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璟,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缘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乡肖家河天秀花园秋水园**楼103。
法定代表人:吴宇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汪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缘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如缘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6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汪璟申请再审称,(一)第一次漏水造成损失是由于如缘物业服务中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履行定期维护公共中水管道的义务。二审判决完全忽视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未查明漏水原因,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第二次漏水造成损失是如缘物业服务中心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所致,且对于漏水具有过错。二审判决认定如缘物业服务中心不具有保管义务,且对漏水没有过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三)鉴定评估工作对本案的财产损失认定至关重要,一审中,鉴定工作未能启动系因承办法官原因所致,二审法院不予准许汪璟的鉴定申请缺乏合理依据。综上,汪璟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如缘物业服务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汪璟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汪璟与如缘物业服务中心之间签订的《如缘居南里地下仓储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如缘居南里地下仓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汪璟购置含有管道的仓储,如发生跑水等情况,给物品造成损坏和损失由汪璟自行承担。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缘物业服务中心对汪璟财物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正确。同时,结合双方所签协议内容,并综合第一次漏水是发生在仓储室内,第二次漏水是发生在汪璟委托如缘物业服务中心将货物存放的公共区域的弱电室,以及汪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如缘物业服务中心对于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等因素,认定第一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汪璟自行负担,第二次漏水所造成的损失,如缘物业服务中心对汪璟移至弱电室的货物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保管或者提供服务的义务,如缘物业服务中心对此不具有过错,不构成对汪璟合法权益的侵害,认定事实清楚,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汪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汪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高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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