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三和宫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康化路**。
法定代表人:龚家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默立贤,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云,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泽林,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刚,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安达,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天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张家店**
法定代表人:赵来勇,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三和宫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宫宾馆)因与被申请人刘泽林、北京天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和宫宾馆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一、二审法院对于装修装饰损失认定有误,酌定数额明显偏低。2.一、二审法院对于三和宫宾馆主张的搬迁补偿款未予支持,明显错误。3.三和宫宾馆已按照约定向刘泽林支付了全部租金,故二审法院要求三和宫宾馆向刘泽林支付4万元租金,是错误的。(二)在刘泽林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径行判决三和宫宾馆向刘泽林支付租金,违反法定程序,是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综上,三和宫宾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刘泽林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裁判未超出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三和宫宾馆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诉辩意见,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正确,即:(一)三和宫宾馆的装修损失如何分担;(二)三和宫宾馆是否有权主张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励费;(三)刘泽林是否应当退还三和宫宾馆租金及押金。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合同约定,结合现有证据,在对争议焦点详尽论述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三和宫宾馆主张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缺乏依据。综上,三和宫宾馆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三和宫宾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李涵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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