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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众力合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广播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云众力合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黎丽,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新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广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云众力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众力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播集团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众力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关于广播集团公司的八张宣传播出单是否属于广告的认定错误。八张宣传播出单具有明显的商业性,是广播集团公司擅自播出其他商家广告的直接证据。(二)我方对广播集团公司的节目播出记录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了监播报告,将广播集团公司未经我方允许播出他人的广告音频和广告方案提交给法院,无论从法理还是常识,均可认定其属于广告。(三)广播集团公司作为节目播出主体,其掌握播出节目的全部信息,应提供我方对播出节目有异议期间的全部音频和播出记录。二审中我方提交书面调查申请,但二审未予以准许,违背法律程序。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播集团公司与云众力合公司签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动听调频(MetroRadio)FM94.5广告总代理合同》,约定相关广告资源总代理的授予事宜。云众力合公司主张广播集团公司偷播其他商家硬性广告,应减少相应的服务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广播集团公司授予的代理权不包含地面活动、互联网线上直播、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及频率对外的节目合作,且合同禁止的系广播集团公司在授予期间指定其他渠道代理广告或自行销售广告。云众力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广播集团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存在上述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云众力合公司以广播集团公司作为节目播出主体系掌握证据的一方为由,要求广播集团公司提供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间云众力合公司有异议的全部播出音频和播出记录,于法无据。云众力合公司主张广播集团公司在双方协商变更任务额度时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且于次年仍授予云众力合公司相关权限,应视为广播集团公司以自身行为放弃了部分权益,依据不足。一、二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广播集团公司不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偷播”行为,确认双方合同于2019年8月3日解除,判令云众力合公司给付广播集团公司相应的广告代理服务费,并无不当。综上,云众力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云众力合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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