗顺航38,所属公司是深圳市海安顺船务有限公司,营运有效期2019年6月30日,经营航线: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对外开放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集装箱货物运输。
12.偷运冻品走私航线图:岑伟琰在地图上标注了龙鼓水道、加油地点、装货地点、装货后返航航线、被抓获地点(经岑伟琰确认);岑健友在地图上标注了龙鼓水道、装货地点、装货后返航航线、被抓获地点(经岑健友确认)。
13.收据:2019年9月17日出发去香港装货之前,岑伟琰在东莞市麻涌镇采购喷漆、滚筒、天那水等东西的收据。经岑伟琰确认。
14.提货单,证明:2019年9月17日20时30分,岑伟琰驾驶穗顺航38船舶在香港龙鼓滩锚地加柴油7800升。经岑伟琰确认。
15.穗顺航38船接船时的外观照片、被涂改船名后的外观照片、穗顺航38船装载的12个货柜的照片、涂改船名用的五金模具照片,经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确认。
16.深圳市海安顺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穗顺航38船是挂靠在该公司的一艘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舶识别号为CN20005582061,船籍港深圳,总吨位1213吨。该船之前是该公司所有的船舶,专门用于运输集装箱,于2013年5月被卖给孔某华后,仍挂靠在海安公司名下,由船主自主经营。孔某华于2016年10月将该船卖给王某云。2019年8月27日王某云将该船卖给梁某扬,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海安公司通过船讯网查询到该船一直停靠在东莞麻涌,9月10日以后再也无法联系上船东梁某扬。
17.“穗顺航38”轮代管协议书、船舶买卖合同、买卖船舶交接证明、买卖双方身份证及情况说明:梁某扬于2019年8月23日支付现金10万元作为定金,向黄某进、王某云购买船舶穗顺航38(售价108万元人民币),款在2019年8月27日一次性付清光进、王某云指定账户交接证明落款处甲方是深圳市海安顺船务有限公司,乙方是梁某扬。经王某提供并确认。
18.微信聊天记录、邮寄船舶国籍证书及最低配员的快递单和签收底单、船舶交接书、船舶国籍证书、情况说明:(1)2019年9月23日以后王某发微信,梁某扬均不回复,王某再三发微信让梁某扬回电话,最后发微信通知梁某扬,穗顺航38船AIS、GPS都查询不到,船舶人员联系不上,公司怀疑该船在走私,请看到信息后尽快联系公司否则公司将该船注销掉。(2)顺丰速运电子存根显示王某于2019年9月9日寄出快递给梁某扬,收件地址、收件人名字、电话就是微信里聊天梁某扬所说的。(3)王某与黄某进(翔富28船船东,穗顺航38船的前一任船东)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9月6日王某问黄某进,穗顺航38的梁某扬怎么联系不上了,并让黄某进帮忙联系一下,黄表示可能也无法联系上,让王某发信息留言给对方。(4)翔富28船的实际船东是黄某进,挂靠在深圳市海安顺船务有限公司。上述材料均经王某确认。
19.广东省水路运输业务备案证明:深圳市海安顺船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完成企业及企业新增运力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备案,其中包括穗顺航38(船舶种类多用途船)、翔富28(船舶种类集装箱船)。经王某确认。
20.穗顺航38船的船舶买卖合同:梁某扬与黄某进、王某云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与王某提供的船舶买卖合同乙方不同,该合同开头处乙方是黄某文,落款处乙方却是梁某扬签名。梁某扬签字表示不知道合同中买方黄某文是谁,合同是海安顺公司提供给双方签的。经梁某扬提供并确认。
