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苏刑申335号
沈佩:
你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服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刑初34号刑事判决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刑终336号刑事裁定,以“你没有帮助何某强奸谷某,不构成强奸罪;原审法院认定你有劣迹酌定从重处罚错误;在何某等人犯罪中,你也是受害者;原审法院将扣押中国银行账号5746.32元及孳息发还给被害人是错误的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现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你提出没有帮助何某强奸谷某,不构成强奸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明知被害人谷某害怕何某,也明知被害人谷某不愿意与何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对被害人谷某采用骗、劝、拽等手段,为何某两次强奸谷某提供帮助。该事实得到了证人卢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谷某的陈述、何某和你本人供述的印证。现在你提供被害人谷某证实何某第一次没有实施强奸、第二次强奸与你无关的证言和情况说明,与原审被告人何某、你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矛盾,也与被害人谷某在侦查阶段的陈述相矛盾,谷某亦未对其作出该矛盾的陈述作出合理说明,不能证明何某第一次没有对谷某实施强奸,也不能证明何某对谷某实施第二次强奸时你没有提供帮助。故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你提出原审法院根据你有劣迹酌定从重处罚是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容留他人吸毒并不能吸收你自己的吸毒行为,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在先,其他犯罪行为处罚在后,被罚款确属劣迹,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原审法院对你的量刑是恰当的。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你提出在何某等人犯罪中,你也是受害者的申诉理由。经查,在何某等人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中,你确实也是被害人,但不是你参与实施犯罪的理由,人民法院对你参与和实施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你提出原审法院对扣押你5746.32元及孳息发还给被害人是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扣押你的财产,因你参与实施了敲诈勒索罪应当对退赔被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对扣押财产发还给被害人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现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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