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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忠王进忠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05-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刑更28号
罪犯王进忠,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罪犯王进忠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以罪犯王进忠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进忠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没有故意犯罪。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进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进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刑期自2019年10月17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慈年
审判员  焦 宏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克仰志
书记员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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