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盛立海,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卡娜,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一,女,壮族,1954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系被害人何某1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男,汉族,1955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系被害人赵某2的父亲。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盛立海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吴某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粤01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一及原审被告人盛立海不服,均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
2017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赵某2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一出租屋与被告人盛立海的女友王某1进行性交易后拒付嫖资,被盛立海等人扣下手机,要求其支付嫖资后赎回手机。赵某2为要回手机,与被害人何某1携带刀具返回上述出租屋。行至番禺区洛浦街西一村市场大街附近时遇见同案人杨某、袁某(均已被判刑),赵某2认为杨某系盛立海等人的同伙,遂与何某1殴打杨某。杨某挣脱逃离后,打电话叫同案人陈某(已被判刑)前来帮忙并从其租住的出租屋内拿了两把刀具和陈某会合,赶到盛立海住处,欲通过被扣押的手机寻找被害人一方,并纠合其它同案人杜某、吴某武(均已被判刑)伺机报复。不久,赵某2、何某1赶到盛立海住处附近,与盛立海等人相遇。械斗中,杨某、杜某、陈某、吴某武等人持刀追砍赵某2、何某1致两人当场死亡。盛立海也参与其中。案发后,盛立海等人逃离现场。2019年9月6日,盛立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判认为,被告人盛立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盛立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及矛盾激化存在较大过错,可酌情对盛立海从轻处罚。根据盛立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盛立海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盛立海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初3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七项、第八项确定的赔偿数额55606.1元、5582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分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吴吴某一。
原审被告人盛立海上诉提出:他没有拿工具,也没有动手,一审对其量刑过重。
盛立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盛立海作案时没有携带凶器且有自首情节,不应与携带凶器参与本案的吴某武的刑期相同,应对其改判轻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一上诉提出:盛立海逃了两年才自首,一审对其判得太轻。同时,要求盛立海对赔偿负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害人赵某2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一出租屋与上诉人盛立海的女友王某1进行性交易后拒付嫖资,遂与盛立海等人发生冲突。盛立海等人扣下赵某2的手机,要求其支付嫖资后才能赎回手机。赵某2为要回手机,找到被害人何某1,两人携带刀具一起返回上述出租屋。当行至洛浦街西一村市场大街附近时遇见同案人杨某、袁某(均已被判刑),赵某2认为杨某系盛立海等人同伙,遂与何某1一起上前殴打了杨某。杨某挣脱后,打电话叫同案人陈某(已被判刑)前来帮忙并从出租屋拿了两把刀具与陈某会合。因寻找被害人未果,两人遂赶到盛立海住处,欲通过扣押的手机信息寻找被害人一方;同时,还纠合其它同案人杜某、吴某武(均已被判刑)伺机报复。赵某2、何某1随后赶到盛立海住处附近与盛立海等人相遇。盛立海和赵某2相互争执后发生械斗。杨某、杜某、陈某、吴某武等人持刀追砍赵某2、何某1致两人当场死亡。盛立海也参与其中。案发后,盛立海等人逃离现场。2019年9月6日,盛立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盛立海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9月6日13时许,盛立海到公安机关投案。
