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玉喜:
你因诈骗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刑初789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刑终79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周某某购房款人民币36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现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认定你诈骗的事实,有你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尚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1、郭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借款借据、借条、银行账户转账凭条等客观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你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虚构开发房产需要资金事由,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随意出具借条,让多名被害人误认为你有偿还能力,取得资金后未将钱款用于借款时承诺的用途,而是用于还账、购买彩票、日常开销等,导致无法归还并长期潜逃在外。你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你提出周某某购房款人民币36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的申诉理由。经查,你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给尚某的事实,又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周某某,骗取钱财后用于归还利息和个人开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诈骗并无不当。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现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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