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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权均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05-1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刑终8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权均,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开江县,暂住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虹,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权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粤07刑初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权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肖权均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肖权均与被害人胡某于2016年认识,于2017年发展成男女朋友。2018年10月份,被害人胡某为躲避肖权均而到广东省鹤山市0750酒吧工作。2019年3月31日至4月4日期间,被告人肖权均多次拨打被害人胡某的手机号码并向被害人胡某发送威胁、恐吓短信,称欲杀害被害人胡某。2019年4月1日,肖权均去到被害人胡某租住的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0750酒店并入住该酒店,欲强行带走胡某,未果。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肖权均再次去到0750酒店,让他人帮其办理住宿手续后入住该酒店206房。22时许,被告人肖权均趁被害人胡某的同事被害人温某1进入胡某所租住的202房未关房门之际,进入202房,拿出其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温某1、胡某逼至屋内。在见到被害人温某1拿出手机时,以为温某1要报警,肖权均持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温某1的颈部前后。在温某1、胡某反抗过程中,水果刀掉落。被告人肖权均继续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温某1及被害人胡某。期间,肖权均在屋内桌子上拿起一把菜刀砍击二被害人的头、颈等部位,直至二被害人均受伤倒地不起后,被告人肖权均到房间洗手间内清洗血迹,关好房门并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肖权均将作案时所穿衣物扔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墩村一处江里。4月6日4时许,被告人肖权均在逃至湖南省包茂高速凤凰服务区(往湖北方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根据目前情况,被害人温某1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程度,被害人胡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肖权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权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肖权均故意杀害二被害人,多次故意砍击二被害人的头颈部等身体关键、致命部位,砍击力度大,且在庭审中,被告人肖权均对其故意杀害二被害人的主要事实予以否认,没有认罪悔罪表现。综上,被告人肖权均手段恶劣,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以严惩。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肖权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公安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菜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肖权均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案发当时因为担心胡某会叫来同事对其人身造成威胁,才对二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但未致人死亡,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肖权均携带水果刀进入被害人房间。2.肖权均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下手很轻未造成致命伤,也未事先携带作案工具到现场,从使用的作案工具、力度等方面综合考虑,肖权均的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3.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望对肖权均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肖权均与被害人胡某于2016年相识,2017年成为男女朋友。