2.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本案多个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3.司法鉴定意见证实:(1)被害人何某1系被锐器作用于左胸部致锁骨下静脉、动脉完全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赵某2系被锐器作用于头部、左前臂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何某1脚部东侧地面、西侧花盆上下方血迹及其左手指缝擦拭物为何某1所留。
何某1后方墙上和赵某2东侧地面、头部下方地面、西侧消毒柜右上角、消毒柜西侧右上角、七村横街北巷2号通道西侧靠墙处、陈军的裤子左裤腿小腿前侧血迹及七村大街北巷10号门前和七村大街2号北侧巷子地面人字拖上血为赵某2所留。
杨某上衣、陈某右裤兜前侧和左裤腿膝盖处血迹为陈某所留。
市场大街17号巷口北侧、七村横街14号门前、七村横街14号北侧巷口、市场大街11号门前、市场大街9号门前上下阶、七村横街北巷4号门前地面、陈某右裤后侧、杜某裤子上血为杜某所留。
(3)市场后巷17号和七村大街北巷12号之间蓝色布包裹物内棕柄刀刀刃的擦拭子和七村横街14号洗手间西北角墙边铁柄水管柴刀1刀身及连接处、连接处的毛发上的血为何某1所留。
市场后巷17号和七村大街北巷12号之间的蓝色布裹物内黑色刀柄长刀刀刃血迹1、市场大街19号门前菜刀刀柄擦拭子上的血和生物成份为赵某2所留。
市场后巷17号和七村大街北巷12号之间的蓝色布包裹物内黑色刀柄长刀刀刃血迹2上血为排除为何某1和赵某2所留。
七村横街14号洗手间西北角墙边铁柄水管柴刀刀柄上、市场大街9号门前尸体东侧地面铜制金属扣上血迹1和2、市场后巷17号和七村大街北巷12号之间的蓝色布包裹物内黑色刀柄长刀刀刃血迹3为杜某所留。
市场后巷17号和七村大街北巷12号之间的蓝色布包裹物及里面黑色刀柄长刀刀柄提取物,排除为盛立海所留。
(4)吴吴某一与何某1的血符合亲生关系。
4.医院门诊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证实:2017年10月21日同案人杜某头部有刀砍伤,肩背部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5.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前被害人赵某2、何某1曾殴打同案人杨某。
6.证人谢某的证言:2017年10月20日20时许,我在番禺区洛浦街西一村7街北巷打麻将,听到隔壁房有人在争吵。有一个嫖客到隔壁房找“鸡婆”,完事后不给钱,“鸡婆”骂嫖客,“鸡头”打嫖客。21时许,老乡拿钱帮嫖客赎回了手机。嫖客被“鸡头”打了,就和他老乡就把“鸡头”打了。“鸡头”叫了约四个人砍嫖客和他老乡。21时30分许,我们听到外面出事了,看到有两个人躺在地上,嫖客躺在附近一个寡妇家门口,流了好多血;还听到其他老乡说“鸡头”叫来的人因为互相不认识,有一个人被另一个人砍伤头后去了医院。
谢某指认出涉案工具中的一把最长的刀和一把菜刀。
7.证人周某的证言:案发当天21时多,我路过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市场大街巷口附近,看见五男一女在聊天,其中一个男子说下班时路过巷子时被人打了,如果看见打他的那个人一定要搞死他。不久,我即听见后面有人喊:“别让他走,砍死他……。”我身后一名身穿蓝色牛仔裤和白色T恤的男子往外跑,后面有两名持菜刀、一名持西瓜长刀(约四五十厘米长)的男子及另外几名没拿凶器的男子在追赶。跑到我前面十来米的地方,他们就把那名男子踹倒在地,刀砍脚踹,砍完后快速往巷子里跑了,其中有个男子还把菜刀丢在我脚边。那名倒地的男子啊啊叫着,身下有一摊血,好像是头部流出来的。我让周边群众报警。
8.证人何某2的证言:2017年10月20日22时18分许,我在西一村西一市场大街家中一楼看电视,突然听到屋外传来三、四个人急速跑步声,发现在我家门外左边市场大街5号的屋前大街上(距离我有五米)躺着一名浑身是血的男子。再往前看,距离我60米的大街上,有一名穿黑色长袖上衣的男子双手拿着一把约一米五长的大砍刀,背对着我向外跑去,约五秒就从我视线中消失,前面还有一名男子距离我比较远很快就不见了。邻居何某3婵大叫:“你在这里做什么,快点走。”她应该是对门口大街被砍倒在地的男子说的。被砍伤的男子倒在地上呻吟,两、三分钟后就没有声音了,应该是死了。后来,我听邻居说,在前面大街约60米处也有一个男子被砍死。我打110报警。
何某2指认出两把长刀是案发时砍人者所用的工具。
9.证人向某的证言:2017年10月20日22时许,我在家里睡觉,听到有人在吵架。陈某的表哥杨某被人打了,杨某就打陈某电话叫陈某出去帮忙,把对方打了。后来,我们去了白云区,陈某到一个小诊所处理伤口,我问他是怎么伤的,他说是摔伤的。当晚,陈某叫他的一个朋友帮我们四人开了房。
向某指认出杜某、杨某、袁某和陈某并签认了视频截图中的她及杨某、袁某、陈某。
