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党玉超,女,199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罪犯党玉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党玉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党玉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党玉超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共获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一般、优秀。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改造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党玉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党玉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四二年一月二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慈年
审判员 焦 宏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克仰志
书记员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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