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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士山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07-2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刑更252号

罪犯万士山,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罪犯万士山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以罪犯万士山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士山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万士山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共获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优秀、良好、优秀。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改造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万士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万士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四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慈年

审判员  焦 宏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克仰志

书记员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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