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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庆与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5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亦庆,男,194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淼,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宣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亦庆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中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丝集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3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亦庆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系单位对职工分配住房的内部管理事项,双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身份缺乏证据。案涉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本案争议产生时双方已经不存在管理关系,原审裁定忽略了该事实及证据;(二)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就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是中丝集团应该履行的义务。本案并非因占房、腾房而产生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仅未告知申请人向何部门申请解决,更未看到本案的特殊性即径行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精神不符,更未能为申请人畅通维权渠道,根本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裁定再审并由贵院提审,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中丝集团提交意见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其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观点不成立。为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充分实现人民法院定分止争解决问题的社会价值,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同意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丝集团与陈亦庆签署的《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公有住宅楼房买卖合同》,其实质是对职工进行福利分房所履行的手续。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需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相关房改售房政策及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房的内部规范,审查上海市中山北路X弄X号X号房屋应否被核定为陈亦庆的住房面积及该房屋是否属于可作为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房屋。鉴于上述问题系单位对职工分配住房的内部管理事项,单位对此具有审查管理职能,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陈亦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亦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齐 菲

审判员 史利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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