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刑终792号之一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惠琼,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汉族,中专文化,企业主,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段良慧,广东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丹,男,l987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本科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亚兵,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梦洁,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丽荣,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齐军,男,1998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农,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焰,女,l988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序根,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洁,女,l999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楠楠,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原审被告人魏斌,男,l989年12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企业主,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义,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康,男,l996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立辉,男,1995年8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深圳市龙华区,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书良,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梅株,女,1997年1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广深圳市龙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斌、曾惠琼、龙义、赵丹、王康、熊梦洁、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9)粤03刑初2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惠琼、龙义、赵丹、王康、熊梦洁、曾齐军、张焰、龙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龙义、王康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已依法裁定准许其二人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底,被告人魏斌和被告人曾惠琼、康某见(在逃)合谋一起投资成立鑫欣荣公司,目的是组建团队拉客户炒恒指期货。其中魏斌占30%股份,曾惠琼、康某见各占35%股份,由魏斌实际管理公司和负责公司业务,曾惠琼、康某见不参与公司管理和日常运作,只参与分红。2018年1月,魏斌租赁了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作为办公场所,2018年2月底开始经营,并在网上购买了深圳市鑫欣荣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魏斌推荐了被告人龙义、被告人熊梦洁,曾惠琼推荐了被告人赵丹、被告人王康4人担任经理,并以鑫欣荣公司的名义招募了被告人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等十几人为业务员,每名经理管理4至5名业务员。
鑫欣荣公司购买了大量的手机、手机号码、微信号等,魏斌和龙义、熊梦洁、赵丹、王康4名经理对招募的业务员进行培训。公司员工用公司分配的手机、手机号码通过微信添加好友,一个月的时间员工共添加了7万多名微信好友。在2018年4月份,魏斌找到了一个叫“万达寰宇”炒作恒生指数期货的平台,并同该平台谈好条件,由鑫欣荣公司和客户对赌。客户在平台开户、转入资金炒作恒指期货,客户每交易一手恒生指数期货需要1400美元,每一手交易手续费40美元,平台提供的恒指期货的交易软件,客户炒作恒指期货的交易杠杆达到100倍,客户向平台入金人民币,直接兑换为美元进行操作。客户亏损的80%由平台返还鑫欣荣公司,剩余20%客户亏损归平台所有;手续费中28美元返还鑫欣荣公司,12美元归平台所有。同样,如果客户盈利,鑫欣荣公司需要出80%的资金,平台出20%资金。鑫欣荣公司在平台上开设了后台账户,通过这个后台账户魏斌可以看到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及转入资金情况。
与此同时,公司经理和业务员将几万名微信好友拉到不同的小微信群中,通过推荐股票等方式筛选出股民作为潜在“客户”,再拉入另外的大微信群,由魏斌假扮“湘平老师”开直播间讲课,推荐股票,同时公司经理和业务员在微信群中用“马甲”微信号在群里做托,假扮股民吹嘘“湘平老师”,引起股民对“湘平老师”的注意和信任。之后,“湘平老师”会以股票不好做等理由,引诱股民炒作恒指期货,公司经理和业务员继续做托,吹嘘跟着炒作恒指期货赚了很多钱,并用假的走势图蒙骗客户。有客户心动之后,魏斌继续假扮客服帮助客户在万达寰宇平台上开户、转入资金,之后,“湘平老师”会指导客户买卖恒指期货。魏斌会提出买卖建议,诱使客户频繁操作,由于高杠杆,客户很容易亏损。魏斌和经理、业务员约定,客户亏损的10%作为经理的分红,拉到客户的业务员可以从每次交易手续费中得到人民币50元的奖金。至案发,魏斌等人共诱使9名被害人操作恒指期货,其中8人有数额不等亏损。被告人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作为业务员均拉到客户。经审计,被害人王华芳损失人民币5597449.99元,被害人武勇损失人民币87646.85元,被害人杨鹏云损失人民币63975.80元。鑫欣荣公司在案发前共获得“万达寰宇”平台返利超过人民币300万元。