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思思,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禄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大街信远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刘思思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禄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8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思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刘寒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