21.租赁穗顺航38船协议:梁某扬与岑伟琰于2019年9月14日在广西藤县奶茶街当面签订的船舶租赁协议,出租人是梁某扬,承租人是岑伟琰,租期半年,租金每月5万元人民币,押金5万元人民币,落款处签名也是两人的名字。经梁某扬提供并确认。
22.证人王某的证言:穗顺航38船是挂靠在深圳市海安顺船务有限公司的一艘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舶识别号为CN20005582061,船检登记号为140004000066,船籍港深圳,总吨位1213吨。2019年8月27日王某云将穗顺航38船卖给了梁某扬,梁某扬也和海安顺公司签订了代管协议书。穗顺航38船上是装有AIS定位的,海安顺公司一直通过船讯网掌握船的位置,发现穗顺航38船一直没有动,停泊位置在东莞麻涌。海安顺公司打电话给梁某扬询问情况,他说船舶一直在修理。直到2019年11月7日该公司通过船讯网查询,穗顺航38船也依然在相同的位置,这种情况应该是关闭了船上的AIS系统。“翔富28”船也是挂靠在海安顺公司的船,2017年10月23日王某云将这条船的股份都转给了黄某进,黄某进是唯一的股东。“翔富28”船是一艘集装箱船,船籍港是深圳,载重量2400吨,属于已经备案可以经营港澳航线的内河船。船舶登记号140010000029,船检登记号2010G3100487,船舶识别号是CN20094715483。“翔富28”船一直在正常营运港澳航线,运营管理人是黄某进。
23.证人梁某扬的证言:我是穗顺航38的实际船东,把这艘船租给了一个叫岑伟琰的藤县人。我和岑伟琰谈了租金、押金都是5万元。租船给岑伟琰后,我告诉他船在什么地方,让他自己去找。船上没人跟岑伟琰办理交接手续,那船一直空着没人,停在大盛附近水域。我没留人在船上看守。岑伟琰租船做什么,我没问他。我不知道岑伟琰把船开到什么地方。后来海关有个人打电话给我,说船涉嫌走私,叫我过来配合工作,我才知道船出事了。穗顺航38船的船牌已经过期。
24.上诉人岑伟琰的供述和辩解:我会开船,但没考船舶驾驶证,考的是轮机证,在船上负责轮机的事,但水手的活也做。
找我开船拉货的人我不知道名字,一般我都叫他老板,他是在2019年9月10日左右几次打我的手机,他没说自己叫什么,就说别人介绍的,知道我会开船,问我愿不愿意帮他拉货,从深圳对开的香港水域拉集装箱装的货,运到广州黄埔大桥附近,跑一次给我8万元人民币作为报酬,但船和船员要我自己找。他让我找可以装十几个集装箱货柜的船;去香港拉货往返的油费他全包。他说如果想跑的话,找到船和船员后打电话和他联系。我之前也跑过港澳航线,这个老板这样找我开船运货,一次给8万元报酬,我知道不正常,他给的报酬很高,我就答应了。
“穗顺航38”船是我通过一个岑某的老乡租的。我和岑某在电话里定下来租船押金5万元,租期半年,每个月租金5万元。第二天(9月14日)我们在约好的地方见面,岑某拿了一份合同给我签,合同一式两份,内容和之前商量的一样,我签名之后岑某把两份合同都带走。我签名的时候,出租方签名位置是空着的,岑某没有在合同中签名。签完协议我现场给了岑某10万元现金。岑某手写个收条,说收了我“穗顺航38”租金、押金10万元。
这艘船的证书资料都放在船上,岑某说船是在东莞麻涌大盛附近的江边。跟岑某签订租船合同之后,我打过电话给老板,老板说没那么快开工,可能还要过几天。
我又联系黄石俊、岑健友一起上船的,他们都是我同村的,之前也都有跑船的经历,当时都无业在家。我和他们说有老板找我开船,去香港拉货柜的货到广州,我想找他们一起上船,每趟每个人15000元。他们也知道这个价钱不正常的,他们之后也都答应了。9月15日下午我通知他们第二天要去东莞麻涌上船了。
9月16日中午我和黄石俊、岑健友一起从广西藤县出发。出发前我打了个电话给岑某,说我今天要去东莞接船,让他安排接船,岑某给我一个电话,让我到了麻涌以后打这个电话就行。我和黄石俊、岑健友在路边坐一辆从藤县到深圳的长途大巴,大概下午五六点钟途经东莞麻涌的时候下车,之后打滴滴去到岑某之前跟我说的船所在位置。当时“穗顺航38”就停在东莞麻涌大盛靠东江的江边,我们坐了一条快艇到了船上。船上有一个人和我交接,带我看发动机位置、怎么发动,还有船的资料放在哪里等。