2018年10月份,胡某为躲避肖权均而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0750酒店的酒吧工作,并租住在该酒店202房。2019年3月31日至4月4日期间,肖权均多次向胡某发送威胁、恐吓短信,称欲杀害胡某。4月1日,肖权均至胡某租住的酒店,欲强行带走胡某未果。4月4日20时许,肖权均再次去到该酒店,并入住206房。22时许,肖权均趁胡某的同事被害人温某1进入202房未关房门之际,闯进该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温某1、胡某逼至屋内。当见到温某1拿出手机时,以为温某1要报警,肖权均持水果刀捅刺温某1颈部等部位。温某1、胡某奋力反抗,肖权均的水果刀掉落在地。肖权均在屋内桌上又拿起一把菜刀砍击二被害人的头、颈等部位,直至二人均受伤倒地没有声息后,关好房门逃离现场。4月6日4时许,肖权均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温某1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程度,胡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鹤山市公安局〔2019〕鹤公刑勘字100号《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图片证实,鹤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9年4月4日23时33分至4月5日0时22分对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沙坪街道0750酒店202房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现场的西面是0750酒吧,现场所在楼楼高两层,202房位于第二层。202房为一房一卫结构,门锁无异常。在202房西侧的走廊地面上见有一搓黑色毛发,标记为1号毛发(实物提取),距离1号毛发北侧1米处毛毯地面上有一处面积为7×5厘米的侵染状血迹,标记为2号血迹(棉签提取)。202房大门为单开木门,呈开启状,从门进入房间,在房间门口地面上见有一处面积为90×90厘米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3号血迹(棉签提取),紧邻3号血迹的东侧地面有一处面积为90×70厘米的混合状血迹,标记为4号血迹(棉签提取),紧贴房间门口的西北墙下有一个衣柜,衣柜东侧的梳妆台台面上见有风筒、纸巾和一把黑色胶柄菜刀(实物提取),菜刀上见有毛发和血迹(分别在菜刀刀刃、菜刀刀柄与刀刃结合部、菜刀刀刃前端用棉签提取到血迹一份,在菜刀刀柄上用棉签提取到可疑斑迹一份),在房间北侧地面上散落着染满血迹的被单和拖鞋,该处地面上有一处面积为38×25厘米的混合状血迹,标记为6号血迹(棉签提取),紧邻6号血迹的东侧地面上有一处面积为80×70厘米的混合状血迹,标记为7号血迹(棉签提取)。在房间的北墙下有一个电视柜、鞋柜和一个餐桌,在电视柜东侧、7号血迹的东北侧有一处50×40厘米的混合状血迹,标记为8号血迹(棉签提取)。在房间的南墙下有两张床,其中在西侧床的床罩中间有一处面积为45×20厘米的擦蹭状血迹,标记为9号血迹(棉签提取),在房间的西侧墙上、西侧床铺的床尾上沿有一处面积为35×30厘米的擦蹭状血迹(棉签提取),该处血迹距离地面高100厘米,在房间南墙上、西侧床铺床头上沿有一处面积为18×3厘米的点状血迹(棉签提取),该处血迹距离地面高120厘米。在东侧床铺上见有一黑色女式手提包(实物提取)和一个黑色塑料袋,手提包内有四张银行卡和两张名为“胡某”的身份证(实物提取)等物品,身份证号码均为513023199403071849,在床铺中间和床铺西南角上有两处侵染状血迹,分别记为10号血迹(棉签提取)和11号血迹(棉签提取),在东侧床铺下方地面上有一处面积为100×48厘米的混合状血迹,标记为12号血迹(棉签提取),在西侧床和东侧床之间有一床头柜,床头柜上见有一部手机(实物提取),手机屏幕右下角处上有一处面积为4×0.5厘米的滴落状血迹(棉签提取)。勘查房间大门门把手,在房门内侧门把手上见有擦蹭状血迹(棉签提取),在房间内的西南侧是卫生间,卫生间门口朝北,呈开启状,在距离地面高100厘米处、卫生间门口东侧墙角上有一面积为6×15厘米的擦蹭状血迹(棉签提取),进入卫生间,在卫生间门口地面上有一面积为45×8厘米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13号血迹(棉签提取),在13号血迹的南侧地面上有一处面积为30×5厘米的滴落状血迹,标记为14号血迹(棉签提取),在卫生间的南侧墙下有一洗手台,在洗手台上放有化妆袋和化妆品等物,在洗手台西北侧上有一处面积为20×28厘米的混合状血迹,标记为15号血迹(棉签提取),在卫生间的西侧是沐浴间,紧贴卫生间门口西侧地面有一个垃圾桶,在垃圾桶内有一条绿白色格子毛巾(实物提取),在毛巾中部用剪刀提取到点状血迹一份(剪取),在毛巾上右侧用剪刀提取到点状血迹一份(剪取)。
勘验检查206房情况:202房的南侧为206房,206房为一房一卫结构,在床头柜上见有一个矿泉水瓶(实物提取)和一个白色塑料袋,打开矿泉水瓶(在矿泉水瓶口用棉签提取到擦蹭物一份)。
勘验检查202房外围情况:202房的西侧是走廊,走廊的北侧有一双开铁门,从门出去为二楼楼梯间,在楼梯间地面上有一处面积为12×5擦蹭状血迹(棉签提取),沿该楼梯间的西侧行至西侧的办公楼有一楼梯,沿该楼梯可以行至一楼0750酒吧的停车场,在该处西侧一楼楼梯阶上有一处面积为1×0.5厘米的擦蹭状血迹(棉签提取)。