2018年6月13日上午,民警在龙华区龙华街道将涉案的魏斌、龙义、熊梦洁、王康、赵丹、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曾惠琼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魏斌、曾惠琼、龙义、赵丹、王康、熊梦洁、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伙同他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斌、曾惠琼是犯罪团伙的主要负责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龙义、赵丹、王康、熊梦洁、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均起次要作用,其中被告人龙义、赵丹、王康、熊梦洁作用较大,被告人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的作用较小,且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均有不同,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另查,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侦查机关补充的《情况说明》,应当认定曾惠琼有立功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于各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对于其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予以采纳,对于其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魏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曾惠琼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被告人龙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被告人赵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五)被告人王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六)被告人熊梦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七)被告人陈立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八)被告人龙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九)被告人曾齐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十)被告人张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一)被告人赵书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二)被告人陈梅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三)扣押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二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十五)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上诉人曾慧琼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对曾慧琼定案的有罪证据不充分。2.原判认定曾慧琼为主犯的依据不足。3.认定损失金额及获利的事实依据不足。4.曾慧琼系初犯、偶犯,具有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与魏斌之间量刑未拉开应有的距离,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人赵丹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对赵丹量刑过重,赵丹如实供述,家庭困难。请求对赵丹减轻处罚。
上诉人熊梦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对熊梦洁量刑过重,熊梦洁系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2.陈立辉所起作用比熊梦洁大,量刑却比熊梦洁轻,两人之间量刑不均衡。请求对熊梦洁减轻处罚。
上诉人曾齐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曾齐军所起作用小,仅加微信朋友,没有参与其他行为。2.原判对曾齐军量刑过重,曾齐军辨别能力较差,没有犯罪前科。请求对曾齐军减轻处罚。
上诉人张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对张焰量刑过重,张焰所起作用轻微,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2.张焰与赵书良、陈梅株之间量刑不均衡。请求对张焰减轻处罚或改判缓刑。
上诉人龙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对龙洁量刑过重,龙洁系从犯,当庭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有坦白情节。2.龙洁的罪行比赵书良更轻微,量刑却更重,两人之间量刑不均衡。请求对龙洁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原审被告人魏斌、上诉人曾惠琼和康某见(在逃)合谋,通过成立公司拉客户炒恒指期货的方式牟利;其中魏斌占30%股份,曾惠琼、康某见各占35%股份,由魏斌实际管理公司,曾惠琼、康某见不参与公司管理和日常运作,只参与分红。魏斌于2018年1月租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作为办公场所,于同年2月底购买深圳市鑫欣荣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欣荣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开始经营。魏斌推荐原审被告人龙义、上诉人熊梦洁担任经理,曾惠琼推荐上诉人赵丹、原审被告人王康担任经理;魏斌以鑫欣荣公司的名义招募了上诉人曾齐军、张焰、龙洁和原审被告人陈立辉、赵书良、陈梅株等十几人为业务员,每名经理管理4至5名业务员;魏斌和龙义、熊梦洁、赵丹、王康4名经理对招募的业务员进行培训。鑫欣荣公司的经理和业务员通过虚构身份为女性微信添加潜在客户为网络好友,吸引网络好友进入直播间,由魏斌假扮鑫欣荣公司的“湘平老师”在直播间讲解、推荐股票,公司经理和业务员在微信群中用“马甲”微信号在群里做托,假扮股民吹嘘“湘平老师”,引起股民对“湘平老师”的注意和信任。
2018年4月,魏斌找到炒作恒生指数期货的万达寰宇平台,与该平台谈好条件,客户在平台炒作恒生指数期货,实际由鑫欣荣公司和客户“对赌”;客户每交易一手恒生指数期货需1400美元,客户因“对赌”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鑫欣荣公司与平台按照8:2的比例承担或分成;每交易一手恒生指数期货的手续费需40美元,鑫欣荣公司和平台各分得28美元和12美元。另外,魏斌和经理、业务员约定,客户亏损的10%作为经理的分红,经理、业务员可以从其所拉到的客户每次交易的手续费中赚得人民币50元的奖金。
之后,“湘平老师”会以股票不好做等理由,引诱股民炒作恒生指数期货,公司经理和业务员继续做托,吹嘘跟着炒作恒生指数期货赚了很多钱,并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诱使客户炒作恒生指数期货。魏斌又假扮客服人员帮助客户在万达寰宇平台开户、入金;客户入金后,魏斌假扮的“湘平老师”会指导客户买卖恒生指数期货,诱骗客户频繁操作,导致资金亏损。至案发,魏斌等人共诱使被害人王某芳、武某、杨某云等9人炒作恒指期货。经理赵丹和业务员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均拉到客户。经审计,鑫欣荣公司在万达寰宇平台名下客户入金共计人民币6200003.06元,魏斌团伙共收到万达寰宇平台转账分成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其中被害人王某芳损失人民币5597449.99元,被害人武某损失人民币87646.85元,被害人杨某云损失人民币63975.80元。
