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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1-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刑更597号

罪犯王琳,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鲁06刑初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08.6692万元(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鲁刑终19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0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因不可抗力原因,于2020年6月11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8月6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代表吴雅男、刘风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忠瑜、李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王琳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罪犯王琳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虽已执行满三年,获得七个表扬,但其系金融类犯罪、确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关于“从严掌握”减刑的两种情形,在提请减刑时应当比只具有一种“从严掌握”情形的罪犯更加严格,不宜在刚达到最短减刑间隔期后即予以减刑。为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教育和促使罪犯履行判项、真诚悔罪,保障罪犯获得公平减刑的权利,不同意山东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琳的表现属实,有罪犯王琳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罪犯王琳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508.6692万元全部未履行,且其狱内消费水平较高。

本院认为,罪犯王琳系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但其狱内消费水平较高,证明其有一定能力履行,但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中退赔责任,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其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琳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汝林

审判员  海媛媛

审判员  尚秋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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