2.鹤山市公安局〔2019〕鹤公刑勘字100-1号《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图片证实,鹤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9年4月20日11时20分至12时0分对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0750酒店202房进行复勘。经复勘,从门进入202房,在房间的南墙下有两张床(床头朝南),床上放有床垫,掀开东侧床铺上的床垫及床架,距离房间南墙60厘米、东墙180厘米的东侧床铺下方地面上见有一把木柄水果刀(实物提取,未检见指纹),水果刀刀刃上见有“十八子作”字样,水果刀刀刃长14厘米、刀柄长10.5厘米、刃宽2.8厘米,在水果刀刀柄上见有血迹(棉签提取),在水果刀刀柄上用粘取器提取到粘取物一份,在水果刀刀尖上见有血迹(棉签提取),在水果刀刀刃中段上见有血迹(棉签提取)。水果刀南北两侧地面上均见有一个白色盒子,盒子上见有“益生菌固体饮料”字样,其中南侧盒子标记为1号盒子(实物提取,未检见指纹),1号盒子上见有血迹(棉签提取);北侧盒子标记为2号盒子(实物提取,未检见指纹);2号盒子上见有血迹(棉签提取)。在东侧床铺床尾的下方地面上见有一块手表(实物提取,未检见指纹),其余未见明显异常。
3.鹤山市公安局〔2019〕鹤公刑勘字107号《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图片证实,鹤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9年4月8日10时46分至10时59分对鹤山市公安局停车场一辆黑色东风日产三厢小汽车进行勘查。经勘查,该小汽车车牌号为渝A×××××,在小汽车驾驶位车门内侧上、主驾驶位上和方向盘上均见有血迹,各用棉签分别提取擦拭物一份。打开副驾驶位车门,在小汽车副驾驶位上见有血迹,用棉签提取到擦拭物一份;在副驾驶位座椅下方见有一顶黑色的鸭舌帽,在鸭舌帽内沿用粘取器提取到粘取物一份;在鸭舌帽内侧见有血迹,用剪刀提取到血迹一份;在鸭舌帽右侧、左侧和舌沿上各用剪刀分别提取到可疑斑迹一份。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情况
(1)鹤山市公安局江公(鹤)搜查字〔2019〕00085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江公(鹤)扣字〔2019〕0374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9年4月6日抓获肖权均时,当场对肖权均人身进行搜查,并对在其身上搜获的一台VIVOY75A手机(正面白色,背面金色,手机号码为158××××4052,IMEI1为867769034411076,IMEI2为867769034411068)进行扣押。
肖权均对该手机进行了指认确认。
(2)扣押笔录、江某(鹤)扣字〔2019〕0378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9年4月6日在鹤山市公安局内对在0750酒店202房现场勘查时提取疑似作案工具一把菜刀(不锈钢菜刀,黑色刀柄,刀身长约14厘米,刀柄长约6厘米,刀身上方带有一个圆孔),侦查人员对该菜刀予以扣押。
肖权均对该菜刀进行了指认确认。
(3)扣押笔录、公(鹤)扣字〔2019〕0370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于2019年4月5日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同兴路与大新路交汇处的马路边扣押一辆号牌为渝A×××××的黑色日产轩逸牌三厢小轿车。
胡某江对该小汽车进行了指认确认。
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将该小轿车发还给胡某江。
(4)扣押笔录、江某(鹤)扣字〔2019〕065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肖权均于2019年6月13日在鹤山市看守所对在渝A×××××的黑色日产轩逸牌三厢小轿车副驾驶位座椅下方勘查发现的一顶黑色鸭舌帽(灯芯绒布料,帽子前面带有“Champion”字样)进行指认,并称该鸭舌帽是其案发当晚在现场所戴帽子;侦查人员对该鸭舌帽予以扣押。
肖权均对该帽子进行了指认确认。
5.鹤山市公安局江公(鹤)调证字〔2019〕00210、0020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资料证实,鹤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9日分别向江门市中心医院、江门市人民医院调取被害人温某1、胡某的住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资料,证实被害人胡某、温某1的受伤情况及医疗情况等。
(1)江门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资料证实,被害人温某1入院时间为2019年4月5日4时08分,手术时间为2019年4月5日4时50分至12时20分,入院诊断为全身多处刀砍伤。其中①多发颅骨骨折②头部多发损伤③头部血肿④右肱三头肌断裂⑤右侧尺动脉断裂⑥右侧尺神经、正中神经挫裂伤⑦右侧桡尺腕伸肌断裂⑧左侧第2-5指深浅屈肌腱断裂、第1指深屈肌腱断裂⑨左侧第1-5指伸肌腱断裂⑩左侧第五掌骨骨折、第1拇指不完全离断?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血管、神经损伤?失血性休克。
(2)江门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资料证实,被害人胡某入院时间为2019年4月5日1时50分,手术日期为2019年4月5日,初步诊断为①后颈部多处刀伤②双手刀砍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开放性骨折③头皮、耳部、左前臂多处皮肤裂伤④眼部、鼻部软组织损伤。