2018年6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龙华区龙华街道将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方式牟利的曾惠琼抓获,曾惠琼供述了其伙同魏斌成立公司,用同样手段牟取他人钱财;同日,公安机关根据曾惠琼提供的线索在龙华区龙华街道将涉案的魏斌、龙义、熊梦洁、王康、赵丹、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1)2018年6月12日,新民派出所获取线索,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盛世江南小区210房存在涉嫌电信诈骗公司。经核查,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盛世江南小区210房为深圳爱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老板曾惠琼,该公司代理名为菲特国际的恒生指数操作平台,招揽客户进入平台投资,并通过微信喊单操作,达到客户亏损目的,共获益约1万美金。2018年6月13日,民警将涉嫌诈骗的曾惠琼等人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龙华公安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2018年6月13日12时许,深圳公安局油松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的鑫欣荣恒公司通过拉客户,诱导客户炒恒生指数,吃客户亏损的方式诈骗。深圳公安局龙华分局于次日立案侦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监局关于深圳市鑫欣荣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相关信息的复函》,证明:截至2018年7月25日,深圳市鑫欣荣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嘉讯传媒有限公司均不具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3.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6月13日,民警发现位于龙华街道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的深圳市鑫兴荣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拉客户诱导客户炒恒生指数、吃客户亏损的方式诈骗,遂组织警力抓获涉嫌诈骗的魏斌、王康、熊梦洁、龙义、赵丹、陈梅株、赵书良、曾齐军、陈立辉、张焰、龙洁。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明:民警发现位于龙华区工业路永顺通大厦401房间内有人从事诈骗活动,在检查时发现有工作人员22人,电脑30台。并在总经理办公室内发现一个黑色背包,内有人民币现金42万元,民警扣押了场地内的电脑和上述现金。并从魏斌处扣押了手机4部、工商银行卡(621226400001826××××)1张、营业执照、人民币现金42万元、台式电脑一台;扣押王康手机4部、熊梦洁手机3部、龙义手机5部、赵丹手机4部、赵书良手机3部、曾齐军手机3部、陈立辉手机2部、张焰手机2部、龙洁手机2部。
5.各被告人身份材料,证明: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6.物证相片、书证复印件制作说明:证明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使用的涉案手机进行了拍照提取,原物依法保管。在照片中王康指认了由其使用的4部手机,熊梦洁指认了由其使用的3部手机、龙义指认了由其使用的5部手机、赵丹指认了由其使用的4部手机、赵书良指认了由其使用的4部手机、陈立辉指认了由其使用的2部手机、龙洁指认了由其使用的2部手机、张焰指认了由其使用的2部手机、曾齐军指认了其使用的3部手机。
7.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档案查询清单、房屋租赁合同、鑫欣荣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证明:鑫欣荣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核准成立,公司注册地址在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公司在深圳市龙华区水斗新围工业东路40号8401房,承租日期是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承租人是鲁晓玥。
8.曾惠琼平安银行账号6230583********××××交易流水:林萍工商银行账号6222023********××××于2018年6月6日转入200万元;2018年1月至6月期间,曾惠琼该账号多次转出金额达数十万元给魏斌工商银行账号6212264********××××。
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现有证据万达寰宇平台不在我国境内,无法查实其监管信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潘某星的证言:2018年2月25日,同学熊梦洁介绍我入职深圳市鑫欣荣企业管理公司,公司老板魏斌给了我一部工作手机和一部电脑,手机和电脑上有提前下载好的15个微信,经理熊梦洁说我的底薪是3500元,客户入金一手我就提成50元,他说了我的主要工作是就是通过微信添加好友,拉成微信群,之后我在群里发布股票信息,把有兴趣的好友拉到公司大群,大群里四个经理会在群里说昨天炒哪支股票好,哪支股票大涨,股票走势等,我们就在群里跟帖,说他多么厉害,可以带着我们炒股致富,忽悠新入群的好友说我们也购买股票,昨天通过经理的介绍赚了,经理也会在群里说之前帮客户推荐的股票赚了钱,我就会继续吹捧经理厉害,烘托一种赚钱的氛围,我每天的工作就是这样的,如果有意向购买股票或者炒股的人就会被经理拉到他的群里面去了。
我只知道我们公司是在平台上炒恒生指数,其他的我就不了解了。我没有发展出自己的客户。我属于熊梦洁组,我们组总共有6人,包括熊梦洁、李某涛、欧某波、彭某、王某和我。公司共有四个组,经理分别是熊梦洁、赵丹、王康、龙义。我在公司拿了两个月的底薪7000元。我的主要工作是每天都通过微信拉人,然后在微信群里吹捧经理炒股有多厉害或者某支股票有多好,忽悠客户炒股,把他们推向更好平台,其余的事情都是经理做的。熊梦洁教我在群里如何做,其他经理也教。平台的细节操作我不知道,都是经理以上的人操作。我知道公司平台有杠杆,多少倍不清楚。魏斌负责管理公司。工资都是魏斌发给我的。
潘某星辨认出熊梦洁、欧某波、李某涛,王某和魏斌。
2.证人王某(属于熊梦洁的小组)的证言,与证人潘某星基本一致,证明了其作为鑫欣荣公司员工参与本案的情况。
王某辨认出熊梦洁、欧某波、李某涛、潘某星和魏斌。
3.证人聂某秋(属于龙义的小组)的证言,与证人王某、潘某星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了其作为鑫欣荣公司员工参与本案的情况。
聂某秋辨认出龙义以及同组的陈立辉、魏斌、陈梅株和龙洁。
4.证人李某涛(属于熊梦洁的小组)的证言,与证人王某、潘某星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了其作为鑫欣荣公司员工参与本案的情况。
李某涛辨认出熊梦洁、欧某波、王某、潘某星和魏斌。
5.证人欧某波(属于熊梦洁的小组)的证言,与证人王某、潘某星、李某涛等人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了其作为鑫欣荣公司员工参与本案的情况。