我们上船后休息了一晚,第二天(17号)老板就联系我,让我去买一箱红色喷漆,一箱白色喷漆,一桶天那水等。我就下船去一个杂货铺买了。买完之后老板打电话给我,说要拿船牌给我。我约了他在码头附近见面,他让一个男人拿给我一摞镂空的船牌和号码,他本人没有来。一开始没有说这些船牌和号码做什么用,交给我以后我就放在船尾的船舱里。我们去香港装了货柜后,老板才交待我们在装好货以后,用我之前买的喷漆把船名涂掉,改成新的船名,这些镂空的船牌就是用来喷涂新的船名的。我想是因为老板让我们运输的货物是非法的,怕被查到,所以要我们涂改船名。给了模具之后,当天下午三四点老板打电话给我,要我开船去香港屯门龙鼓滩对开龙鼓洲边上的水域去加油,准备开工。老板说他已经联系好了加油船,并给我一个加油的联系电话(大陆)。我打了这个电话,约好在龙鼓洲边上的锚地加油。随后我负责开船过去,中间岑健友有时过来帮我开一下,黄石俊主要在机舱里看机器。我们从东莞麻涌大盛出发,大概开了5个小时,在晚上8点9点到达香港龙鼓洲边上的锚地。我们停船后等了一会儿,有条加油船开过来给我们的船加油,一共加了7800升,加油费由老板支付我,加完油我还是停在锚地等老板装货的指示。
加油的时候,我负责接的油管,他们两个负责拉缆绳固定船。加油之后,加油船给我一张加油单,上面写着加了7800升0#红色柴油。老板之前问过我跑一趟大概要用掉多少油,我根据船的情况估算了一下,跑一趟香港再返回黄埔大桥,大概要用掉6吨多油。6吨多按香港柴油的换算比例,折算成升数差不多就是7800升。
加完油以后,继续在锚地等,我们三人都休息了。老板大概9月18日凌晨2-3点钟打电话给我,说趸船已经到了龙鼓滩水域了,并口头给了我趸船的经纬度,让我开船出去装货。我开船往香港方向走,走了十来分钟,周边的水域很开阔,能看见不少趸船的灯光,我根据老板给的经纬度开到指定的趸船旁边,靠好船后,趸船上的吊机就开始用吊机装货柜到我的船上。这时有个男人从趸船来到我船上,和我说装完货以后就开到广州黄埔大桥,卸货的具体事项会有人打电话跟我联系,然后他就离开上了趸船。这个男人跟打电话和我联系的老板口音不一样,应该是老板的手下。他说是装的冷冻的肉类,具体品种没说。装货时,我在驾驶楼看着装货,黄石俊、岑健友在帮忙解吊钩,货柜是从趸船用吊机吊过来的。装货的时候,上我船的那个男子告诉我,让我用之前买的喷漆,把原来的船名涂掉,用老板给的船牌和号码,重新喷个船名。
装货用了30-40分钟,装好以后我先把船往大路方向开,开了半个小时后岑健友接手负责开船,我和黄石俊一起用喷漆将之前的船名“穗顺航38”涂掉,再用喷漆和模具在船头、船身、船尾喷了“翔富28”的船名,一共喷了5个地方。然后船继续往广州方向开,经过深圳大铲、沙角、虎门大桥、南沙大桥,最后在沙田水域被黄埔海关缉私处的民警查获。“翔富28”是我从老板给的模具中随手拿的,老板并没有指定换哪个,船上共有8块五金的船牌模具和2块纸模,都是全新的,2块纸模是“穗顺航38”。我没和黄石俊、岑健友说过具体的加油位置和装货位置,之前跟他们说过去香港装货。岑某、老板的手机号码都在我手机里存着,我被抓时把手机丢进海里了。我们三人出门的时候都带了手机,但老板之前就说好,如果被抓的话让我们把手机都扔海里,所以被海关缉私警察上船检查之前,我们三人就都把手机扔海里了。因为是做非法的事,老板怕被抓住,其实我们的电话里也没什么,老板和我电话联系的时候,用的号码变来变去的,不知哪个是真的,可能用的是可以变号码的网络电话。老板答应的酬金还没给我,生活费也没给,说好了交货的时候一起给钱,因为我被抓了,还没收到钱。
