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刑终35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李华炎,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佰强、李文,均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华炎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陆小燕、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8)粤08刑初12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华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的作案刀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李华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陆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经济损失人民币51119.6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陈某、陆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李华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刑初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道春
审判员 潘惠莉
审判员 连辉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童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