欧某波辨认出熊梦洁、王某、李某涛、潘某星和魏斌。
6.证人鄢某文(属于龙义的小组)的证言,与王某、潘某星等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证明了其作为鑫欣荣公司员工参与本案的情况。
鄢某文辨认出组长赵丹和同组的张焰、赵书良及魏斌。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告人武某的陈述:我被诈骗了87646元。2018年3月底,一个叫微信名叫“狡兔”人添加了我的微信,跟我说股票行情,过了一段时间,他把我拉进了一个炒股群。我本来是不懂股票也从来不炒股的,但是被拉进群后,我看到群里很多人都跟着一个叫“湘平”的炒股老师赚了很多钱。我就有点心动了,开始在群里说话了并关注股票。期间群里面的人开始加我微信,我记得其中一个叫“云飞扬”,他是群主,还有个叫“慧质兰心”,她是群助理。加了我以后他们就跟我聊关于股票的事情,他们说湘平老师如何厉害之类的,意思就是跟着他们炒股能赚钱,我就慢慢相信了,并且“云飞扬”说湘平老师是他朋友,湘平老师正在参加康恩杯炒股比赛,让我进去帮忙投票,他让群助理“慧质兰心”通过微信发了个电子入场卷(就是一张图片,写着康恩杯投资争霸赛入场券和入场券编号)。5月初我开了户,并且用那张入场券进入了比赛直播间,从那以后天天看湘平老师的比赛,并为他投票。这个康恩杯投资争霸赛比赛就是个炒股比赛,比谁炒股厉害,谁炒股赢了就有奖励,第一名是宝马730,第二名是宝马525,第三名是宝马325。当时直播间里面跟湘平争霸比赛我记得还有铁山老师、聂风老师、一辰老师,他们跟湘平老师一样是炒股高手。通过直播间我发现湘平老师炒股很厉害,我就跟着湘平老师在直播间的提议买股票。我跟这个湘平老师买了两个股,一个是东宏股份,一个是蓝英装备股份。我当时总共投资2万元,买了以后三四天,湘平老师在直播间里说这两支股票可以抛了,我就听他的抛了,赚了2000多元。后来湘平老师说A股大盘不好,天天跌,不好选股,建议炒恒指。这时群里好几个人就开始说炒恒指很赚钱,并且发他们赚钱的图片。湘平老师也说炒恒指,本金越大越抗风险,并推荐了一个叫万达寰宇的炒恒指平台。“慧质兰心”在群里发了“万达寰宇开户专员”的微信名片,让这个微信名叫“万达寰宇开户专员”的人指导大家下载安装万达寰宇这个平台并开户。我当时按照指导安装了平台软件并开户入金。当时我把炒股的本金2万加炒股赚的2000多元,再加上65000多元,总共87646元投进万达寰宇这个平台去炒恒指。然后我就开始按照湘平老师的提议炒恒指,第一天我赚了2000多美金,第二天就开始赔钱了(赔了6000多美元)。这个时候湘平老师在直播间就说要分群了,并且开始单独加我们的微信进行分群,他说群分4组。第1组叫亲王群,说这个群里面的成员必须入金(投资到万达寰宇这个炒恒指的平台)50万美金以上,保证投资者一个月之内收益百分百以上;第2组叫学士群,这个群里面的群成员必须入金20万美金以上,保证一个月之内收益百分之七十以上;第3组叫尚书群,群成员必须投资10万美金以上,保证一个月之内收益百分之五十以上;第4组是侍郎群,群成员必须投资5万美金,保证一个月之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因为我资金不够,我就被踢出群了,从此以后我就没在炒股群和炒恒指的群了,我投资到万达寰宇的钱总共不到5天就全部赔光了。后来我叫一个同学看了万达寰宇平台,他发现我动用了杠杆,我问是什么意思,他说炒恒指杠杆越高风险越大,他问我怎么这么高的“杠杆”,我说是按照湘平老师指导做的。我共在万达寰宇平台投资了87646元。是分两次投资的,一次是2018年5月11日,我投进去47981元,第二次是2018年5月14日投进去39665元。这两笔钱不到五天全部赔光了。炒股和炒恒指是用我老婆的身份证开和银行卡开的户,我老婆的身份证号码是43062419841230××××,名字叫钟某玲;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6217000********××××,银行开户人是我老婆名字。群主、群助理包括湘平老师等人我都没见过,看湘平老师直播也是看不到他本人,只听到他的声音。最开始不知道被骗了,后来钱一下子全部赔光了,我就觉得上当了,感觉他们是一环扣一环把我套进去的。我本身不懂炒股也不懂炒恒指,我都是按照湘平老师的指导操作的,他叫我如何买就如何买,因为我不懂。
被害人武某指认了建行交易明细(钟某玲的帐号6217000********××××),5月11日支付47981.85元、5月14日支付39665元。指认了其微信号、昵称AAA老枪该珍惜,指认了同慧质兰心的聊天记录、同湘平老师、云飞扬的聊天记录,指认了同群成员“老刘工程承包”、“狡兔”的聊天记录。
2.被害人杨某云陈述:我因炒恒指被诈骗了7510.40美金(折合48422.08元人民币),被诈骗过程与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杨某云指认了从其电脑提取的平台交易记录(电脑截图6月4日至6月27日);指认了和“慧质兰心”的微信聊天记录(从5月4日到5月22日),“慧质兰心”要求给湘平投票,引诱开户买卖恒指期货,称1手1400美金。和“云飞扬”的聊天记录(5月4日至5月15日),要求给湘平投票,询问是否做恒指。和“万达寰宇开户专员”聊天记录(5月9日至5月28日),指导开户,帮助操作开户,要求入金最低1万美元,在万达寰宇平台开户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正反面照片,手机和邮箱,银行卡需要U盾,到5月18日开户、入金成功。和“湘平”的聊天记录(5月4日至6月14日),指导恒指期货买卖,一般要求2成仓位、轻仓操作。工行西安车辆厂支行自助回单:5月18日支出63975.80元到10012***0378帐号。
3.被害人王某芳的陈述:我因炒恒指被诈骗87万5千元美金,被诈骗的经过与被害人武某、杨某云的陈述基本一致。
王某芳指认了与“湘平老师”的聊天记录,其爆仓,湘平指责其仓位太重,要求其轻仓位;指认了其本人和“湘平老师”的微信帐号信息;指认了工行常州科教城科技支行自助打印回单,显示其转账记录,对方户名“中*司”,帐号1001223619********(b2c),转账内容同其供述;指认了万达寰宇平台打印的入金、出金明细:5月16日至6月13日,共入金15000美金52笔,7800美金18笔、1万美金2笔;出金:6月15日15000美金、6月25日出金50467.60美金。
四、原审被告人与上诉人的供述及辩解
1.原审被告人魏斌的供述和辩解:我认罪认罚。2018年6月13日12时许我在鑫欣荣恒公司(龙华油松永顺通大厦401房)被民警抓获,2018年5月18号我花了5000元在网上购买了鑫欣荣恒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也是假的,我没见过,永顺通大厦401房间就是一个办公场地,没有实际的公司,我是场地负责人。2018年1月我开始租用这个地方办公,我用鑫欣荣恒公司的名义招募员工。这个场地是我在2018年1月租下来的,然后2月底之后开始办公,有25个人左右,有4个经理、18个业务员再加上一个前台。工作就是由业务员加微信建群,并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客户信任,让客户看直播间里面的老师讲股票,到我们公司代理的平台开户并入金做恒指,客户亏损就是公司盈利了。2016年我在龙华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公司是做大宗商品的,后来国家对这一块管制比较严,公安机关抓了很多做这一行的人,我就换到其他金融公司,做过经理和总监,我知道这种公司玩法就是挣客户的亏损及交易手续费,2017年年底,我没有工作,我认识的一个做这行的朋友康某见联系到我,要我和他及曾惠琼合作投资组一个团队做恒指,曾惠琼我以前也认识,在一家金融公司做过的。我们三个人碰了几次面后决定投资组建团队,我负责找场地、装修、组团队、招募员工以及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曾惠琼和康某见不参与具体管理,我们三人股份比例是我占30%、曾惠琼和康某见各占35%,我拿净利润的37%,他们俩各拿31.5%,56万启动资金,我出资了16.8万元,他们共出资39.2万元,之后我便找了永顺通大厦401房间安排人装修,我联系了我以前带过的业务员龙义和熊梦洁,让他们来这做经理,曾惠琼推荐了王康和赵丹做经理,组成管理团队,在2018年2月25号我们开始办公,这四个经理也各自叫了几个以前的同事或老乡来办公。