10.证人邹某1的证言:2017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老乡陈某给打我电话,要来白云区龙归,让我帮他开两间房。他到了我住的地方,说他在南浦跟人吵了一架,来这里住几天。我看到他脖子有被指甲划的痕迹,带他去开了房,他们共两男两女。
邹某1指认出袁某、陈某、杨某、向某的照片。
11.证人苏某1的证言:2017年10月20日23时许,老乡苏某2打电话要我借个房间给他们住一晚。我看到杜某用纱布包住头,应该是受伤了。
苏某1指认出杜某及苏某2的照片。
12.证人苏某2的证言:2017年10月20日22时许,我和我老公杜某、“阿某”在打麻将时,杨某打电话给“阿某”称其被人打了,让“阿某”去帮忙。“阿某”叫杜某一起去看看。杜某、“阿某”及一个高瘦男子一起出去了。大约5分钟后杜某回来了,头部受伤,左肩也被砍伤了,伤口一直在流血。打架的事情我知道的就是杨某被人打了后打电话给“阿某”,“阿某”就让杜某去帮忙。杜某参与打架,“阿某”、杨某及其表弟都在打架的现场,应该参与打架。
苏某2指认出参与打架的陈某、杜某、杨某并签认了医院门诊楼1F大厅视频截图中的杜某、杨某、陈某及其本人。
13.证人王某1的证言:我和盛立海是男女朋友关系,一起在番禺区南浦住了至少两年。我在番禺区偶尔做一些杂工,也有卖淫的违法行为。2017年10月20日晚上,一男子A在我租住的出租屋和我发生关系,完事后说没钱,盛立海回出租屋打了A两巴掌,之后A就把手机押在我这里,说过一会儿再拿钱给我。后来,我和盛立海去了麻将馆,盛立海的朋友听了一个电话,好像提到被刀划了一下,然后就约三名男子出去了,盛立海也离开了麻将馆,在麻将馆时盛立海没有对其他人说些什么内容。案发后盛立海对我说外面有人打架,要我到别的地方玩两天再回来。我和盛立海一起逃去增城区,直到2019年9月4日前。我们住的房子里我没有见过有放木棍、刀等具有伤害性的武器。
14.同案人袁某的供述:2017年10月20日21时许,杨某说我们居住的出租屋附近有一个湖南卖淫女因为嫖客不给钱,卖淫女的老公就打了嫖客并扣押了嫖客的手机。因为杨某在离现场不远的地方看到了这个事情,所以他就知道这个事。2017年10月20日20时30分许,我和杨某打算去买水果,走到巷子门口,一个穿黑色T恤衫和一个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冲过来打杨某,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从杨某背后用右手勒住他的脖子,穿黑色T恤衫的男子用菜刀想捅杨某的腹部,杨某挣脱了并倒在地上。我记得他们其中一个男子骑在杨某身上,用手打他。杨某说:“不关我事,你的手机不是我扣的。”俩男子停下来看了一下,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还想打杨某,因为杨某大声叫喊所以现场出现了很多人,他们就跑掉了。后来我听杨某说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身上还有一把匕首。那两个男子跑了之后,杨某打电话叫他的表弟陈某过来并从陈某的出租屋拿了两把长刀。三分钟后,他们一人拿着一把刀出去了。22时许,杨某拿了两把刚刚拿出去的刀回出租屋,叫我把刀扔掉。我把两把刀扔在窗外,我扔掉的是一把长刀和一把短刀,长刀上有血迹。大概过了十分钟,杨某打电话叫我和向某带几件衣服去了白云区,住进陈某的朋友帮忙开的小旅馆。我知道扔掉两把刀的位置。
袁某指认出苏某2、陈某、杜某,签认了东瀛尖刀、工艺刀图片并称图片中的两把刀是杨某和陈某使用的工具,还指认出了案发当天22时42分视频截图中杨某、陈某、向某及其本人。
15.同案人杨某、杜某、陈某、吴某武均对其持刀与同案人共同围殴二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杨某、杜某、陈某均看见盛立海拿工具参与围殴被害人,但他们三人对于盛立海是拿刀还是拿棍打被害人不清楚。杜某、吴某武称不知道盛立海参与围殴时是否持刀。
各同案人均对被害人、参与作案的其他同案人及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等作了相应的指认。
16.上诉人盛立海的供述:2017年10月20日20时许,我在番禺区洛浦街西一村某麻将馆打麻将时,王某1打我手机说有一个嫖客搞完不给钱,还跟她打架,让我去看看。我到王某1住处外边院子内,见到里面有一男嫖客还未穿衣服,王某1已经穿好衣服并走出院子。我让嫖客先穿好白色衣服,问他玩完怎么还不付钱,男子说他没钱。我很气愤,冲上去打中他左肩部一拳,他用手叉住我脖子,这时杜某和麻将馆老板“老四”进了院子,杜某将男嫖客拉开,我当时很气愤拿起门口一张方凳打向男嫖客,男嫖客举左手挡,打中左前臂,木凳打烂了。这时吴某武也进了院子,提出男嫖客没钱,押他的手机,男嫖客同意将手机交给我,说他等会儿会回来要手机,然后就离开了。之后吴某武回他的出租屋,我、“老四”、杜某和王某1一起去麻将馆继续打麻将。
大约一个小时后吴某武上来说刚才不给钱的男嫖客回来了,在市场水果摊用匕首捅了杨某的手,叫我去看一下。之后,我和吴某武、杜某下了楼,见杨某右手肘流血,还打算找那台手机看一下是不是捅他的人,我说有开机密码,不让他们开机。