6.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某(司)鉴(DNA)字〔2019〕04099号《鉴定书》证实,(1)在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0750酒店202房提取的7号血迹、西侧墙上血迹、10号血迹、12号血迹、手机上血迹、毛巾上中部血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温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2×1025。(2)菜刀刀刃上血迹、菜刀刀刃前端血迹、11号血迹、毛巾上右侧血迹检出STR分型与温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2×1025。(3)2号血迹检出人血,其18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胡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5.99×1022。(4)3号血迹检出人血,其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胡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08×1023。(5)6号血迹检出人血,其19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胡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49×1024。(6)内侧门把手上血迹检出STR分型与胡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95×1025。(7)4号血迹、8号血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胡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95×1025。(8)13号血迹检出STR分型与肖权均血痕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64×1029。(9)9号血迹、南墙上血迹、14号血迹、15号血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肖权均血痕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64×1029。(10)矿泉水瓶口擦拭物、肖权均右手指甲拭子、肖权均左手指甲拭子的STR分型与肖权均血痕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64×1029。
7.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某(司)鉴(DNA)字〔2019〕04221-1号《鉴定书》证实,(1)2号盒子上血迹、1号盒子上血迹、水果刀刀刃中段血迹、水果刀刀尖上血迹、水果刀刀柄上血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温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2×1025。(2)水果刀刀柄粘取物的STR分型与温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2×1025。
8.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某(司)鉴(DNA)字〔2019〕04095号《鉴定书》证实,(1)渝A×××××主驾驶位上血迹、渝A×××××副驾驶位上血迹、渝A×××××驾驶位车门内侧上血迹、渝A×××××方向盘上血迹、黑色鸭舌帽内侧血迹、黑色鸭舌帽左侧可疑斑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肖权均血痕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64×1029。(2)黑色鸭舌帽右侧可疑斑迹检出人血,其STR分型与温某1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32×1025。
9.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鹤公(司)鉴(临)字〔2019〕04048号《鉴定书》证实,温某1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程度。
10.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鹤公(司)鉴(临)字〔2019〕04049号《鉴定书》证实,胡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一级程度。
11.广东省鹤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鹤公(司)鉴(临)字〔2019〕04044号《鉴定书》证实,肖权均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程度。
12.户籍材料证实,肖权均的基本身份情况,其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肖权均系在逃往外地的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14.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0750酒店入住信息、住宿记录图片证实,肖权均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1时46分、2019年4月1日21时30分登记入住0750酒店;胡某于2019年4月2日登记入住202房;张某林于2019年4月4日19时46分登记入住206房;温某1于2019年3月18日登记入住221房。