之后,我们开始招人,这时还没有确定做哪一个平台,我先购买了几十部智能手机,在网上购买了几万个手机号码,让四个经理在网上买了几百个微信号用来添加好友,培训招募进来的员工,让员工用公司的手机添加好友,先不聊天,一个月的时间公司员工通过微信添加了7万多个好友,第二步到四月初我通过以前做金融的圈子对接到一个叫做万达寰宇做恒生指数的平台,我和平台对接人谈好条件是二八开,就是客户亏损的80%由平台返给公司,平台拿20%;客户交易每一笔手续费是40美金,平台拿12美金,28美金返给公司,由平台安排老师在直播间里面讲课,我告诉了康某见和曾惠琼,他们没有意见,确定好平台之后,4月初,公司就安排经理和业务员建立微信群并把这几万个微信好友拉到群里,一般一个群一百人左右,里面安排几个我们业务员的马甲微信,之后开始筛选股民,我们会在群里面推荐一只股票,如果第二天股票涨了,真正的股民就会在群里面说话,要求继续推荐,通过这种方式,几天之后就可以确认微信群里的股民,之后再重新建大群,把确认过的股民邀请到新的200人的大群,我们也会安排业务员用几个马甲号在群里做托,一般一个200人微信群里有40个左右马甲微信,每个群里都有一个假扮老师的微信号,一般这个微信号是我使用,然后马甲号就假扮股民和老师的粉丝,老师号每天都在群里推荐一两只股票,股票要涨了,马甲号就会在群里面夸老师,提升群内股民对老师的关注度和信任度。这些大群经营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就准备诱导客户去平台直播间里听老师直播讲股票,在4月17号开始对接直播间,大群内的假老师会向群里介绍直播间有一个湘平老师是股市高手,让大家去直播间听,大群里的马甲号就夸老师厉害,推荐股票又涨了之类的,老师在直播间里面讲课大概四周,很多客户都对直播间的老师产生了充分信任,都想跟着挣钱,这时湘平老师就给大家推荐万达寰宇平台,告诉大家在上面交易恒生指数的好处,让大家跟着老师去挣钱,要是客户不积极的话,马甲微信就会在群里说自己开了户,然后平台上交易指数图和获利的截图,同时在群里推荐湘平老师的微信名片,告诉股民老师会带着客户操作挣钱,之后客户要是有开户意向,就会在群里分享平台开户客服微信名片,但实际上湘平老师和平台客服微信号都是我在操作,客户加了湘平老师的微信号后,我就诱导客户在平台上开户,然后再使用平台客服的微信号教客户如何进行交易和出金入金。一开始开户的这一个星期,直播间课堂还没有结束,客户开户和入金之后,湘平老师在直播间里喊单带客户操作,之后直播间就会关闭,然后我就会通过湘平老师微信号带着客户交易,大概二周左右,客户基本都亏损,就会假装让客户理性交易,让客户别再继续炒指数了,然后让客户出金,就这样一波就算做完了,剩下的事情就是和平台对接客损和手续费的钱,再等把平台把钱转给我们。
从开发微信到拉微信群,再到进平台的直播间课堂,再到客户开户入金到出金就是指一波,周期是两到三个月。万达寰宇平台的办公地点我不清楚,听平台对接人说是属于维京群岛的,我也核实不了,毕竟是国外平台,平台工作人员我没有见过,是通过微信联系。这个平台的交易软件是做恒指交易的,交易品种是HK50.GD,用美金做T+0交易,可以买涨买跌,杠杆是100倍,客户做一手是1300美金,手续费是40美金。平台资质我没有办法核实,我主要看平台出入金是否及时,平台指数是否突然变化。我不清楚具体什么人在运营平台。一般入金银行转账5分钟左右就能在平台上看到,出金一般是2小时左右能到客户的银行卡上,不是实时到账的。客户在平台官网上充值,客户资金怎么走我也不清楚的,我只知道客户转钱后,平台交易账户上就有相应美金了。交易时间段和香港恒指是一样的,周一到周五上午9时15到12点,下午13时到16时30分,晚上17时30分到第二天凌晨一点。我知道在中国区域是不能在恒指上开户和交易的,不允许非法的外汇和指数的交易,我是用龙义的身份证开启后台账户的,龙义也知道,账户可以看到公司客户开户情况,交易情况和入金情况,然后根椐谈好的条件,客户如果亏损我拿8成,平台拿2成,客户挣钱,我要出客户盈利8成,平台出2成,说白了这个平台就是让我和客户对赌。客户是不知情的,他们只知道交易产生手续费,完全不知道团队的存在,只是认为在和万众寰宇的平台对接,我们和客户接触都是通过微信身份,扮演股民、炒股高手、湘平老师及平台客服。我和几个经理通过平台的虚拟盘操作后假扮平台开户的股民把盈利截图和走势截图发布到微信大群里去,目的就是让客户认为跟着老师在平台上操作就能很简单的挣钱。因为平台指数走势我们也无法预判,一般是利用股民心态,先让客户小额入金,然后以湘平老师身份发布信息指导客户做单,但初期,每次做单都是告知客户止损线,让客户小额操作,同时通过马甲微信配合,让客户忽视风险,等客户操作多了,就会继续加大资金的投了就慢慢的不告知客户设立止损线,这样有些客户操作频繁加上有高杠杆,就很容易造成亏损。截止到5月31号,入金的客户有9个,只有一个挣了钱,其余的都是亏损。一般看到客户亏损6-7成时,我就会以老师的身份建议客户出金,不要再做下去了,要是全部亏损完,客户就有可能发现我们的骗局,有可能报警,我们怕警察立案调查。平台扣了我公司40多万元保证金,目的是发现客户有投诉,就给客户赔钱,不然怕客户报警。经理知道公司是挣客户损失的钱,我给经理客损的十个点,这一波的分红金额我已经算出来了,也给四个经理看过了。员工的提成是底薪加客户手续费提成,客户每一手交易,对应的业务员可以提取50元人民币。一般在公司待了2个月以上的员工都知道公司是靠客户亏损盈利的,每个经理都会跟手下的员工说,而且很多员工以前也都做过我们这一行。我们怕公安部门的检查,所以我们会告诉员工、碰到检查或外人问起就说公司是做电商企业管理的,不能说是做金融的。我们这一波做完获利400万左右,总入金是90万美金(550万人民币)左右,平台暂时返回了330万左右,扣除员工和经理的提成以及公司前期投入和运营成本,按照之前说好的三个股东比例,我们三个人目前可以分80-90万左右,经理和业务的提成我也都算好了。这些我电脑上都有,我记不清楚了。
平台把钱返还到我们提供的银行卡上,我们提供的是股东曾惠琼的平安银行卡。6月初时,平台有人约我在广州见面,把应该返还的94.4万以现金形式给了我。公司办公司内的黑色背包内李有42万元,现金是我准备发经理和业务员提成的。我们和平台约定好了,一周对一次账,结一次账。
我没有期货证书或资格,公司不能控制大盘行情,也没有什么内幕消息。
魏斌在指认笔录中指认了其使用的“湘平老师”的微信号。指认了“湘平老师”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同被害人的聊天记录;指认了其使用的4台手机;指认了6月公司收支明细;指认了未发的经理和业务员的提成;指认了其公司管理的客户交易历史。(显示公司的客户有9人:杨某云、刘某军、刘某辉、李某、石某生、钟某玲(武某)、王某芳、肖志霞、张念春。指认了王某芳帐号的交易数据,入金893600、杠杆100、交易量2059、盈亏-704960.55、手续费-83240;无杨某云数据。指认了5月份经理及业务员提成的明细表。指认了公司代理平台的客户列表信息,有许多注册客户没有入金,入金交易有9人,杠杆100倍。指认了客户管理(MT4帐号列表)交易详情,同客户列表比对,客户有刘某辉、王某芳、李某、刘某宏、张某春、刘某军,其中刘某辉、李某、刘某军的交易盈亏为正数(不计算手续费)。指认了其公司开通的后台帐号(龙义)的个人资料。指认了平台的官网首页、开户链接页面、平台软件界面、指认了其使用的电脑主页,指认了其使用QQ(无诗无爱、朱颜改;指认了其发展客户使用的“万达寰宇开户专员”的微信号;指认了其使用的工行银行卡的照片(卡号6212264********××××);指认了42万现金及背包的照片;指认了客户刘某辉、刘某军、王某芳、杨某云身份证照片。
魏斌辨认出熊梦洁,赵丹,王康,龙义。
