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一路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上念头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胜,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黄土岗**。
法定代表人:于连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坤鹏,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美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谷淑慧,经理。
一审被告:北京传博晟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燕平。
一审被告:王建生,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一审被告:李燕平,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一路通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一路通修理厂)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花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美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通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传博晟世科技有限公司、王建生、李燕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9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路通修理厂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是一路通修理厂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是错误的。2.二审法院认定丰花公司的《代偿通知书》已向一路通修理厂发出,保证期间内已向一路通修理厂主张权利,是错误的。(二)丰花公司提交的一路通修理厂的《股东会决议》是伪造的。(三)一路通修理厂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拍卖王宇房产一案执行分配方案的卷宗材料,但二审法院仅调取了执行案件部分卷宗,未调取王宇房产拍卖款的执行分配方案,导致丰花公司实际受偿金额至今难以确定。综上,一路通修理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丰花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路通修理厂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驳回一路通修理厂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各方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正确,即(一)涉及美通公司、一路通修理厂的两份《保证合同》是否真实;(二)上述两份《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三)丰花公司主张美通公司、一路通修理厂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经过保证期间;(四)美通公司、一路通修理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查明的事实,在对争议焦点充分论理的基础上,认定涉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进而认定一路通修理厂、美通公司应分别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路通修理厂主张《股东会决议》系伪造,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一路通修理厂主张二审法院未依书面申请调查取证,与事实不符,缺乏依据。综上,一路通修理厂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一路通汽车修理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洋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李涵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