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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与蒋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1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5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女,1949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某1,男,1947年9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王某、蒋某1之儿媳),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现住北京市东城区。

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民,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某2,女,1951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某3,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王某、蒋某1因与被申请人蒋某2、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蒋某1申请再审称,(一)提交崔某1的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证明涉案房产是王某、蒋某1出资所建,不是蒋某4、刘某1的遗产,蒋某2、蒋某3无权继承。上述证人证言系刘某1本人在世时亲口对崔某1表述的本案涉案房产的出资情况,以及蒋某2、蒋某3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二)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根据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及存根,充分证明蒋家当时分得两块宅基地,蒋某4、刘某1生活在另一处有房屋的宅基地里。涉案房产所在的宅基地当时为空地,蒋某1是涉案房产所在宅基地的原始权利人。2.《宅基地登记卡》《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充分证明涉案房产所在宅基地权利人是蒋某1,并且建房时间为1974年。3.蒋某1系因1974年结婚才在早以分得的宅基地内盖了婚房,同时儿子结婚盖新房作为父母的蒋某4、刘某1帮忙也是非常正常的。4.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用了1951年拆除房产的建筑材料,是家庭共有财产是错误的。5.所有权确权登记在蒋某4、刘某1生前就已完成,不能因蒋某1婚后与父母同住就认定建设房产行为均为家庭共有财产,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三)蒋某2、蒋某3在一审时提起法定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二个民事诉讼案件,后一审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但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作为本案法律依据,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四)蒋某2、蒋某3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仅以蒋某1为被告,王某曾申请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之后一审法院合并审理法定继承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两案时,也没有将王某追加到法定继承纠纷中,导致王某在审理法定继承部分中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综上,王某、蒋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蒋某2、蒋某3提交意见称,崔某1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且不属实,蒋某2、蒋某3对该证人证言不认可,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蒋某1提交的证人证言系崔某1记录的2003年探望刘某1时的过程及刘某1对其的陈述,该证据系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蒋某1主张涉案房产并非家庭共有财产,但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另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涉案宅院内北正房西数第一至五间及西侧耳房一间属于蒋某4、刘某1和蒋某1的家庭共同财产。同时,人民法院另案生效判决亦已确认在北正房五间东侧的新建北正房三间属于蒋某4、刘某1夫妻与王某、蒋某1夫妻家庭共同共有。二审法院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涉案房产先就王某、蒋某1的份额析分后,最终认定蒋某1、蒋某2、蒋某3对蒋某4、刘某1的遗产部分予以平均分割,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此外,二审判决已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事予以回应,相应处理亦无不当。另,王某、蒋某1主张法院剥夺其辩论权利,缺乏依据。综上,王某、蒋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蒋某1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李涵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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