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风达等与衡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风达。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风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来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衡涛。

再审申请人李风达、李风贵因与被申请人衡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4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风达、李风贵申请再审称,(一)《购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以房抵债,系为李风达与衡焕军之间民间借贷的担保合同,李风贵与衡涛之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实际情况是李风贵当时先写好收据放在李风达处,李风贵并未收到购房款,衡涛亦未向李风贵支付购房款。关于衡涛是否支付购房款,根据法律规定,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衡涛,一、二审认定李风贵、李风达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以房抵债协议的实质在于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而非单纯的房屋买卖。以房抵债协议不能体现双方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变通方式,并不必然引起房屋权属的变动。房屋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变更手续时,债权人只有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购房协议》属于买卖型以房抵债合同,其实质为非典型担保合同。衡涛对李风贵、李风达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不能主张房屋过户或赔偿房屋增值差价的权利。(三)本案应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四)一、二审未查清借款本金、利息和租金的具体数额,衡涣军、衡涛主张利息和违约金,依据不足。(五)李风达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偿还衡涣军的借款,且印证本案民间借贷中存在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标准年利率的情况。(六)一、二审未依职权追加衡涣军为本案诉讼参加人,审理程序错误。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风贵与衡涛签订《购房协议》,李风贵向衡涛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衡涛的购房款500万元。衡涛入住诉争房屋多年,李风贵、李风达未因房款问题向衡涛主张过权利。根据《购房协议》所载内容,结合诉争房屋实际使用及被依法拍卖情况,一、二审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纵观一、二审的审理情况,不存在程序错误问题。李风贵、李风达提出的各项再审意见,缺乏依据。综上,李风达、李风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风达、李风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圣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