15.鹤山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1)2019年6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侦查人员已将肖权均身上搜获的VIVO手机和酒店现场勘查提取到胡某的手机交由鹤山市公安局网警大队进行手机数据恢复。
(2)2019年9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在对案发现场勘查时现场提取到一台黑色OPPO手机,后经核查确认该手机所有人为胡某。民警在提取该手机后已立即进行封存并由专人保管。因案发后被害人胡某住院治疗,民警未能在第一时间在其在场情况下对该手机进行核实和取证。2019年5月24日,民警在胡某身体条件允许情况下对该手机进行提取。
(3)2019年11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已委托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2019年4月20日在鹤山市沙坪街道0750酒店202房案发现场内复勘现场提取的相关物证与江某(司)鉴(DNA)字〔2019〕04099号鉴定书进行了DNA分型检验和同一认定,出具江某(司)鉴(DNA)字〔2019〕04221号鉴定书并附案。后经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江某(司)鉴(DNA)字〔2019〕04221号鉴定书中出现错误。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6日更正错误后出具江某(司)鉴(DNA)字〔2019〕04221-1号鉴定书予以替换。
16.鹤山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9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2019年4月4日鹤山市沙坪街道0750酒店202房故意伤害案现场勘查的说明》、《关于肖权均涉嫌故意杀人案中二被害人伤情的说明》证实,(1)〔2019〕鹤公刑勘100号现场勘查笔录中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缺漏提取手机一项,应增加“名称:手机;基本特征:黑色;数量:1部;提取方法:实物提取;提取人:刘某、李华龙”。(2)2019年4月4日鹤山市沙坪街道0750酒店202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现场勘查完毕后辖区派出所已将202房间大门锁闭后贴上封条并拉上警戒带的方式封存;后根据侦查线索于2019年4月20日进行复勘,在现场的床底地面上发现并提取水果刀一把;现场床铺与地面之间有缝隙,可以在不掀开床将水果刀扔到床底下;水果刀上的血迹已凝结,是何时粘上的无法进行时间鉴定。(3)〔2019〕鹤公刑勘100号照片卷中的第11页下侧照片下的标注文字“戒指”更改为“南墙”。(4)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温某1颈前部有两处长度分别为12.0厘米、1.0厘米的缝合创,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范围等情况综合分析,温某1颈部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因无明显的工具特征,故无法推断确切的工具。(5)经法医检验分析,被害人温某1头部、面部、颈部及双上肢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不符合菜刀刀背敲打所致;被害人胡某头部、颈部、项某、右肩部及双手等部位的创口和划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面部、眼部、左前臂及右上臂等部位的挫擦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均不符合菜刀刀背敲打所致。
17.《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鹤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18日将案发现场0750酒店二楼走廊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帽子(黑色,灯芯绒布料,帽子前面带有“Champion”字样)一顶、菜刀(不锈钢菜刀,黑色刀柄,刀身长约14厘米,刀柄长约6厘米,刀身上方带有一个圆孔)一把、水果刀(不锈钢水果刀,刀身长约14厘米,刀柄长约10厘米,棕色刀柄)一把、VIVOY75A手机(正面白色,背面金色,手机号码158××××4052)一台、OPPO手机(正面黑色,背面紫色,手机号码137××××7101)一台随案移送给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其中,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给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其余物品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物证管理中心。
18.鹤山市公安局鹤公(中山)现检〔2019〕第250号《现场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尿液检测,肖权均对吗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结果呈阴性。
