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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07-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刑更90号

罪犯张磊,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鄂荆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部分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鄂刑二终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对张磊的死缓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鄂刑更24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鄂监刑减字第128号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6月19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湖北法院司法公开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提出,罪犯张磊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刑期已执行三年以上。在此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张磊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磊自2016年5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以来,已经过三年以上。在此期间,根据新旧计分考核结转规则,原获行政奖励于2017年7月结转为三个新表扬,另获得2017年8月表扬,2018年1月表扬,2018年6月表扬,2018年11月表扬,2019年4月表扬,共计获得八个表扬。

本院认为,罪犯张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已获得八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且无期徒刑已执行三年以上,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45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原判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莉

审判员 王 青

审判员 李艳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小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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