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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与曹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1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2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

法定代表人:孙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沛,女,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历明,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0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一、二审法院对《经营权转让合约》的签订主体、合同履行及无权代理认定事实错误,直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018)京03刑初100号生效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案外人徐扬在与被害人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过程中使用私刻的公章,以再审申请人的名义将再审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经营权销售给被害人并收取钱款,所得钱款由案外人徐扬实际控制支配,并未由再审申请人占有的事实。因此,与被申请人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的甲方是案外人徐扬,而不是再审申请人。2.案外人徐扬、孙雪均无权代表再审申请人对外出具文件,无权代表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外人徐扬用伪造的再审申请人印章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和出具收据是无权代理的行为。虽然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孙雪出具《声明》追认案涉合同有效,但根据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其并不具有代表再审申请人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职权,无权追认再审申请人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3.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过错,案外人徐扬使用无效的营业执照、伪造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开具的收据加盖伪造的财务章等,即使被申请人作为普通投资者也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及审慎义务。4.再审申请人对案外人徐扬的无权代理行为没有采取放任态度,发现问题后及时发布公告案涉房产的产权证书遗失,以防遗失的产权证书被用于违法犯罪,履行了权利人应尽的防范义务。5.一、二审判决适用民法总则有关规定,认定案外人徐扬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申请人相信罪犯案外人徐扬具有代理权,存在重大过失,被申请人作为《经营权转让合约》的乙方,主张案外人徐扬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只要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或者常用企业信息查询软件等稍加核实,便可以轻易发现案外人徐扬使用的无效的营业执照、伪造了不动产登记证书、案涉房产已被抵押。被申请人无视上述显而易见的问题,且未按照约定的再审申请人收款账户支付经营权转让款,被申请人因自身重大过错导致被骗,因此案外人徐扬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一、二审法院判令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退还经营权转让款、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处理结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曹沛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一、二审时的诉讼意见基本一致,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作出了相应的具体明确的阐释,本院认为,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案涉《经营权转让合约》对本案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作出的相应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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