肖权均对上述检测结果进行了指认确认。
19.鹤山市公安局江公(鹤)调证字〔2019〕0020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监控截图、监控视频证实,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5日调取了0750酒店前台、背面停车场、二楼走廊从2019年4月4日19时30分至23时30分的监控视频。
(1)视频监控截图证实,2019年4月4日21时54分56秒,胡某进入202房间;22时18分许,温某1进入202房间;22时18分53秒许,肖权均推开202房门进入并关上房门;22时34分25秒,肖权均赤裸上身,头戴鸭舌帽,背单肩包走出202房间并关上房门。
肖权均对上述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确认。
(2)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4月4日19时42分42秒,张某林来到酒店前台,期间曾两次离开又进入酒店;19时51分48秒,办理入住手续后离开。20时03分,肖权均驾驶车辆到达0750酒店后方停车场,并停泊在靠近后门楼梯位置;20时08分46秒,肖权均下车并走上后门楼梯。21时54分54秒,胡某进入202房间;22时18分40秒,温某1敲202门后进入房间,进入后掩上房门但未关上;22时18分45秒,肖权均从206房间走出,上身穿白色T恤,头戴深色鸭舌帽,背深色单肩包;22时18分53秒,肖权均推开未关紧的202房门并进入,随后关上房门;22时34分19秒,房门打开,肖权均赤裸上身,头戴鸭舌帽,手拿一团白色物品,背深色单肩包走出202房间,走出后关上房门;22时34分32秒,肖权均从二楼楼梯间离开;22时36分09秒,肖权均赤裸上身从后门楼梯下到停车场,随后驾车离开;22时34分50秒,202房门打开;22时41分09分,胡某从房间内走到走廊后倒下;22时42分07秒,胡某被他人发现受伤。
20.提取笔录、提取图片证实,民警对在0750酒店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时提取到的被害人胡某所有的一台涉案OPPO手机(黑色OPPOFindX,号码137××××7101。IMEI1:867278040696571,IMEI2:867278040696563)内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通过拍照方式对电子数据予以取证。
该手机与备注为肖权均的139××××6408号码的通话记录证实,(1)4月2日,该手机分别在13时43分、44分、54分未接肖权均来电3次,18时28分未接1次,均响铃50秒;(2)4月3日,该手机分别于5时39分、40分拨打肖权均电话2次,均未接通;(3)4月4日,该手机分别于4时50分至5时28分未接肖权均来电10次,均响铃50秒;12时14分未接肖权均来电1次,响铃18秒;23时47分拨打肖权均电话一次,未接通。
该手机与备注为肖权均的139××××6408号码的短信记录证实,(1)3月31日1时39分,肖权均发送“天生傲骨,没办法低头,你可以高估你的智商,但也别忘了我的手段,你若执意那我也不会等了!等来等去就是没必要了!希望你下班后能及时联系我!我在老地方开好房间里等你!你跟你老大说我搞事!如果你觉得我要搞事情!除非你真的想我们阴间见!我这是最后一次叫你一声老婆!希望你能明白!原谅我!”(2)3月31日3时28分,肖权均发送“你到底想怎么样!你给我把话说清楚!”、“你倒是可以接电话把话说清楚!你要往死里逼那就不用说什么了!”(3)3月31日3时54分,肖权均发送“你今天晚上不打电话过来!就结束我们的所有一切!我给你时间考虑我们见面!而你这样对待我的!你妈的你不会死得难看的,老子跟你一起死!明天等你!等会儿把所有视频全部发给你公司的人!你狠就狠吧,反正都是往死里整了!”,胡某回复“不好意思,我已经报警了,谢谢你的威胁。”,肖权均回复“无所谓”、“死都不在乎了,还怕这些!你真的幼稚可笑!”。(4)3月31日4时15分,胡某发送“我是幼稚,你继续威胁我,包括我的同事,你始终是这样,没办法。”(5)3月31日7时22分,肖权均发送“到时候不管你几个人!或者在那里!我会陪着你一起度过那一刻的!我给你好的”。(6)4月4日,肖权均发送“是你让我狠下心去杀你了,你就玩开心了”。
胡某对上述提取的图片进行了指认确认。
21.鹤山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鹤公(网安)勘[2019]065号《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受理检材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证实,被害人胡某所持手机OPPOFindX(137××××7101)中与备注为肖权均的号码(139××××6408)之间的短信来往内容、通话记录等。
