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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帅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1-27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刑更592号

罪犯邢帅涛,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孝感监狱服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鄂孝感中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帅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邢帅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5)鄂刑一终字第00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孝感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鄂监刑减字第611号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11月3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提出,罪犯邢帅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邢帅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帅涛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2017年1月16日入监服刑以来,已经过三年以上。在此期间,获得2017年9月表扬,2018年2月表扬,2018年7月表扬,2018年12月表扬,2019年6月表扬,2019年10月表扬,2020年2月表扬,共计获得七个表扬。

本院认为,罪犯邢帅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已获得七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且无期徒刑已执行三年以上,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邢帅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2042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莉

审判员  王青

审判员  严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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