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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学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

法定代表人:孙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东,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历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学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昊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一、二审法院对《经营权转让合约》的签订主体、合同履行及无权代理,认定事实错误,直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徐扬、孙雪均无权代表申请人对外出具文件,无权代表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过错。4.申请人对徐扬的无权代理行为没有采取放任态度。(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相信罪犯徐扬具有代理权,存在重大过失。被申请人作为《经营权转让合约》的乙方,主张徐扬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不成立。《经营权转让合约》对申请人不生效,申请人不应向被申请人退还经营权转让款,不应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综上,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王学东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判决结果公正。同意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扬以昊瑞公司名义与王学东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该合同加盖有编号1101080555662的昊瑞公司彩印公章印鉴。此前,昊瑞公司均使用该印鉴签约,甚至在该公章注销后,仍然使用该印鉴彩印文本签约,合同效力已经法院予以认定。同期《经营权转让合约》中部分文本落款加盖了孙雪人名章,孙雪于2016年4月22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昊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有权代表昊瑞公司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徐扬代理行为中使用的合同文本、公章印鉴及法定代表人加盖人名章均具备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王学东有理由相信《经营权转让合约》转让方为昊瑞公司,本案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经营权转让合约》对王学东及昊瑞公司具有法律效力,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昊瑞公司未向王学东交付涉租区位,王学东要求解除合同、昊瑞公司退还经营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昊瑞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昊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昊瑞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齐 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劲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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