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同珍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2-0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刑更847号

罪犯王同珍,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辉县市人,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罪犯王同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以罪犯王同珍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同珍自入狱以为,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为6次良好。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同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对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同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42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青松

审判员  吴金鹏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鑫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