2.上诉人曾惠琼的供述和辩解:我是深圳市鑫图博企止管理有限公司的老板、深圳爱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我还与魏斌、康某见一起成立了公司,公司名字我不知道,我不负责该公司具体的运作,2018年6月13日10时我在深圳市龙华区番茄公寓516房被民警获荻,民警当时说我涉嫌诈骗,后我带民警到我公司爱惠网络公司协助调查。我是爱惠公司唯一股东,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办公地点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盛世江南小区21房,公司现有员工23人。公司总监叫做胡某宇,他在1个月前入职公司;业务经理是汪某武,2018年4月入职公司。做了我目前这波行情的核心人员有彭某石、李某发、李某源、刘某辉、彭某山、周某。其他员工我不怎么认识了,他们都由胡某宇管理,我公司绑定的我平安银行账户,公司大部分进出款项都是通过该账户交易。我公司在2018年5与菲特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没有合同或协议,这是美国的一个恒生指数交易平台,顾客可以在平台上购买香港恒生指数的涨跌(可以买涨或者买跌),有100倍的杠杆,交易是按照美金来操作的。我公司主要负责拉客户和建微信群,将客户拉入微信群,接着开直播室,有老师在直播室中给客户讲解什么是菲特国际平台、什么是恒生指数、如何炒恒生指数等,我们会在群里发邀请码请客户注册菲特国际账号(一定由我们发邀请码,因为每个代理公司的邀请码不一样,以后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客损等收益都根据遨请码来给我们这些代理公司返钱);客户注册了平台账号后,微信群就没用了,我们会把微信群解散掉,客户要入金的话可以自己操作,但是一般会问我们,我们喊单操作,就是告诉客户该买涨还是买跌。公司分三个层级,我是老板第一层级,主是负责公司的统筹、购买客户手机号、给客户喊单操作等,公司总监胡某宇及业务经理汪某武第二层级,胡某宇管公司日常运作、人事、业务员新人等,汪某武是业务经理,他负责彭某石、李某发、李某源、刘某辉、彭某山、周某等业务员管理。彭某石、李某发、李某源、刘某辉、彭某山、周某及其他业务员是第三层级,周某是业务员的组长,负责业务员日常管理、业务传授等。客户来源有两方面,主要是我用手机微信向朋友购买过几次手机号,每次购买10万个或者20万个手机号,每个号码2厘钱人民币,我手机已经警方扣了,微信上有记录,手机号分给周某他们去加微信好友。客户第二个来源是周某他们加附近的人为好支。周某他们会把客户拉入我们建的微信群,在微信群里,周某等20名员工会在群里相互配合,在群里发布“某某某会员什么时候在菲特国际平台炒恒生指数赚了多少钱”等信息,有些员工冒充炒恒生指数的会员,在群里与群助理呼应,说“什么时候在菲特国际平台炒恒生指数赚了多少钱,谢谢平台、谢谢老师”等信息,这些信息是假的。客户会相信这个平台赚钱,接着我们会在群里发直播间网址链接,客户进入网址看平台老师讲解如何炒恒生指数、平台老师讲解完后,我们会在群里发布邀请码,客户通过我们的邀请码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可以入金在平台里操作炒恒生指数。客户入金后,我们通过私聊方式喊单操作,建议买涨或买跌。
公司盈利是客损及交易费的80%,客损的意思是客户的炒作损失。我们喊单操作,如果我们认为是涨势,则建议客户买跌,客户亏损了我们可以从中赚钱。我公司目前有10多个客户,入金有5人。民警查看了后台数据,客户共入金40329.94元美金,共收取手续费5835.00元美金,获利共收取了5516.30元美金,但是我公司的实际获得只能是以上的80%。获利还没发给员工。薪资情况是这样的:胡某宇没有底薪,拿客损的10%作为工资;汪某武有3500元人民币底薪,拿客损的10%作为奖金;其他员工有3500元人民币底薪,奖金是对客户喊单操作后的提成,客户每一手操作对应的员工拿50元人民币奖金。菲特国际的平台上,不显示投资客户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我和公司也没有核实过客户的信息。我们没有修改过恒指的走势。
我基本上没有参与魏斌公司的诈骗。客户佣金转到我的银行卡再由我的银行卡转到魏斌的账户,我并不清楚,是魏斌叫我做的。(万达寰宇转账的200万)我知道有一笔钱转入账户,但时间太长,我记不清了,魏斌我说这是平台转的佣金,后来我又转回了魏斌,我不知道他为什么用我的账户转款)我算股东,公司具体操作是魏斌在操作,至于我的获利已经记不清了。
曾惠琼辨认了爱惠公司工作人员。指认了爱惠公司诈骗的微信、QQ帐号、聊天记录。指认了其电脑提取资料。
3.原审被告人龙义的供述和辩解:我认罪认罚,我在鑫欣荣公司上班.我因涉嫌诈骗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被公安机关抓获,我是鑫欣荣公司的经理,我在该公司通过拉客户在万达寰宇平台上炒恒生指数,让客户亏损,客户亏损的钱就流到公司,之后公司按照的规定的比例我从中分钱。我是2018年3月入职新鑫荣公司的。因我跟公司股东魏斌是多年朋友,之前一起共事过,刚进去时我是做业务员的,我知道该公司是炒恒生指数的,使用万达寰宇平台,在平台上客户可以买涨跌,只要买对就可以赚钱,做了一个月左右魏斌就把我提拔为经理了,我带着陈梅珠、龙洁、阵立辉、聂某秋四个人一起干,他们负责通过微信加好友进我们公司的微信群,公司员工都在微信群里,会在群里聊一些股票知识,到了一定时候我们会跟客户说在课堂讲股票更好,然后把链接发到群里,客户通过点击链接进入课堂,里面有老师给客户讲课,包括很多产品或者炒指数,具体讲解过程我不知道,客户亏损了,平台和课堂会扣除客损金额大概20%—30%,还有业务员手续费后,剩余部分会进入公司账户,我会的得到公司获利的5%,业务员按照每手提成50元的标准来賺得利润的,客户亏损的钱就是我们的获利,如果客户盈利了,钱谁给客户我就不清楚,魏斌跟我说他和另外一个“康总”是股东,康总只来过一次公司,平时是由魏斌在管理,到目前为止我总共领过两个月薪水,每个月4000元底薪总共8000元。公司总共有四个小组,经理分别是王康、熊梦洁、赵丹和我,我的业务员总共发展了三个客户,王某芳是陈立辉发展的,肖某霞是陈梅珠发展的,张某春是龙洁发展的。同事跟我说陈立辉做了一个大客户王某芳,大概入金了大概70多万美金。魏斌拿了我的身份证来开户,并让我提供银行卡给他,开户行是工商银行深圳东环支行,开户名是我本人。
龙义指认了其发展的3名客户亏损记录;指认了以其身份注册的管理账户的照片;指认了其公司管理客户的交易历史记录。
龙义辨认出聂某秋、陈立辉,、陈梅株、龙洁和魏斌。
4.上诉人赵丹的供述和辩解:关于深圳市鑫欣荣公司的架构、运作模式等,赵丹的供述与其他同案人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赘述。其还供称系2018年2月25日入职公司的,担任经理,手下业务员有赵书良、张焰、鄢某文和赵某,其中客户杨某云是赵书良拉进群的,刘某军、刘某辉是张焰拉进群的,李某和石某生是我的客户。我提成是客户亏损金额的6到7%。每个月我只拿到了底薪,魏斌说我的提成有三万多元人民币,但一直没有发给我。工资是现金发放的。
赵丹指认了万达寰宇的网站截图;辨认出赵书良、鄢某文、张焰和魏斌。
5.原审被告人王康供述和辩解:鑫欣荣公司是炒恒生指数的,我于2019年3月初入职。每一波过程是业务员先通过微信加好友筛选炒股人员聊股票,一段时间后筛选炒恒生指数人员,之后建议客户开户,投资完之后我们发展的这帮人就没有价值了,这一波就结束了,再发展下一波,2018年6月13日我们发展完一波,老板魏斌准备将各自的提成发下来,结果民警过来将我们抓获了。我和龙义、熊梦杰、赵丹四个经理分别带一个组,每组有5-6名组员,公司总人数约23人。公司炒恒指的平台叫万达寰宇,我们根据指数涨跌炒作,如果客户买跌,指数跌了,跌几个点客户就赚多少,如果指数涨了,对应亏损多少。好像可以用50倍杠杆,但是我不是很确定。魏斌说我们的盈利是客户的亏损和手续费,客户操作一次要收50美金费用。经理提成是客户亏损的5%,客户操作一次可以提成50元人民币。客户每天可以操作40次。指数涨跌不好控制,但有杠杆,只要客户一直投资,有一次投资失误就会亏很多钱,因为担心客户亏多了会闹,就会报警,亏损约5-6成时我们会建议客户退出。我的工资是4000元,只领了2个月,我的组只有曾齐军发展过一个客户,微信名叫“老枪”,投资了5000美金,亏损多少我不清楚,我的提成还没收到,应该有2000多元。公司在第一波中发展了约10个人炒恒生指数,是谁拉的人我不清楚.投资多少我不清楚。大多数业务员是男性,但会用美女头像加好友,一开始什么都不说,加到一定量后才会建群。在群里鼓吹讲课的老师说的多好,按照操作赚钱了,让客户相信老师实力。老板魏斌说有人查就统一说公司是做电子商务的。公司讲师叫湘平,其实就是魏斌。我在群里发的指数走势图和盈利宣传图是模拟盘,我们自己操作发到客户群里面,起到宣传打广告的作用。我手下组员有刘某娟、曾某军、张某红、周某、黄某强。万达寰宇平台是魏斌联系对接的,具体情况我不是很了解。
