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克芝等与王汉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丰,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清,女,195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臣,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芬,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芝,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上述六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雪,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930。

法定代表人:肖冬梅,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汉举,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再审申请人王**军、王**丰、王**清、王**臣、王**芬、王**芝(以下简称王**军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投资公司)、王汉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军等六人申请再审称,住总投资公司与王汉举于2018年10月签订的《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侵犯了王**军等六人的利益,应属无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王**军等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军等六人主张合同无效,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最初进行建房审批时,申请人为王成如,但在1993年,原北京市密云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权利人为王汉举,结合住总投资公司提交的建房审批表背面备注内容“此房已在1988年调给王汉举”等证据,拆迁方住总投资公司有理由相信王汉举是诉争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利人,故王**军等六人要求确认住总投资公司与王汉举于2018年10月签订的《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军等六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军、王**丰、王**清、王**臣、王**芬、王**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张 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