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亚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三博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首医大三博脑科医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楠,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郝亚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三博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郝亚楠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二审对我的损失认定不清,我提出的全部诉求均是必要的合理的损失,应予以支持。2.我的身体遭受严重损害,完全可以进行鉴定。一、二审未穷尽鉴定手段,仅依据两家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无法进行鉴定,缺乏事实依据。(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1.我因三博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不能主张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形成了三博医院侵权而由我承担不利后果的局面,显失公平。2.一、二审仅酌定2年的护理期限,且未明确2年后的护理费问题。一审法官告知2年后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但在判决中未予以明确。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三博医院提交意见称,郝亚楠所提出的“损害后果”根本不存在,我方没有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请求驳回郝亚楠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三博医院对郝亚楠的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的情形,故推定该院对郝亚楠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根据一审委托鉴定情况,鉴定不能的法律责任应由三博医院承担。关于各项费用的赔偿范围及数额,综合在案证据,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审确定的赔偿范围及数额,并无不当。综上,郝亚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郝亚楠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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