我找黄石俊做船员的时候,明确跟他说过每跑一趟报酬是15000元。我跟他说要去深圳周边装货。9月17日准备开船去香港装货之前,我有跟他们说过要去深圳过去一点,到香港龙鼓滩附近装货,没说装什么货物。在开船去香港装货途中,黄石俊负责机舱里机器的运转,同时负责做饭。黄石俊时不时去机舱看一下,有时候也会到驾驶室待一下。在香港龙鼓洲附近水域加油,黄石俊作为轮机肯定是要帮忙的。船上就3个人,我要开船,绑缆绳这些事情就要岑健友、黄石俊去负责,他们绑好缆绳,我去接油管,当中他们也要帮我拉一下油管,接到船上的加油口。接到老板电话准备出发装货的时候,我也要叫醒他们2个,要起锚、启动发动机,不可能一个人做。在装货的地方,黄石俊帮忙卸货,他和岑健友绑好缆绳,把船和趸船固定好,在趸船吊货柜过来的时候,他们帮忙摘吊钩、协助卸货柜。装完货之后返航,我开了大概半个小时,之后黄石俊和岑健友就去把原来的船名涂掉,是我在装货的时候吩咐他们的。喷新船名、拉绳、喷漆、按住铁质模具黄石俊也有帮忙做。
25.上诉人岑健友的供述和辩解:我在船上主要是做水手,我会开船,我没有考船舶驾驶证,是自己平时学的,有时候帮忙开一下,但是没考过证,我有水手证。
2019年9月10日至15日之间,岑伟琰打电话给我,叫我跟他上船去拉货,有快钱赚,说跑一趟有15000元,我问他要去拉什么货,岑伟琰不肯说,我问他如果不是毒品的话我就去,他说肯定不是毒品。岑伟琰让我等他通知,没马上上船,9月15日通知我上船。
2019年9月16日大概上午8、9点从老家广西藤县和岑伟琰、黄石俊3人一起坐大巴到深圳。大概下午5点多,在大巴到东莞麻涌时,岑伟琰带我们下车,然后我们3个人坐摩的,在岑伟琰的带领下,开了大概十几二十分钟的样子,来到一处江边,我不知道具体位置在哪里,到了岸边之后,岑伟琰找了一个快艇,带着找到一艘船,在该船边上还停了不少集装箱。我们上船的时候,该船的外表是“穗顺航38”船牌。
我不知道这个船是不是岑伟琰的,他没说。我们上船后,休息了一晚,第二天试了船上的发动机,其他没什么事,就是在等。改船名的喷漆是岑伟琰下船带回来的。
我记得17日下午3点钟左右开船,岑伟琰负责开船,我和黄石俊俩人是水手。船是顺着航道往珠江口水域方向走,中间这段时间我在休息,没留意一路上怎么走,我们最终是进了香港水域。船第一次停在一个小岛附近,我们停船后等了一会,有条加油船开过来给我们船加油,加油时船是抛锚停泊的,我们三人都出来看着加油,岑伟琰接油管,我和黄石俊拉缆神固定船,加油时间不是很长,我估计就是几吨的样子,不知有没有给对方钱,加完油以后,船继续在锚地等,我们三个人都休息了。大概9月18日凌晨,船长岑伟琰叫我们起来开始开船,走的方向我不肯定,大概走了十来分钟的样子,周边的水域是很开阔的,靠好船后,趸船上就开始用吊机装货柜到我船上,装货时岑伟琰在驾驶楼看着装货,我和黄石俊在货仓帮忙解吊钩,因为货柜是从趸船用吊机吊过来的,需要人解开吊钩。一共装了12个40尺的集装箱到我们船上。我不知货柜里装了什么,那些集装箱就是一般的集装箱没有冷凝水,装柜用了大概40分钟,装完柜之后我们马上就离开,我不知运到哪里。
岑伟琰开船往回走了有几十分钟后,他就叫我和黄石俊把船上的“穗顺航38”船牌号用喷漆涂抹掉,涂掉原来的船名之后,岑伟琰叫我接手开船,然后他又从船上拿出了五金模型,和黄石俊一起在船上重新用喷漆喷上了“翔富28”的船牌号。
我不知道返航一路经过了什么地方,后面经过了虎门大桥和虎门二桥,过了虎门二桥没多久就被抓了,我们三个出门的时候都带了手机,上船之后岑伟琰叫我们把手机都扔海里了。因为被抓了,所以岑伟琰还没给我酬金。
26.上诉人黄石俊的供述和辩解:今年中秋节前的三天,应该是9月9日10日,岑伟琰过来找到我,他问我“跑船”去不去,我问他工资多少,他说不会亏待我,一万几千会有的,但是他当时没说具体情况,我没有问就答应了。9月15日我接到岑伟琰电话,让我准备一下。9月16日早6、7点的样子,我去到城西市场,我去的时候岑伟琰和岑健友已经在那里了,岑健友也是一个大队的,我和他认识也有五、六年了,他也是“跑船”的。我和岑伟琰、岑健友三人一起从藤州镇搭了一辆去深圳的大巴,下午4、5点钟左右,在途经东莞麻涌时,岑伟琰带着我们下车,下车之后我们坐摩的来到了一处江边,上了一艘快艇,然后开到我们被抓时的那条船上,上船的时候应该是5点多的样子,上船后我在船尾生活区休息,岑伟琰在做什么我不清楚。岑伟琰是船上的负责人,负责开船,我和岑健友做水手,岑健友中间偶尔接手开一段船,我负责烧饭。