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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言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07-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刑更267号

罪犯李言,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罪犯李言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赃物变现后及赃款退赔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2018年11月29日本院以(2018)豫刑更7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言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以罪犯李言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9日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磊、路丽娜,河南省新乡监狱指派警察朱耀鹏、刘义龙出庭履行职务,河南省人大代表张帆受邀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乡监狱认为,罪犯李言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罪犯李言符合规减刑要求,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罪犯李言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言获得表扬1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为3次优秀,6次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言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减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言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42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兴福

审判员  焦 宏

审判员  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康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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