短信来往内容:(1)胡某手机号码与肖权均号码于2019年3月31日的短信来往内容。3月31日1时39分、3时28分、3时33分、3时54分、4时、4时1分、4时15分、7时22分的短信来往内容与上述从被害人胡某所有的一台涉案OPPO手机(黑色OPPOFindX,号码137××××7101。IMEI1:867278040696571,IMEI2:867278040696563)中通过拍照方式提取的短信记录一致。(2)胡某手机号码与肖权均号码于2019年4月2日的短信来往内容。2时14分肖权均发送“谢谢你的那么绝情与肯定,这一切都是你选择了的,你选择了我走的绝路也就是选择了你自己走的绝路,来生再也不想遇见你了,生死的选择你太有出息了,感谢你,绝笔”;2时16分胡某发送“不跟你在一起就是绝路你用威胁逼我跟你在一起?”;18时30分肖权均发送“是你逼死我的,我做鬼也不会放过你的,贱人。骗子骗子”;19时14分胡某发送“我没有你用那些极端的方式逼着我跟你在一起我受不了跟你好好谈你不满意你只坚持你自己的不尊重别人的想法各有各要做的事”;20时06分肖权均发送“我已经被你这样欺骗的到了极限了!昨晚我很相信你的,要不早就吞下那药了。而你一次一次的欺骗我?既然你这么绝情。我的耐心到了极点了。我的生与死看你的选择。从这一刻起我不会劝说你一句。你就看好结果。”;21时24分胡某发送“你一次次威胁我把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弄死我再药死你自己是你一直要害我恶狠狠的逼我跟你走还揣着刀子你这样任谁谁不害怕谁不想跑你到现在都不反省把什么都怪罪在别人的身上每个人的生命都是自己选择怎么活的”。(3)胡某手机号码与肖权均号码于2019年4月4日的短信来往内容。1时08分肖权均发送“你早上打电话做什么?我在火车上,你到底想纳闷,老子找你家人去,不闹个天翻地覆的!你早上来电话想说什么?”;4时59分肖权均发送“贱人你怎么不说话呀不说话了”;5时15分肖权均发送“是你让我狠下心去杀你了,你就玩开心了”。
通话记录:(1)胡某所持手机OPPOFindX(137××××7101)中与备注为肖权均的号码(139××××6408)之间的通话记录,与上述从被害人胡某所有的一台涉案OPPO手机(黑色OPPOFindX,号码137××××7101。IMEI1:867278040696571,IMEI2:867278040696563)中通过拍照方式提取的通话记录一致。(2)肖权均被抓获时所搜获手机(158××××4052)的通话记录,显示该手机于2019年4月5日0时37分7秒至3时11分15秒与198××××9790(许某1)、182××××3396(许某1给的回乡搭客司机号码)、139××××6506(胡某江)等号码有多次通话记录。
22.证人许某1(肖权均前妻)证言:其与肖权均2019年3月离婚。4月5日0时30分许,肖权均让其帮他找个手机、准备几百块钱和收拾几件衣服。其帮肖权均收拾了几件衣服,给了他800元现金,并将他母亲的一台VIVO手机(正面白色,背面金色)和其儿子原先使用的158××××4052的手机卡给他。肖权均开车走后,又打电话让其登陆他微信找回乡搭客的号码,其将一个182××××3396的号码发给了肖权均。当天见到肖权均一只手腕用蓝色小毛巾包着,肖权均说有点伤,但没说怎么弄伤的。两年前,其知道肖权均与一个开江县本地胡姓女孩在一起。肖权均平时使用的号码是139××××6408。
经辨认混杂照片,许某1辨认出肖权均。
23.证人胡某江(肖权均朋友)证言:渝A×××××的黑色日产牌轩逸轿车是其所有。2019年4月3日14时许,肖权均找其借过车去佛山接他情人,4月5日2时许,肖权均将车还回。民警在其车上搜获的一顶黑色棒球帽,不是其的。
经辨认混杂照片,胡某江辨认出肖权均就是借车的老乡。
24.证人林某1(胡某同事)证言:其租住0750酒店213房。2019年4月4日22时30分许,其听到外面有人喊救命,后走出房间,发现二楼走廊中间胡某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上,头发散乱,满身血迹,已经说不了话。202房内还有温某1趴在房间靠门的地上,头发散乱,全身沾满血迹。其立刻拨打120。
林某1对案发当晚22时42分16秒0750商务酒店视频监控截图中躺在走廊上的胡某和站在旁边的其本人进行了指认,并指认说温某1就在旁边房间内。
25.证人李某恒(胡某同事)证言:其在0750酒店担任前台。2019年4月4日19时许,一名男子来到大堂说要开一间房,其问那男子要单人间还是双人间,那男子说要问问他朋友。那男子走到酒店外一辆白色小车旁问车某的人,后那男子要求入住靠近员工通道那一边的房,其安排他入住到206房。因酒店没设置204房,206房就在202房隔壁。
经辨认混杂照片,李某恒辨认出张某林就是办理登记入住206号房手续的那名男子。
26.证人李某(胡某同事)证言:其是0750酒吧总监。2019年4月4日22时,其接到前台电话说同事胡某被人砍伤,其马上去了解情况,并通知前台报警。其到场后看到胡某趴在走廊通道地上,颈部流血,左手腕被刀砍开三瓣,温某1趴在房间里全身刀伤,头部还可以转动,胡某和温某1都不能发出声音。后翻查酒店的视频监控,根据那男子的特征,其确定走进202房的男子是胡某的前男友。胡某和她前男友经常在0750酒吧吵闹。胡某和她朋友都对其说过胡某曾经于2017年被她的前男友捅伤过,但胡某没有追究。胡某的前男友之前去过0750酒吧几次,都是去找胡某的,还在酒吧大闹过两次。
经辨认混杂照片,李某辨认出肖权均就是胡某的前男友。
27.证人李某仪(胡某同事)证言:其是0750酒店的旅业主管。胡某是酒吧舞蹈员,在202房居住了近一个月。案发时,其和同事跑到二楼,看到胡某趴在二楼走廊她房间门口外面,当时最先发现胡某受伤的一名员工站在胡某身边。酒吧员工报警并打了120,之后医院工作人员和民警先后到场处理。在胡某受伤前两三天,胡某前男友肖权均曾经到0750酒店并开了203房入住,就在胡某的202房对面。次日中午,胡某突然拎着包到前台很慌张地跟其说:“快点让我进去(前台工作间),有人要杀我。”其了解情况后,将胡某藏好。胡某说她前男友带着刀过来要带她离开酒店,她没办法就假装答应她前男友的要求,趁她前男友在搬她行李时,跑到一楼找地方藏起来。还说昨天晚上她前男友曾用手掐她脖子,她就拿刀片划自己的手,以自杀相威胁让她前男友放手。经过胡某这次的求救事情,其知道胡某的前男友叫肖权均。
经辨认混杂照片,李某仪辨认出肖权均就是胡某的前男友。
28.证人张某(胡某母亲)证言:2017年初,胡某将肖权均带回家时,其才知道二人正在谈恋爱。当年8月下旬,胡某说她和她妹妹被肖权均用刀砍伤,肖权均被警察抓了。2018年11月左右,肖权均用微信发了一些胡某工作时跳舞的视频以及他与胡某恩爱的不雅视频和照片,并让其管好其女儿。肖权均还发短信威胁胡某父亲,内容为“如果我制造一种意外的车祸,你们觉得怎么样”。我们不让胡某和肖权均交往,但胡某说她不敢分手,怕肖权均做出一些不利于家人的事。
经辨认混杂照片,张某辨认出肖权均。