我印象是17日下午开船的,当时天还没黑,最后船肯定到了香港,我不记得中途有没有加油,18日凌晨左右到了装货的地方,停船时,我看了一下,我们停船的位置是在海面上,不是在码头,船边上有一个趸船,趸船吊机吊货柜到我们船上,我看了看周围,是香港麻油地码头附近的海面。我没有帮忙卸货柜,不知道装货用了多少时间,几时离开的,不知有无向海关申报。我没有给岑伟琰他们证件,他们没向我要,我不懂申报方面的知识。改船名可能是在凌晨下半夜,岑伟琰叫我帮忙去把原来船名涂掉,改成被抓时的船名,是岑伟琰涂掉的并用油漆喷上了新的船名,我帮忙拉绳子,绳子上绑着喷新船名用铁板。我不知道为什么要喷新船名,岑伟琰没说。我的手机是在上船的时候掉进海里。
对上诉人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岑伟琰主从犯的问题。岑伟琰在本案中实施了租赁船只并亲自担任船长、高薪雇请两名同案人一起参与、亲自驾船偷运、准备涂改工具、指使同案人装卸货柜、涂改船牌号等绕关走私行为,且唆使同案人丢弃作案的通讯工具,岑伟琰在本案中全程参与,表现积极,作用主要,依法应认定其为主犯。岑伟琰及各辩护人关于岑伟琰系从犯的理由及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各上诉人的量刑问题。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还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走私货物未流入社会系因海关部门及时查获,家庭困难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岑健友虽系初犯、偶犯,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原判鉴于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各上诉人的量刑适当。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过重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还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均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岑伟琰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岑健友、黄石俊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岑伟琰、岑健友、黄石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岑伟琰从轻处罚;对岑健友、黄石俊所犯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减轻处罚,对岑健友、黄石俊所犯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适用法律不当。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和意见,经查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刑初9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莉
审 判 员 陈亦光
审 判 员 黄玉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天来
书 记 员 刘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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