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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家骥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再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雅君,女,住北京市东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家骥(于雅君之弟,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兵,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于雅君、于家骥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以下简称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6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京民申11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于家骥、被申请人同仁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兵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雅君、于家骥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鉴定材料未经法院认证。2.原审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3.患者住院期间,同仁医院存在肾内科医生无证行医,ICU病房医生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等问题,其形成的病历因主体不合法,故病历证据也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鉴定和裁判的依据。4.原审未对医生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查,认为医生执业资格缺陷不影响民事审判的结果,没有法律依据。5.鉴定机构的选取未经摇号直接指定,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损害我方权益。我的鉴定申请有三个事项,一审法院未对我的第一个事项进行委托鉴定,未对病历进行评估。6.鉴定意见是依据不完整、不真实的病历作出,鉴定意见明显缺乏依据。7.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回避未回避。请求:1.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6065号民事判决。2.依法撤销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同仁医院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1.关于审判程序,本案从2012年开始一审,中间开庭谈话无数次,大部分在讨论病历的问题,已经进行了质证,法庭也对病历进行了认证。2.鉴定是根据法院的委托来进行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是自己不予陈述意见,不影响鉴定的进行。3.关于病历的事实部分和真实性的问题,我们对申请人进行了多次的口头和书面的答复,病历虽然有一定瑕疵,但不影响病历的完整和真实性。

本院再审认为,经审查,本案一审程序存在质证不充分、鉴定机构的选任不符合规范等错误,程序违法,二审没有予以纠正,本案相关事实还须进一步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6065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50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陶志蓉

审 判 员 张学梅

审 判 员 李 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瑶

书 记 员 陆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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