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腾飞,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罪犯丁腾飞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226.76元。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以罪犯丁腾飞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腾飞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为2018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没有故意犯罪。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腾飞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对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丁腾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期自2020年1月30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兴福
审判员 焦 宏
审判员 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康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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