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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和宫宾馆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0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三和宫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康化路**。

法定代表人:龚家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云,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泽林,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刚,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安达,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天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张家店**

法定代表人:赵来勇,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三和宫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宫宾馆)因与被申请人刘泽林、北京天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和宫宾馆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法院对于装修装饰损失认定有误,酌定数额明显偏低。2.一、二审法院对于三和宫宾馆主张的搬迁补偿款未予支持,明显错误。3.三和宫宾馆已按照约定向刘泽林支付了全部租金,故二审法院要求三和宫宾馆向刘泽林支付4万元租金,是错误的。(二)在刘泽林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径行判决三和宫宾馆向刘泽林支付租金,违反法定程序,是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综上,三和宫宾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刘泽林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裁判未超出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三和宫宾馆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诉辩意见,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正确,即:(一)三和宫宾馆的装修损失如何分担;(二)三和宫宾馆是否有权主张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励费;(三)刘泽林是否应当退还三和宫宾馆租金及押金。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合同约定,结合现有证据,在对争议焦点详尽论述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三和宫宾馆主张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缺乏依据。综上,三和宫宾馆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三和宫宾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李涵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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