王康指认了万达寰宇平台的照片;辨认出曾齐军和魏斌。
6.上诉人熊梦洁的供述和辩解:我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3日在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鑫欣荣恒公司被民警抓获,我于2018年2月底入职,公司通过拉客户在万达寰宇平台上炒恒生指数,通过客户亏损来盈利。我按照老板魏斌的要求带业务员,先加微信好友,然后建群,在群里聊股票,有人回应就备注,筛选后再建大约200人的大群,但其中40人都是公司业务员的小号。魏斌说我的工资除了底薪4000元,会给我客户亏损10%的提成,我的团队没有拉到客户,我还没有收到过提成,只领了3个月的底薪。我们一开始只在群里只是在谈股票,推荐股票,后来就搞了个直播间,老师自称湘平,只有语音和操作界面,没有看过他样子,公司的小号就在群里说已经按照老师要求购买了股票,有时还会通过股票模拟盘模拟购买,如果显示赚钱了,就截图发群里说按照老师要求购买赚钱了。其他人也跟着说湘平老师很厉害,这样讨论大约20天,有些客户相信了湘平老师。时机比较成熟了,湘平老师就会说股票现在不太好,建议炒恒生指数,操作平台叫万达寰宇,我们的微信小号就说想跟着炒,经常在群里说赚钱了,自己在虚拟盘中操作,把赚钱截图发到群里,鼓吹跟着湘平老师炒恒指赚了很多钱。魏斌的微信号就叫湘平,他冒充指导老师,有客户想开户炒恒指就要找客服开户,客服也是魏斌的微信号。开户后,客户就会被魏斌移出群由他单独联系。湘平老师基本每天都会讲课,我们就在群里交流,显示大家都积极按照老师指示操做并获得一定的收益。炒恒指可以买涨买跌,只要预测与实际指数变化一致就赚钱,每天买卖不限次数,买卖一次的费用好像要45美金,业务员一次可以提成50元人民币,我的提成是客户亏损的10%。收益就是客户的亏损,总的来说我们是希望客户亏损的,不管行情如何,我们就是建议客户多买,只要多买肯定会亏,因为投资是有杠杆的,我只知道模拟盘是100倍杠杆,实际操作是多少倍我不清楚。只要客户一次操作失误就会亏损很多本金,在操作中,只要本金剩余到3成以下会被强制平仓,也就是强制交易。客户要是赚钱就由公司给。拉客户是一个长期过程,要所有业务员配合,这一期客户基本都发展完了。魏斌准备发提成时就被民警抓获了。经理除了我,还有龙义、赵丹和王康。每个组有5-6名组员,一个前台,总人数约23人。魏斌说如果公安检查就说是做企业管理的。公司如何与平台如何分配利润我不清楚,这个平台就是对赌平台,我不清楚客户数量和投资情况。公司大多数业务员都是男性,但会用女性头像去加好友。建群后我们就在群里鼓吹老师说的好,按照操做赚钱了,让客户相信老师实力,发些虚拟盘的截图证明按照老师的操作赚钱了,在群里所已经按照老师的指示开户了,让其他人相信老师,也去开户。作为公司经理,我就是监督自己的组员干活。我手下有王某、潘某星、彭某、李某涛、欧某波等五名业务员,我估计平台是可以由我们操纵的。
熊梦洁辨认出欧某波、李某涛、王某、潘某星和魏斌。
7.原审被告人陈立辉的供述和辩解:我认罪认罚,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3日被民警从永顺通大厦401房抓获。我于2018年3月初入职鑫欣荣公司,被分到龙义的组里,同组人有龙洁、陈梅株、聂某秋,我有底薪,客户每操作一手提成50元,我的主要任务是拉客,龙义给了我两部下载好微信的手机,我把头像改成了女性吸引客户,我把陌生人发展成好友后拉到一个群里,龙义在群里聊股票及理财,有意做股票的人我们会做备注,然后把群解散,把有意向的人拉到公司大群里,我们在大群里会说股票有多么好的利润,讲股票涨势,也会老师的课程有多好,再把链接发到群里,让客户进去听老师讲课,
公司让客户在万达寰宇平台上炒恒生指数,通过客户亏损赚钱,我按比例赚取手续费。我发展了一个客户王某芳,她共亏损72万多美金。工资是老板魏斌发的,我共领了21万元,包括三月底薪3000元、四月和五月底薪各3500元,魏斌还转帐到我建行卡20万元。说是发展王某芳的手续费,我的卡号忘记了,是用我的身份证开户的,开户行是建设银行福州晋安支行。我有十五个工作微信号,是组长买了发给我用的,后来都被封号了,我不清楚平台是哪里来的。
陈立辉指认了客户王某芳的盈亏情况;辨认出龙义、聂某秋、魏斌、陈梅株和龙洁。
8.上诉人曾齐军的供述和辩解: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3日在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被抓获,2018年3月16日我入职鑫欣荣公司任业务员,公司是炒恒生指数的,老板叫魏斌。四个经理是赵丹、龙义、熊梦杰、王康。每组有五六个人,入职后赵丹培训我两天,告诉我们什么是股票。组长王康发给我手机和微信及要加的名单,我们以女性身份加好友。加了之后先不聊天。公司给我十几个微信号码,被封了好几个,还有4个账号正常使用,公司共有12个群,我把加的好友分别拉进公司群,每个群约有100人,每个群有3-4个我们的人讨论股票,推荐客户到万达寰宇平台买恒指,客户买了就会亏损。我在群里做托发的截图是他们PS来的。我拉过一个微信名“老枪”的客户投资了5000美金,盈亏我不清楚。我的底薪是3000元。客户每操作一手我有50元人民币提成,公司是靠客户亏损和手续费盈利。讲师会教客户如何操作。我不知道讲师是谁。
曾齐军指认了万达寰宇平台截图;辨认出王康和魏斌。
9.原审被告人赵书良的供述和辩解:我哥哥赵丹说魏斌开了鑫欣荣公司做投资,让我跟他做,我于2018年2月25日入职,在永顺通大厦401房上班,公司有20多人,我是普通员工,底薪3500元,赵丹是经理,底薪4000元,我们的提成另算。公司有16个业务员,每4人一组,有一个组长或经理,上面是老板魏斌。公司还有一个前台小妹负责考勤和招人。我的工作是用老板或组长发的手机加微信好友,之后我会建群,在群里聊股票的内容,看客户反应,熟了之后就推荐去公司的万达寰宇平台炒外汇,骗客户说我们炒外汇赚了很多,发走势图说我赚了很多钱。吸引客户投资来炒。或者和别的同事互相吹捧,提高客户投资积极性。把有意向的客户拉进更高级别的群。每手买卖业务员可以提成50元人民币,所以我们就尽量让客户多买卖。我知道经理是按客户亏损来提成的.但我不知道具体比例。我只发展了一个客户,我通过提成才知道客户买卖了多少,我还没拿到提成,老板和组长不会把客户的买卖和亏损告诉业务员。加入平台的客户主要由老板和组长来交流,老板昵称是湘平老师。我们说过在湘平老师指导下赚了很多钱,让客户相信他很牛,可以带着他们赚大钱。是老板和组长教我们这样操作的。
赵书良辨认出赵丹、鄢某文、张焰和魏斌。
10.上诉人张焰的供述和辩解: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3日18时被民警在永顺通大厦401房间抓获。我于2018年2月底入职,我的工资每月3500元人民币,老板魏斌给了我很多手机号,让我尽量加为好友并建群拉进来聊股票,主要是组长聊,取得信任后就推荐到公司的万达寰宇平台炒外汇。我们同事会说在湘平老师带领下在平台赚了很多钱来吸引客户,每手交易业务员可以提成50元人民币。我有两个客户,一个微信名叫春晓,还有一个忘记了。提成还没拿到,只有魏斌和组长才知道。我不知道客户投资结果如何,也不知道组长如何提成的,我的组长是赵丹,我们会用各种方法取得客户信任,想办法让他们多交易,我们就能拿到更多提成,有时组长或同事会发涨势很好的走势图,我就发到群里,说我赚了很多钱,鼓动客户多投资。我有十二个微信工作号,是组长买来给我的,我们换着微信号来用,说我们投资心得,让客户感觉投资很容易赚钱。我不知道平台从哪里来,也不知道公司靠什么盈利,不知道湘平老师是谁。但魏斌和组长让我们尽量吹捧他,让客户认为跟着湘平老师投资可以赚到钱。
张焰辨认出赵丹、赵书良、鄢某文和魏斌。
