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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11-3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刑更416号

罪犯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黑01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周某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421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3134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黑刑核66170270号刑事裁定,核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刑初170号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周某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20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20年11月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周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在服刑期间,其能够认真悔罪,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没有故意犯罪。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死缓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百分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死缓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周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么利伟

审判员  王迎君

审判员  孙德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奇

书记员岳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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