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福新,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古玩城市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东斜街**。
法定代表人:王占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红,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福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古玩城市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古玩城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福新申请再审称,(一)赵福新与古玩城集团2008年1月1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约定,赵福新的工作岗位是薪酬执行《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的古玩城集团下属企业总经理的高级管理岗位。2017年4月26日古玩城集团自行将我调岗降薪为普通职员市场调研员享受总部部门正职待遇,古玩城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并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赵福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审法院根据赵福新的起诉状、上诉状、庭审意见以及申请人赵福新要求补发2019年1月至12月工资奖金差额60万元系基于古玩城集团将其调岗降薪为普通职员市场调研员享受总部部门正职待遇的行为是违法违约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形,认定该事实和理由赵福新已在此前的案件诉讼中提出,且生效裁判已作出认定,现赵福新基于该事实和理由提出本案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赵福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福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符忠良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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