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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04-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刑更498号
罪犯王洪光,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永城市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罪犯王洪光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1月29日本院裁定不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以罪犯王洪光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光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8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为1次优秀,5次良好,1次一般,1次较差,且提请减刑前最后一次评定为良好。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洪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洪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42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仝兴福
审判员  焦 宏
审判员  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永涛
书记员刘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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