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县京兴金相砂纸福利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马坛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秀川,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春,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伶,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县京兴金相砂纸福利厂(以下简称京兴砂纸厂)因与被申请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兴砂纸厂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京兴砂纸厂及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占用京兴砂纸厂土地时尚未取得针对京兴砂纸厂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决定或征地批复文件,应当将土地返回京兴砂纸厂并赔偿京兴砂纸厂土地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二)京兴砂纸厂于1998年6月2日依法取得案涉土地的大兴集用(籍)字第16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且根据京兴砂纸厂提供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可以确定京兴砂纸厂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目前依然合法有效,并未失去法律效力。京兴砂纸厂目前依然是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三)在京兴砂纸厂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没有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的情形下,不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基于何种理由未经京兴砂纸厂许可占用京兴砂纸厂案涉土地,均属于对京兴砂纸厂合法用益物权的违法侵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与大马坊经济合作社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并非其占用京兴砂纸厂土地进行建设的合法依据。(五)一审、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京兴砂纸厂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将本案提审或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申请人京兴砂纸厂申请再审未提交新的证据。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土地原属于礼贤镇大马坊村农村集体所有,京兴砂纸厂系该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鉴于涉案土地因北京新机场项目建设已进入征收程序,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与大马坊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已经将该地块用于机场建设,因此,京兴砂纸厂请求返还土地,不具有客观履行条件,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京兴砂纸厂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应当通过征地补偿安置等合法途径实现,其提起本案物权保护纠纷请求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本院不予支持。
京兴砂纸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大兴县京兴金相砂纸福利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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