11.原审被告人陈梅株的供述和辩解: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3日在永顺通大厦401房间被抓获。2018年2月25日我入职鑫欣荣公司,魏斌是老板,经理分别是赵丹、王康、熊梦洁和龙义,龙义手下有龙洁、陈立辉、聂某秋和我。每人只发基本工资,提成要到一定时间后才发。我不知道公司靠什么盈利。我的经理龙义分配给我5个微信号,我加到一个微信群,然后用电脑上一个软件,包括脚本1和脚本3,脚本1的操作方法是按F4键快捷键,群里的五个微信号会在群里自动发乱码,防止因为不活跃而被封号,脚本3点开按下F4快捷键后,我的微信号会按程序自动加好友,添加好友后把微信号交给龙义。我加了约1000个微信。我没拉到客户,每月只拿到3000元底薪。我不知道同事有无提成。
陈梅株辨认出龙义、龙洁、聂某秋、陈立辉和魏斌。
12.上诉人龙洁的供述和辩解:我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6月13日在永顺通大厦401房间被抓获。2018年3月9日我经龙义介绍到鑫欣荣公司做业务员,月薪3500元,好像有提成,具体多少不清楚。我只知道公司是介绍股票的,不知道有万达寰宇平台。公司由魏斌管理,有四个组,经理分别是龙义、熊梦杰、赵丹、王康,每组有4-5名组员,总人数约23人。我的组长是龙义,组员有陈立辉、陈梅珠等。我根据公司的名单加微信好友,每天要加50-60个好友,但不交流,一个月左右将加的好友建群,每个群里都有公司的人,各自在群里发布炒股信息,有些人不炒股就会退群,剩下有炒股意向的,魏斌会发链接让大家看湘平老师的股票课,公司的人在群里说跟着老师的操作赚了钱,有时会转发老板或经理发给我们的截图说炒股赚钱了,或提问某些股票信息,假装交流。我拉过微信名“春天”的客户,他投资了约6万人民币。2018年6月13日,我们正好做完一波,魏斌正准备发提成时就被民警抓了。
龙洁辨认出陈梅株、龙义、聂某秋、陈立辉和魏斌。
五、鉴定意见
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本案被害入金万达寰宇平台炒恒生指数的金额为人民币6200003.06元,魏斌团伙共收到万达寰宇平台转账分成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其中被害人王某芳入金人民币6016284.16元(940400.00美金),出金人民币418834.17元(65467.60美元),损失人民币5597449.99元(874932.40美元)。被害人李珂入金人民币32096.25元。出金人民币20000.00元,损失人民币11000.00元。被害人武某入金人民币87646.85元,无出金,损失人民币87646.85元。被害人杨某云入金人民币63975.80元。
六、勘验、检查笔录
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为深圳市鑫欣荣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另查,侦查机关在庭后补充了《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侦查机关根据线索,在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盛世江南小区210房的深圳爱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抓获曾惠琼,其供述其伙同魏斌在龙华街道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开了一家深圳市鑫兴荣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用同样手段诈骗他人。民警据此在永顺通商业大厦401房抓获了魏斌等人。
对于上诉人曾慧琼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曾慧琼与魏斌均供称“曾慧琼与魏斌、康某见共谋投资成立公司,开展非法期货业务,曾慧琼将银行卡给魏斌用于收取非法获利”,曾慧琼与魏斌、王康三人均供称“曾慧琼推荐王康、赵丹到公司担任经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曾慧琼与魏斌、康某见共谋投资成立公司,开展非法期货业务的事实;曾慧琼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亦予以佐证。因此,原判对曾慧琼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2.曾惠琼与魏斌等人共谋出资成立公司,开展非法期货业务,推荐王康等人到公司担任经理,提供银行卡给魏斌用于收取非法经营期货的获利,在共同犯罪中地位显著、作用主要,应认定为主犯。3.根据被害人的银行账户、魏斌指认平台交易详情等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的损失金额及获利情况。4.原判鉴于曾惠琼有立功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理,并根据曾惠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赵丹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赵丹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熊梦洁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熊梦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曾齐军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曾齐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张焰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张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对于上诉人龙洁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龙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魏斌、龙义、王康、陈立辉、陈梅株、赵书良和上诉人曾惠琼、赵丹、熊梦洁、曾齐军、张焰、龙洁伙同他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魏斌、曾惠琼是犯罪团伙的主要负责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龙义、赵丹、王康、熊梦洁、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均起次要作用,其中龙义、赵丹、王康、熊梦洁作用较大,陈立辉、曾齐军、赵书良、张焰、陈梅株、龙洁的作用较小,且上述各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均有不同,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另查,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侦查机关补充的《情况说明》,应当认定曾惠琼有立功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相关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理由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莉
审 判 员 陈亦光
审 判 员 黄玉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天来
书 记 员 刘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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