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爱民,男,54岁(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在职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公路巡逻支队)一级高级警长,曾任大兴分局西红门派出所所长、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政委、大兴分局交通支队支队长等职,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19年6月28日被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爱民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20)京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爱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王爱民受贿违法所得一百四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在案扣押人民币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一百七十四元中的五十万元用于执行判决主文第一项的罚金,一百四十三万元并入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其余款项发还被告人王爱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爱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爱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爱民,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王爱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爱民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爱民撤回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勇
审判员 蔡云霞
审判员 任卫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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