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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鸿欣佳苑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张志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鸿欣佳苑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艳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文,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妮,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中,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一审被告:北京京威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兴,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鸿欣佳苑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欣佳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志中及一审被告北京京威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3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鸿欣佳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1.一、二审判决仅将京威公司认定为发包方,未将被申请人认定为发包方,认定事实错误。2.被申请人认可涉案房屋的宅基地由其享有,其委托京威公司建设涉案房屋。京威公司仅为建设单位,被申请人才是发包方。涉案房屋现已实际建造完成,被申请人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直接享有与涉案房屋相关的利益(所有权和处分权等),由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合乎情理。(二)程序上存在重大错误。通过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张家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京威公司的函件可知,村委会和京威公司就涉案项目存在合作关系,京威公司与村委会联合开发涉案项目,村委会应当和京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申请人提出追加村委会为被告,一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径行作出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判决径行维持一审判决,程序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程序错误,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鸿欣佳苑公司与村委会之间未建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鸿欣佳苑公司要求追加村委会为被告,缺乏依据。鸿欣佳苑公司主张张志中系涉案工程发包人,但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故鸿欣佳苑公司要求张志中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鸿欣佳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鸿欣佳苑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杨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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