我们向杨某了解对方的衣着、人数等情况,几分钟后吴某武一个人不知道去哪里了。我、杜某、杨某走到吴某武出租屋楼下时,碰到上述男嫖客与一名他带过来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当时杜某在我右前方。男嫖客叫我把手机还给他,我叫他把钱给我,这句话相互说了几次。男嫖客在我身前五、六十厘米处,我怕他有匕首,一边推他不让他靠近我,一边朝身后的巷子退。杨某大声说不能把手机给他,因为对方打了他。之后杨某打手机叫人,后来他老表(陈某)过来了。我没听到他是否叫拿工具过来,因为他们讲家乡话。
这时我已退入巷子内有约2米远,见到有一把长约70厘米的砍刀竖立在墙边,不知道是谁事先放在那里的。杨某过了几分钟又打了一个电话叫人,说什么听不懂。这时男嫖客突然后退跑开。我扭头才发现杨某拿起在墙边的刀去追这个男嫖客,我也跟在他们身后追上去。男嫖客跑前面,穿黑衣服的男子在男嫖客身后。我和杜某刚出巷子,陈某从对面冲出来,一刀砍中杜某头部,杜某流血了,用手抱头对杨某问他老表什么意思,来帮他还被砍,杨某说不管这个,先追吧。
我跟他们出了巷子,见到吴某武在巷子左边,手上有一把很长的钢管刀。杜某在巷子右边,也拿了一把类似长钢管刀。陈某冲在最前边,杨某、杜某、吴某武依次在后边。我追了30多米远时,见到与男嫖客一起过来的男子蹲着,杜某、杨某、吴某武围住该男子,他们怎样砍的我看不清,那里比较黑,砍了约1分钟就出来了。我见杜某头流了很多血,就用手去捂,可能自己的衣服也沾了他的血。
之后,我、杜某、杨某、吴某武4个人回到“老四”的出租屋,“老四”找了一条毛巾去捂住杜某头上的伤口,杜某老婆还责怪杨某说杜某帮他还被他表弟砍伤头,杨某说先去医院治疗。杨某、杜某及杜某老婆去了医院。
我和吴某武在楼下站了一会儿,他说去医院,我们走到离砍伤人地点附近处士多店时,听路人说前边有两个人被打了,流了很多血,再不报警就死人了。我与吴某武都很害怕,他说不去探杜某了,要去买点东西。看他样子要逃跑,我也怕了,将男嫖客的手机扔到大马路上,打王某1手机叫她找出我的身份证、驾驶证准备走。后来我和王某1一起到了增城区。逃跑时杜某打我手机问我在哪里,我说在白云区,之后就关机了,再没有和他们联系过。我一直不知道同案人被抓的消息,后来老家说有公安人员要找我,我估计是这件事,所以才来自首。
我没有动手参与斗殴,没有拿刀去砍。参与砍人的只有他们四个人,各人一把刀。刀具有两种,一种有长铁水管,铁水管有近2米长,刀头的刀较短,另一种是长砍刀。是杨某提出要砍人的,他说过对方搞伤他的手,要砍死他们。他们砍人时我身后有路人,也有本地人。我不知道刀具从哪里来的,也不知道刀具最后的去向,回去“老四”出租屋时已经见不到刀具。事后杜某也问我刀放哪里,我说我怎么知道,他叫我把刀藏好,我说已经不在了,在白云区。他们砍人的时候,王某1和杜某妻子在“老四”的麻将馆内,事后都是我告诉王某1的。王某1问我有没有动手,我说没有,王娟娟说我真傻,当时已叫我把手机给别人,还说我们不应该跑,现在什么都说不清了。
盛立海辨认出同案人杜某、杨某。对其和王某1同居出租屋照片进行了签认。
17.证人林某的证言:杨育华跟一个女的在我位于番禺区大石镇西一七村北街12号二楼租住了十个月左右。
林某指认出租客杨某。
18.证人赵某1指认出被害人赵某2系其儿子。
19.证人吴某一指认出被害人何某1系其儿子。
2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初3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刑终89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杨某、杜某、陈某、吴某武因本案被定罪处罚的事实。
2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盛立海的身份情况。
对各上诉人上诉所提,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本案虽没有确凿的证据能证实盛立海有持刀砍人的行为,但本案由盛立海引发,且其参与了围殴被害人,与持刀参与斗殴的吴某武罪责相当。一审鉴于被害人赵某2对引发本案和使矛盾激化存在较大过错,且盛立海有自首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并判令其对民事赔偿部分负连带责任,量刑及民事诉讼部分处理并无不当。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仅可以对一审的裁判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审判决已明确判令盛立海对同案人的民事赔偿数额负连带责任,故吴吴某一再对该部分判决提出异议并无依据,其对刑事判决部分也无上诉权。
本院认为,上诉人盛立海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盛立海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及矛盾激化存在较大过错,可酌情对盛立海从轻处罚。盛立海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上诉及辩护人所提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小飞
审判员 吴海涛
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书记员 彭 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