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胜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潇,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北京圣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芳。
再审申请人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国广星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济南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四叶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国广星空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在没有查清作品使用方式及作品来源的情况下,仅凭四叶草公司提供的其与国广星空公司订立的《CIBN手机电视直播业务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错误认定国广星空公司与四叶草公司存在分工合作共同侵权行为。2.二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国广星空公司不负有针对电视剧《杉杉来了》(简称涉案作品)来源的举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应认定被诉行为与国广星空公司有关。3.爱奇艺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二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涉案公证书中含有多部作品,爱奇艺公司重复主张合理开支,二审判决支持合理开支没有依据。4.由于国广星空公司为CIBN手机电视牌照运营方,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冒用国广星空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主体。国广星空公司也是被侵权方,二审判决错误认定国广星空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在四叶草公司恶意不执行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判决责任实际由国广星空公司单独承担,已经给国广星空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其他法院针对类似情形已判决侵权责任与国广星空公司无关,二审判决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国广星空公司再审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678号民事判决,并重新审理。
爱奇艺公司、四叶草公司服从二审判决。
经审查,四叶草公司与国广星空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移动智能终端展开视频直播服务的合作,国广星空公司负责CIBN-手机电视直播业务专区的内容审核、广告运营、用户认证鉴权及客服工作,四叶草公司负责将该专区上线到双方确认的全部移动终端和/或内容平台中;国广星空公司提供的内容需通过SDK方式,可选择邮件方式确认其提供的内容(国广星空公司指定邮箱为zhangdi@starschina.com,四叶草公司指定邮箱为zhaoyufang@clov4r.com)。四叶草公司同时提交的对其法定代表人赵玉芳手机微信进行公证显示,与前述业务相关的微信工作群、国广星空工作人员张迪与赵玉芳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能印证《合作协议》的订立过程、双方使用SDK接入的合作模式、联系人邮箱等信息,其中,张迪与赵玉芳微信沟通被投诉侵权事宜时,张迪称:“他们还在试探阶段,我有其他家也是这个情况;只是沟通完了就别管他们,他们就是在找漏洞找和解费呢;把内容一定下线,屏蔽内容回看也不要播放,别出问题就行了”。
国广星空公司认可前述《合作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四叶草公司在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合作协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国广星空公司是否与传播涉案作品的被诉行为有关,是否与四叶草公司以分工合作方式提供涉案作品。
本案中,四叶草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运营的“Moboplayer”安卓手机应用软件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该播放内容处于卫视频道的直播回看栏目中。另根据国广星空公司与四叶草公司订立的《合作协议》以及双方在合作开展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显示,双方通过SDK合作,国广星空公司具有控制播出内容防止盗链等能力,且双方合作范围已不止《合作协议》字面约定的直播业务,而是同时包括了对直播电视节目的回看服务。涉案行为属于卫视台电视节目的回看服务,故二审判决作出国广星空公司与四叶草公司通过分工合作方式提供涉案作品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国广星空公司的相关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考虑到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侵权公证书,亦有律师代理诉讼,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酌情确定相关数额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至于国广星空公司提交的其他在先判决未认定国广星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由于国广星空公司合作对方非四叶草公司,合作业务存在差异,或者由于权利人并未向国广星空公司提出诉讼主张,因此,这些在先判决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意义,二审判决未违反同案同判原则。国广星空公司的相关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国广星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陶 钧
审 判 员 曹丽萍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玲
书 记 员 宋子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