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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杰等与杨立新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1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16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淑英,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云峰,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杰,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玉支,女,1937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四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普,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士来,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立新,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张淑英、马云峰、马杰、马玉支因与被申请人贾士来、杨立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淑英、马云峰、马杰、马玉支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1.其有新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同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相反的判决,该判决书已生效。同案不同判决,同一家法院针对大兴机场拆迁事宜,同样的事情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再审申请人的近亲属薛新民也是大兴机场拆迁的案件,同样是位于大兴区榆垡镇的农村房屋买卖,同样是被拆迁,同样是起诉到大兴区法院,同样是大兴区法院作出的判决,适用的法律完全不同,完全是截然不同的结果。本案认定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判决书与大兴区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4114号民事判决书,完全不一致。本案判决后,其找到其亲属发现同案不同判。2.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130万元,属于保护其恶意规避法律的人,其行为不应得到保护。本案合同无效,仅应当返还其房款即可,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因拆迁遭受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本身就不属于安置对象,不应得到支持。一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无任何法律依据。本案并非单纯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与新证据即大兴区法院作出生效的(2015)大民初字第141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即便是按照北京市高院有关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指导精神进行审判,本案的3:7的比例计算金额也是错误的。关于特定补偿款项的分配,比如临时过渡补贴损失、搬家补贴损失、搬迁误工费、提前搬迁奖等,该部分费用的产生与房屋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密切相关,是对拆迁前房屋实际居住人的补偿,与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不大,应当归拆迁前房屋实际居住人通常为买受人所有,而再审申请人就是实际居住人,也是自行建房人、自行装修人,日常水电费用亦均是再审申请人自己交纳。本案二审法院不仅未能纠正一审认定错误事实,还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淑英、马云峰、马杰、马玉支提出的与其一、二审诉讼意见基本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一、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作出了相应的阐释,本院在此不作赘述,本院认为,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二被申请人与马荣华、再审申请人马云峰签订《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买卖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确认该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考虑二被申请人所支付购房款数额、房屋建设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二被申请人提前给付拆迁补助款40万元等因素,核算二被申请人应获得的拆迁补偿金额,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再审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130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并无明显不妥。一、二审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再审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赔偿损失130万元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张淑英、马云峰、马杰、马玉支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张淑英、马云峰、马杰、马玉支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淑英、马云峰、马杰、马玉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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