29.被害人胡某的陈述:2019年4月4日22时30分许,同事温某1来202房找其一起上班,温某1进入房间后未关门,肖权均闯进房间并把门反锁。肖权均从身上拿出十几公分长的水果刀,逼迫其与温某1到房间里边。温某1拿出手机,肖权均以为温某1要报警,上前殴打温某1,并争抢手机。其一直打肖权均,并对肖权均说让温某1走。不知道怎么回事,其看到温某1头部流血。其看到肖权均的水果刀掉到地上,被一块布遮住,其用手把肖权均拦住,不让肖权均看见那把水果刀。其和温某1被肖权拳打脚踢,地面上很多血,其和温某1使劲挣扎并大喊救命。肖权均从桌子上拿了一把菜刀,先砍了温某1几下,然后往其头部砍了几刀。其用手挡住菜刀,双手被砍伤。肖权均一边砍,一边用菜刀面拍打其头部,其一直用手护着头部。后来其头晕,趴在地面上,一动不动。肖权均看见其不动了,走过去打温某1。过了一会,肖权均把温某1抱到其的身边。接着肖权均走进洗手间,其听见水声。肖权均从洗手间出来,看了其和温某1一下,走出房间并把门关上。其和温某1后被送到医院。当晚肖权均身穿白色V领短袖,戴一顶鸭舌帽子。肖权均不停骚扰、威胁其及其家人,还发过一些不雅视频和威胁的话给其父母。
经辨认混杂照片,胡某辨认出肖权均,并指认出案发当晚肖权均使用的菜刀和水果刀。
30.被害人温某1的陈述:2019年4月4日22时20分许,其过去202房找同事胡某一起去上班。其正要关门时,胡某的前男友突然闯进了房间,并把门反锁了,从腰间位置拔出一把水果刀,他拿着水果刀逼其和胡某进去房间到靠近窗口的那张床边,其还拿出手机给了他。随后他用水果刀插进其颈部下面那里,还往其后脑勺位置插了一下,其身体出了很多血,其把水果刀从他手上抢过来,扔到床底下。他有刀后,就对其拳打脚踢,又用手掐胡某脖子。过了一会,他看见房间一张桌子上有一把菜刀,又拿着菜刀砍胡某的脖子,还往胡某身上砍。他随后拿着菜刀在房间里追着砍其,其头、脸和双手均被砍伤。
胡某前男友头上戴着一顶鸭舌帽子,背着一个挎包,上身穿着一件有纽扣的短袖衣服。其之前听胡某说过她前男友不停纠缠骚扰她,还听同事说过在事发前几天,胡某前男友来过胡某宿舍,并强行要求胡某跟他走。
经辨认混杂照片,温某1辨认出肖权均就是用菜刀砍伤其的胡某的前男友。温某1指认出当时那名男子用来砍其的菜刀和用来插其的水果刀。
31.肖权均的供述。肖权均供认在202房用房内的菜刀砍了女友胡某和胡某的女同事,其中砍了胡某颈、肩部两三下和头脑顶部四五下,砍了胡某女同事的脖子和后脑勺几下。案发后,其在车牌为渝A535(尾数两位号码不记得)的黑色日产小轿车上换了一套干净的衣服。回到新塘后,其将作案时穿的衣服、球鞋、胸挎包以及手机等物品都扔到增城大墩村的一处江里了。
经辨认混杂照片,肖权均辨认出胡某;张某林就是用身份证帮其开了0750酒店206房的“老排”;指认出案发当晚使用的菜刀及案发当晚所戴的帽子;指认出0750酒店监控视频截图中2019年4月4日21时54分56秒进入房间的女子为胡某、22时18分39进入同一房间的女子为胡某的朋友、22时18分52秒进入同一房间的戴着鸭舌帽男子为其本人、22时34分25秒离开房间没有穿上衣、戴着鸭舌帽的男子为其本人;指认了作案现场及丢弃作案衣物的地点等。
关于上诉人肖权均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1.被害人温某1、胡某的陈述均证实本案中的水果刀系肖权均从身上拿出,其中温某1被肖权均持该水果刀刺中颈部及后脑勺位置;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温某1头部、面部、颈部等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侦查机关在现场起获一把水果刀,该刀刀刃中段、刀尖、刀柄上均检出温某1的血迹。故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肖权均携带水果刀进入现场伤害被害人温某1的事实。2.肖权均多次向被害人胡某所发的短信中均称要杀害胡某,也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水果刀;《鉴定意见》、入院记录、手术记录、被害人温某1、胡某的陈述、肖权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肖权均分别持水果刀、菜刀先后多次捅刺、砍击二被害人的头颈部等身体要害部位,且砍击力度大,致二被害人倒地不起、流血不止后还关上房门逃离现场。由此可见,肖权均杀害二被害人的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3.肖权均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刀对自己的女友及无辜者实施杀害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作案手段凶残,后果严重,原判对其判处无期徒刑,量刑适当,肖权均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肖权均从轻处罚缺乏依据。综上,肖权均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权均持刀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权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因其作案手段凶残,造成的后果严重,故不予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肖权均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光昶
审判员  赵志春
审判员  黄子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晓璇
张颖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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