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良坤,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春凤,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涵,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交道口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蓑衣胡同**旁门。
法定代表人:马国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飞,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再审申请人谷良坤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交道口分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中心交道口分中心)、刘云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谷良坤申请再审称,撤销二审裁定。理由为:(一)本案中的执行基础是谷良坤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检察院审查确认的债权请求权,谷良坤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涉案房屋产权归刘云飞所有,既不属于谷良坤的财产,亦不属于国有资产。刘云飞主张的“房屋代持”,以及房地中心交道口分中心提出的谷良坤“侵吞”国有资产的主张,于法无据,均不应得到支持。(三)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谷良坤作为房地中心交道口分中心的代理人,根据房地中心交道口分中心的意思表示,与房地中心交道口分中心的工作人员一同参与相关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不存在“擅自编造信息”的可能和必要。(四)在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基础证据的情况下,以被申请人的口头主张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对谷良坤依法实现债权的阻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谷良坤依法申请再审。
房地中心交道口分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谷良坤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谷良坤提交如下材料作为新证据:1.谷良坤与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文书;2.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谷良坤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谷良坤对刘云飞享有合法债权,谷良坤已就涉案房屋签订相关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审理过程中,刘云飞未能向法院提交其支付房屋对价的凭证,本案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房地中心交道口分中心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谷良坤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再审主张,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裁定,本院不予采信。谷良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谷良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春玲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秋心
书 记 员 葛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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